联邦德国实行西方式的利益多元主义,同时促进不同阶级、阶层,特别是劳资之间的合作,努力建构“社会伙伴关系”,以调节社会的矛盾。根据《基本法》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原则,加上执政党争取民心的政治需要等因素,从建国初期就开始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扩大和完善。在不同的形势下或不同执政者,具体政策有调整,但基本政策没有改变。

一、利益多元主义与“压力集团”

现代社会的一大特点是承认社会阶级、阶层、行业和群体利益的多元性。利益的多元性既体现为各党派及其活动,也体现为各种民间社团(协会、联合会等)及其活动。后者不是政治组织,但以各种方式影响官方的政策,故又称为“压力集团”。但德国传统国家理念有其特点,强调国家至上,个人、阶级、党派或集团利益均处于从属地位。纳粹统治时期,对纳粹以外的各党派横加打击,并迫使工会和企业家组织解散或改组,使其与纳粹政权结合,实行“领袖原则”。战后盟国在德国推行西方民主原则,《基本法》规定德国人有权组织联合会和协会,这是利益集团(压力集团)组织合法性的基础。在理论上,传统的国家学说受到了冲击,有组织的利益多元主义得到承认。有研究者在70年代指出,利益多元主义在联邦德国已经确立。尽管由于传统,在人们的观念和国家机构的政治意识中,对利益集团对政治决策施加压力,仍然有所保留或不安,但强大的压力集团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

联邦德国的利益(压力)集团或以行业和部门为基础,或以企业、地区、宗教信仰或经济或社会主张为基础(如环保、人权等),多种多样。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通常要听取它们的意见,受其影响。政府经常与利益集团的代表座谈磋商。例如60年代,经济部长席勒倡议的“协调行动”,就是政府、企业界和工会组织协商。70年代,施密特总理每年都邀请企业、工会和银行界领导人举行几次座谈会。据统计,80年代初在首都波恩有数百个利益集团的机构和数千名代表,经济界组织的代表阵营最强大。在议院最重要的委员会和联邦各部,都有利益集团的代表。各部设有数十个专业委员会,其成员大部分来自大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有政府官员承认,没有各联合会的合作,政府各部就一筹莫展。

联邦德国最强大的利益(压力)集团,是各种企业家(雇主)的组织。德国企业家组织早已出现。在纳粹时期被纳入所谓“德意志劳动阵线”。战后,企业家组织在各占领区重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后,三大最重要的企业家组织也随之正式成立,分别是“德国雇主协会联合会”(Bundesvereinigung der Deutschen Arbeitgeberverbnde/BDA,或译“德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会”)、“德国工业联合会”(Bundesverband der Deutschen Industrie/BDI)和“德国工商大会”(Deutscher Industrie-und Handelstag/DIHT)。它们代表“经济界”的利益,只是各自的组成和工作重心有所不同。

“德国雇主协会联合会”成立于1949年。先是双占区成立的企业家团体更名为“企业家协会联合会”,法占区企业家联合会随后加入,正式定名为“德国雇主协会联合会”,联合了工业、商业、手工业、银行和保险业、农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的雇主组织。80年代,其团体成员包括44个专业联合会,十几个州级联合会以及数百个经济部门联合会。全国的企业家约有70%参加其中。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代表雇主,对政府的政策施加影响。它派代表参加联邦劳动研究所、劳动法庭、社会法庭等有关机构,在联邦议院和政府机关派有代表或顾问,还设有基金会,创办研究机构。它在1951年与德国工业联合会合作建立“德国工业研究所”,后来改名为“德国经济研究所”,通过分析经济形势和走向、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争取舆论和影响政界等办法,对经济政策施加影响。

“德国工业联合会”也是成立于1949年,前身是战前的“德国工业家全国联合会”(Reichsverband Deutscher Industrieller/RDI),其主要任务是“最强有力地代表工业企业家的经济和政治利益”。80年代,德国工业联合会下属有39个部门联合会和207个地区性组织,囊括各工业部门,代表9万多家企业。它把工业界对政治、经济方面的要求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各机构,甚至被称为“政府中的政府”。德国工业联合会曾强烈反对制定《反对限制竞争法》。该联合会主席弗里茨·贝格(Fritz Berg,1901—1979)直接找到阿登纳,要他出来反对该法。结果该法多次修改,历时八年才在联邦议院通过。据统计,仅1972、1973年到1977、1978年的五年间,德国工业联合会向联邦总理、各部和其他国家机构、联邦议院和参议院、各州机构、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等提出的重要提案就超过千件。90年代初,德国工业联合会在题为《良好的关系》的文件中说:该联合会代表工业界利益,与政府、议会及各官方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它“不断向决策者提供信息。……参加各部的重要咨询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并参加各议会委员会的听证会”。“通过确定和集中各成员的利益并将其条理化,提交给决策机构,有助于在决策中权衡各方主张。”

“德国工商大会”的前身是战前的德国工商会(Industrie-und Handelskammern/IHK)。它是工商界进行“自治”的组织,是在地方性工商会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的全国组织。到80年代,德国工商大会属下有80多个州级的和地方性的工商会,登记为会员的企业有47.8万个。该组织总部设在波恩,设置有对外经济部等机构,在几十个国家设有办事处。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各地方工商会的利益并努力使政府重视其利益。与前述的工业界联合会不同的是,加入德国工商会是工商企业法定的义务,其领导权则掌握在大企业之手。

工会组织是另一大利益(压力)集团。德国早在19世纪就建立了工会组织。魏玛共和国时期工会更加活跃。在纳粹统治时期,工会组织统统被迫纳入“德国劳动阵线”。战后工会组织纷纷重建。先是在地区和州的基础上建立,而后实现联合。1949年10月,西德各工会在慕尼黑成立“德国工会联盟”(Deutscher Gewerkschaftsbund/DGB,或译“德国工会联合会”),成为联邦德国最大的工会组织,首任主席是汉斯·伯克勒尔(Hans Bkler,1875—1951)。德国工会联盟起初包括五金、公共服务与运输、化工、建筑、邮政工、商业、银行和保险、矿业、铁路、纺织等16个行业工会,70年代增加到17个(1978年警察工会加入)。其中,冶金、化工、工业电子等行业工人参加工会的比例较高,达60%—90%。在早期,德国工会联盟的会员有600多万,到1979年达到780余万。80年代仍有770余万。在各行业工会中,实力最强的是五金工会(IG-Metall,下属汽车、机械等工会)和公共服务与交通运输工会(Gewerkschaftffentliche Dienste,Transport und Verkehr)。在理论上,各行业工会是独立和自治的,但作为德国工会联盟的成员,要服从工会联盟的指示。在德国工会联盟及其下属工会之外,还有几个比较重要的工会组织。一是德国雇员工会(Deutsche Angestellten-Gewerkschaft/DAG),是公共服务部门雇员的组织,有数十万名会员。二是德国公务员联合会(Deutscher Beamtenbund/DBB),有约80万会员。三是基督教工会联盟(Christlicher Gewerkschaftsbund Deutschlands/CGD),由一些在“基督教社会主义”影响下的工会组织于50年代中期组成,也有数十万会员。除公务员联合会外,其他工会都有权参加与资方的集体工资谈判,有权在一定条件下组织罢工。

与战前相比,战后工会组织的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大为淡化。德国工会联盟1949年成立时的纲领宣布,其目标是实现一种新的经济秩序,主要包括:全民就业,使用所有生产能力满足全民的经济需求;工会在人事、经济和社会问题上,拥有共同决定权;关键工业转为全民所有制;劳动者参加国民经济的整体规划,实现社会公正。其首任主席伯克勒尔主张,工会运动应争取经济权力而非政治权力,避免卷入政党斗争。60年代,工会依然宣传全面平等地参与经济计划与控制,不允许经济“仅仅取决于赢利的动机”,要“使每个工人……获得解放和自我完善”等等。但实际上只是要对现存制度纠偏,充当多元社会中利益集团的角色。70年代社会民主党执政时,工会联盟主席表示:“工会不再是国家的对立面,而已成为国家的主人。”1981年德国工会联盟章程中说,它在组织上“独立于政府、政党、宗教团体、行政机构和雇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治上无所作为”。工会“除了努力保证和扩大基于法治的社会的国家并实现经济民主化的一般目标外,还要对任何推翻宪法秩序的企图行使抵抗权”。这表明了两点:一是工会对政治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二是工会维护现存宪法秩序——“自由与民主的基本秩序”,而不是现存秩序的反对者或挑战者。

工会不仅关心政治,而且有倾向性。德国工会联盟接近社会民主党,其领导人多是该党的成员,社民党及其执政时的政府高官中,担任工会职务者不乏其人。在重大问题上,德国工会联盟经常与社会民主党相呼应,并合作展开斗争,工会联盟的会员在选举中多支持社会民主党。还有的工会(如冶金行业工会)受到左翼力量(甚至共产党)的影响,显示出更强的斗争性。基督教工会则比较接近联盟党,其会员在选举中也较多支持联盟党。在维护现存基本秩序的范围内,工会常常就重要的政治问题表态。例如50年代,一些工会曾反对阿登纳政府的重新武装和装备核武器的政策。60年代工会曾参加反对制定《紧急状态法》的抗议活动。1978年工会联合会作出决议,要求官方采取一切法律手段,反对新法西斯主义的组织与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使年轻人了解法西斯主义的危险等。

如伯克勒尔所说,工会的目标是争取经济权力。工会为了实现劳资“共决制”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尽管工会和工人并未掌握实质性的经济权力,但它认为这种“经济民主”就是一种新的经济制度的开始。实际上,工会与资方和政府形成了既矛盾和斗争,又协商、妥协与合作的关系。即使在困难时期,或者说恰恰是在困难时期,工会顾全大局,愿意妥协。这与历史上经济困难时期工会斗争也强烈的情形,颇为不同。如在“大联合政府”时期,提出政府、工会和企业界的“协调行动”,以利于克服衰退,工会将此视为在宏观层次实现共同参与的一步。在70年代经济衰退时期,工会同意在厂主把利润投入企业发展的情况下,在工资要求方面采取温和态度。80年代为了经济结构调整,一些工会与官方政策进行一定的配合,如同意裁减工人的计划。70年代任总理的施密特在回忆录中,称赞一些工会领导人与政府合作的精神,说他们是“不受意识形态约束的务实派和可靠的朋友”。

随着工会运动的发展,工会本身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工会成了企业型的组织,经营着报刊、研究机构,还有各种公司(建筑、百货、出版、银行和保险等),拥有上百亿的资产。工会领导层贵族化和官僚化,许多人成为企业领导和决策层的负责人或成员(“共决制”),收入超过一般工人许多倍。美国学者哈特里奇说,工会领导必须既考虑为会员增加工资和缩短每周工作时间,又考虑其拥有数十亿马克资金的联合企业的盈亏。工会“已把它们的积蓄和储备以及它们的前途都投入到一个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的健康运转了”。德国学者宗特海默尔说:“德国工会现已成了庞大的官僚政治的权力机构,而不是民主政治的动力。”工会也出现了腐败问题,例如80年代初揭露出工会企业“新家乡”(Neue Heimat)建筑公司的经理们通过黑市等办法大发横财,工会领导人领取额外收入并设法少纳税金之类情况。工会运动还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不同行业情况不同,行业工会主张有异,或较为激进,或相对温和,即所谓“积极派”与“调和派”。“积极派”有时主张超越集体协议、经济政策问题而展开活动,与其他的社会运动(如70年代的女权运动、环保运动和反核和平运动等)一起,推动改革。“调和派”主要关注改善成员的福利,更愿意与现存秩序相适应,更接近传统政党(如社会民主党)。

“德国农场主联合会”(Deutscher Bauern-Verband/DBV)是农场主的组织,致力于维护农场主的利益,被认为是“最有影响和最成功的压力集团之一”。60年代它曾强烈反对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因为它可能损害德国农场主的利益。1969年联邦德国面临马克升值的压力,但推迟升值,原因之一是升值不利于农产品的出口。传统农业受到工业化的冲击,中小农户往往陷入困境。1980年,德国农场主联合会在其文件中强调,要“保证一种农业体制继续存在,其中家庭农场要发挥重要作用,并保持无可否认的经济和生态优越性”。“家庭农场制度并不只是为自身利益服务,也有利于整体的长远利益”。与工业化大农场相比,家庭农场显示了灵活性和生产力,并构成许多农村地区的经济基础。没有家庭农场制度,许多地方就不能保持最低限度的人口。它还有利于在危机时期保证供给,保持民主与社会稳定,具有政治与社会意义。所以,“保持与发展家庭农场制度必须继续是欧洲共同体最重要的农业政策”。

在联邦德国数十年中,有的压力集团曾经强大,后来蜕变或衰落了。如“被驱逐者协会”(全称“被驱逐者和被剥夺权利者集团”),由来自东欧的德意志人和难民等组成。它曾以“全德集团”(Gesamt-deutscher Block)名称参加竞选,1953年曾进入联邦议院。其主要诉求是“故土权利”(Rechtauf Heimat),鼓吹一种进攻性的东方政策,收回所谓属于德意志帝国的地区,所以被苏东国家抨击为“复仇主义的急先锋”。但它并未得到广泛支持,在1957年联邦选举中未能进入联邦议院。此后就从政党名单中消失,而只作为压力集团存在。随着时间推移,难民和被驱逐者逐步融入联邦德国社会,其后代的“故土”观念趋于淡薄。“解放”东方土地的主张日益不合时宜。60年代以后,该集团影响力趋于式微。

另一种情况是70年代出现的“环境保护公民行动联盟”(Bundesverband Bürgerinitiativen Umweltschutz/BBU)。“公民行动”(Bürgerinitiative)是工业化—现代化与资源、环境的矛盾突出和社会变化的产物。“68年运动”衰退后,“公民行动”在70年代广泛出现。公民自行组织起来,对政府关注不足或措置不当的问题提出草根方案,涉及公交资费、建筑选址、道路建设、城市规划、机场噪音、森林死亡、家庭暴力等方方面面,常采取散发传单、征集签名、集会抗议等行动方式。各公民行动团体旨趣不尽相同,参加者不以党派划线,而以共同关切的议题为集结点,年轻人和“白领”较多。1972年,一批地方性的公民行动团体联合组成“环境保护公民行动联盟”。1977年“环境保护公民行动联盟”约有950个成员组织,共30万人。而全部的公民行动团体和参加者数量,更在此之上。“环境保护公民行动联盟”以“环境保护”命名,但其诉求超越单纯的环境问题,还要求实现“更公正、更自由和更人道的社会秩序”。1977年“环境保护公民行动联盟”的“指导文件”说:要扭转社会各领域的权力、资本和知识日益集中的趋势。“我们不要一个侵吞和被侵吞,非此即彼,赢家通吃的社会,而是要一个缩小了权力与无权、财富与贫困对立的社会,一个人们彼此善待、也善待自然的社会。”文件提出要用“建设性的工作和非暴力的行动”来达到目的,包括“公民参与和共同决定与其有关的各项计划”,“参与各级政治和共同决定”,“在州宪法或基本法中扩大或引入公民投票的内容”等。

“公民行动”本属议会外的民间压力集团,但在发展中逐渐与议会内活动结合起来,从而向政党蜕变。1977年,公民行动团体组成“环境保护党”(U m weltschutzpartei/USP),参加下萨克森州议会选举。其他一些州、市,公民团体也提出名单,参加选举。纲领大同小异:草根民主、非集中的治理、环境保护和替代能源、妇女权利等。1978年,在“公民行动团体”基础上组成“绿色集团”(Die Grünen),参加巴伐利亚州选举。1979年,又以“替代性政治联盟:绿色集团”(Die Sonstige Politische Vereinigung/SPV:Die Grünen)名义,参加欧洲议会选举。到1980年,正式建立绿党(Die Grünen),参加州和联邦议院的选举,并很快取得不俗成绩,进入联邦议院。“环境保护公民行动联盟”则因内部分歧等原因而削弱,绿党成为环境问题上新的引力中心和政治代言人。

教会实际上也是一种压力集团。在联邦德国,主要的教会是天主教会(Kartholische Kirche)和新教福音教会(Evangelische Kirche)。居民约85%属于这两大教派。还有信众较少的希腊正教、犹太教和伊斯兰教等教会。纳粹统治时期,教会曾受到强行干预和管制,战后,一方面教会希望更大的自主和自治,另一方面多数人不主张教会直接介入政治或支持某政党。联邦德国没有国家教会,国家对宗教事务保持中立,但基督教伦理被视为最重要的价值,《基本法》规定国家和教会都服从“上帝”。在各政党中,联盟党与基督教关系比较密切,仅从其名称上就不难看出。社民党在《哥德斯贝格纲领》中也宣称其思想植根于“基督教伦理”。根据法律,宗教团体享有“公法团体”地位,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享有充分的自主。理论上,教会在政治上是中立的,实际上是有倾向性的。战后初期,基督教会在建立基督教联盟党方面进行合作,该党后来长期执政,把政治上反共与维护“基督教传统和生活方式”相联系。该党也利用宗教情绪为政治服务,如在50年代曾宣传选举是基督教与无神论的竞争。有的教会重要人士曾公开表示,联邦德国的主要危险在于“无神论的唯物主义世界观的阵营”。总的来说,天主教会更具保守倾向,暗中鼓励信徒支持基督教的候选人,实即支持联盟党。而联盟党(尤其是巴伐利亚的基社盟)则更具教权主义倾向,认为教会可以在政治与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新教教会则在政治上较为倾向于左翼—自由派,并成立了各种与社会及政治问题有关的委员会。

各教会经常就重要的政治、经济与社会问题表明看法,影响官方的政策。例如1965年秋,新教福音教会在题为《难民的苦难和德国人民与东方邻居的关系》的备忘录中,呼吁对此前的东方政策进行批判性的审视,主张“以和解来代替完全分离、彼此恐惧和仇视的现状”,“有关各国人民有义务尽最大努力,来讨论和解决有关问题,并应适当考虑到双方的观点”。领土问题只有通过真正的对话,表达和解的愿望,才能解决。重要的是开始创造一种气氛,以便有可能采取具体步骤,走向与东部邻居的和解。当时,执政者在东方政策问题上存在争论,难以迈出大步。福音教会的这个备忘录批评了无视战后的变化而单方面教条式地坚持“故土权利”的要求,接近社会民主党和一些自由派的主张。1981年,新教福音教会发表《和平备忘录》,要求建立国际和平秩序,实行防御性的军备政策和有效的裁军,呼应了当时的反核和平运动。天主教会也常就重大问题表态,但偏于保守。1972年,德国天主教中央执行局发表声明,反对修改刑法第218条允许妇女自由堕胎,批评国家对“堕落倾向”斗争不力。在经济上,天主教会批评社民党政府搞“管制经济”和“供给者国家”(意指国家对经济干预过分了,福利政策过头了)。这与保守思潮相呼应,遭到社民党批评,说它干预政治,是要在选举中帮助联盟党。此外,教会有时也联合起来对重要问题发表意见。1980年德国新教教会、德国希腊正教会和德国主教大会外国人事务局的代表组成的泛基督教“外国人节”规划委员会(Ecumenical Planning Committee for Foreigner Day),提出“不同的文化,同样的权利:走向共同的未来”,主张德国人适应新的多元文化合作的环境,促进不同文化的人们共处、沟通、理解和宽容,赋予少数族裔和文化群体以平等的政治权利。

在联邦德国,教会与国家和政治的关系也受到一些批评。例如,自由民主党不喜欢联盟党的教权主义倾向,并在1974年提出“自由的国家,自由的教会”,主张“公法团体”地位不适用于教会,要划清教会与国家的界限,终止教会的某些特权,消除宗教在学校的影响等等。教会的代表则认为,教会对政党政治保持中立,但教会也对世界负有责任,应该凭良心对政治和社会重要问题表态。不过,工业化和社会世俗化的发展,居民宗教信仰淡化,虔诚教徒的人数下降。特别是年轻人受各种思潮的影响,对虔信宗教之事兴趣不大。这些变化不利于教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和相关政策方面保持有效的影响力。

二、联邦德国的“社会伙伴关系”

联邦德国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劳资关系,称为“社会伙伴关系”(Sozialpartner),并成为法定的制度。“社会伙伴关系”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共决制”、劳资协议制(工资集体合同制)等。

在经济中实行劳资“共决”,是德国工人运动中很早的一项要求,有其历史和思想渊源,如德国历史上的“社会连带主义”(Solidarismus)和“阶级合作主义”(Korporatismus)传统,“有组织的资本主义”和“经济民主”思想,基督教的社会理论等。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就曾在企业中建立工人委员会,参与讨论与决定企业中的有关问题,实行某种程度的“共决”。

在战后初期经济重建的过程中,实行“共决制”也被提了出来。共产党主张在所有企业和机构中自由、民主地选举产生工人、职员与公务员的代表组织。社会民主党要求“建立在计划指导和集体决策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经济”。基民盟在《阿伦纲领》中曾提出重新定义雇员和雇主的关系,实行劳资“共同决定”。后来的《杜塞尔多夫纲领》中也有建立劳资集体协议制的主张。1949年秋德国天主教大会的声明中说,“全体工人在社会、人事和经济问题上的共同决定,乃上帝所赋之天然权利”。德国工会联合会1949年成立时的纲领,要求在经济领导与经济规划中实现共决权,这也是约束大企业,防止其像以前支持希特勒那样重走危险道路的必要条件。其首任主席伯克勒尔把实现“共决制”作为主要目标。战后初期鲁尔地区的一些企业为克服重建时期的困难,在工人阶级斗争之下,自行开始实行“劳资共决”。

联邦共和国成立后,即开始讨论和起草劳资共决制的法律。但此事并不容易。工会要求把“鲁尔模式”推而广之,还要求成立联邦经济议院(Bundeswirtschaftsrat)和各中间层的经济院(Wirtschaftskammer),都要包括劳资双方同等的代表,实际是要建立一种全面的经济共决体制。阿登纳承诺要使劳资关系建立在一个现代基础之上,但不赞成建立全面的共决制。艾哈德则认为共决制与自由市场不相容,只有财产所有者才能评估风险,承担其决定的后果。执政伙伴自由民主党和德意志党反对共决制。企业界组织多方抵制,并且指责工会想把社会主义偷运进来。时任雇主协会联合会主席瓦尔特·雷蒙德(Walter Reymond,1886—1972)虽然承认劳资合作,但不接受“鲁尔模式”。有关共决制的谈判几度破裂。1950年4月,工会公布改组德国经济的主张,要求实现企业内外的平等共决权。阿登纳出面干预,与各方(劳动部、经济部和劳资双方)代表开会,强调在冷战情况下,需要达成“社会和平”。工会强调,只有在经济中注入基于劳资平等的责任感,才可以筑起对付东方的精神防线。谈判仍然无果。工会宣布要举行罢工,阿登纳则宣称工会“无权通过罢工来使经济瘫痪和强迫通过某一立法”,同时继续敦促双方妥协。终于,联邦议院于1951年4月通过了《煤钢工业共同决定法》(Montan-Mitbestimmungsgesetz)。它基本是“鲁尔模式”的翻版,规定在有职工1000人以上的煤钢企业中,成立劳资双方对等参加的监事会(Aufsichtsrat/Supervisory Board),实行人事、劳动条件和福利等类问题的“共同决定”。在表决时,联盟党和社会民主党支持,自由民主党反对,德国共产党弃权。此后,又在1956年通过法案,把更多的企业——煤钢销售额超过一半的非专营煤钢的重工业公司,也纳入煤钢共决法的适用范围。

《煤钢工业共同决定法》通过后,工会要求推而广之。经过斗争,联邦议院在1952年7月通过了《企业组织法》(Betriebsverfassungsgesetz/Betr VG),又称《企业委员会法》,把共决制以另一形式加以推广,规定凡雇员在20人以上的企业要成立雇员代表占一定比例的企业委员会(Betriebsrat,又译企业代表会或职工委员会),就企业的劳动条件、福利等进行“共决”。于是形成了两种“共决”制,一种是煤钢工业的模式,劳资双方在企业决策机构监事会中按对等原则组成,称为“对等共决”。另一种是《企业组织法》的模式,对资方更加有利。

对社会民主党和工会来说,《煤钢工业共同决定法》和《企业组织法》还是不够的。社会民主党在《哥德斯贝格纲领》中,说共决制是“新的经济制度的开端”,要求把它推广到所有经济部门。工会也有类似的要求。20世纪60年代,在改革呼声高涨的背景下,成立了一个以经济学家比登科普夫(Kurt Hans Biedenkopf,1930—)为首的专家委员会,就扩大共决制的问题进行研究。该委员会在1970年提出报告,建议扩大共决制的范围。1972年,新的《企业组织法》在联邦议院获得通过,它将企业委员会制度推广至有雇员五人及以上的所有企业。企业委员会在企业运行和雇员行为、工作时间、酬金、休假等12个方面有共同决定权。如达不成协议,则由协调委员会裁定。新法比原《企业组织法》有了改进,但还不是劳资对等原则。该委员会的报告还肯定1951年的煤钢共同决定法,建议在更大的范围内实行“对等共决”。结果产生了1976年新的《共同决定法》,把企业监事会“共决制”由煤钢企业推行到所有的雇员超过2000人的企业。新的《共同决定法》还规定,企业监事会的劳方成员中,要包括一名高级职员,以反映他们的利益与诉求。围绕新的《共同决定法》,工会要捍卫和扩大“共决制”,对法案中仍然有利于资方的规定不满,企业界还是抵制共决制的扩大。有29个雇主组织和一些大公司向宪法法院告状,称该法多方面违反《基本法》,损害了企业的自由,雇员的权利过大等等。1979年,宪法法院裁定《共同决定法》符合宪法,争执才算尘埃落定。

企业共决制使雇员代表与雇主一起参与讨论企业的方针大计,在企业人事、劳动流程、岗位安排、企业管理、劳动保护、工作时间、报酬原则、休假等方面“共同决定”。据统计,70年代后期,适用不同形式的共决制的大股份公司共有员工450万,矿冶企业有员工60万,小股份公司有员工60万,其他企业员工930万,公共服务部门有员工360万。到80年代初,有3.6万多个企业建立了企业委员会,这些企业共有雇员930万人,约占全国雇员总数的40%。不过,共决制是在保证雇主根本权益的前提下实行的,“共决”的外表掩盖着雇主的优势,在关键问题上占主导的通常是资方意见。例如1976年的共决法规定,企业监事会中劳资对等,但监事会的选举程序使资方代表更可能占据主席的位置。在表决时一般成员只有一个投票权,在出现僵局时主席可以有两个投票权。70年代任总理的施密特在回忆录中说,该法“在两个方面低于雇主与雇员完全平等的原则。雇员方面虽在监事会成员中占半数,但一方面数量上的均等可能被居于领导地位的职员的代表所削弱;另一方面监事会主席在双方票数相等的情况下有权以自己的一票做出决定”。

劳资谈判达成集体合同,是“社会伙伴关系”的另一重要内容。在德国,劳资集体合同制不是始于战后,但在战后得到充分发展。纳粹垮台后,工人运动把集体合同制作为实现“经济民主”的重要内容。1949年4月,双占区制定了《集体合同法》(Tarisvertragesgesetz/Collective Bargaining Law),标志着集体合同制在战后的重建。在集体合同的谈判中,代表资方的是德国雇主协会联合会。它对谈判提出框架性要求,协调谈判策略,具体谈判由各行业的雇主协会进行。代表工人的是工会组织。集体合同中最重要的是工资协议,工资谈判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其他方面协议则适用时间较长,一般为五年。劳资协议有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某个行业,有的只适用于某地区或某企业。协议的双方要承担所谓“和平义务”,如工会在协议适用期间不进行“劳工斗争”。据统计,1949年到1978年,经登记的农业部门工资协议有1767项,采掘工业部门4331项,商业部门11369项,工业部门95560项,公职部门有21951项,其他部门23410项,总共158388项。其中,有13.8%是全国有效的,有11.4%在几个州内有效,绝大部分只在一个州或更小的范围有效。80年代中期,每年谈判签订的工资合同约6000个。如谈判达不成协议,工会有权举行罢工,但1955年联邦劳动法院规定,罢工应遵循“社会适当性原则”,必须是合法的行为。雇主也可以组织封厂(歇业)来与工会对抗。不过,联邦劳动法院规定,大范围的封厂是非法的。种种规定使罢工或封厂都不能随便进行,只能是不得已情况下的选择。

从建国到60年代中期,是劳资协议制的初建阶段,劳资斗争比较激烈,工会发动罢工较多。1950—1959年间,平均每年发生罢工超过1000次,每年因罢工损失工作日98万多个。尤其是50年代上半期,罢工发生的频度相当高。在斗争中,双方的立场都有调整。政府也进行干预,促使劳资妥协。工会适应保守的“时代精神”,放弃了全面“经济民主”的要求。资方也作出一定让步。60年代末期到70年代初期,工资增长速度加快。1973—1975年后,经济形势恶化,失业增加,劳方不仅关注工资增长,而且要求保障工作岗位,更安全的工作条件,但也体现出妥协与合作的精神。如1975年工会联盟同意压低工资要求,以便工业有机会投资,从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时任雇主联合会主席施莱尔颇为满意地说:“工会在近些年中表现出非常负责的态度,从而对经济的稳定和健康作出了贡献。”80年代出现新一轮经济危机,失业更趋严重。执政的联盟党—自由民主党强调“市场”,采取加强资方地位的政策(如加强资方在雇用和解雇方面的权力等)。工会面对严重的压力,劳资谈判依然充满争议。80年代,职工的工资在整个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出现下降趋势。不过,双方还是努力达成妥协,工会不得不接受较低的工资增长。

共同决定制、集体协议制等,对资本的专横和贪婪,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同时使对抗性的劳资关系转化成谈判、协商、妥协与合作。劳资在创造就业、提高生产、提高生活水平的共同目标的推动下,形成了一种“伙伴关系”,比较愿意作出妥协。劳资关系比较平稳,罢工次数和因罢工而造成的工作日损失较少(部分年份较多),成为联邦德国的一个特点。进入60年代后,罢工就比较少了。1970—1990年,工业中每1000个雇员因罢工损失的工作日,在美国是225,英国是435,爱尔兰是579,西班牙是708,意大利是1042,联邦德国仅为40。联邦德国形成了“社会和平”的局面,是它的一个优势。可以说,没有这种局面,令人瞩目的经济成就将难以实现。它也有重要的政治意义,成为“自由与民主的基本秩序”的一个稳定因素。

三、联邦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发展与调整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社会分化经常发生,经济发达并不能自动达到社会公平。市场竞争与风险如影随形,弱势群体更是如此。由社会(国家)为人们的生老病死提供必要的、基本的安全保障,就成为一种必要。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俾斯麦对工人运动实行“鞭子加蜜糖”政策,制定了医疗、事故和残疾等保障立法。魏玛共和国时期,社会保障有进一步发展。联邦共和国的《基本法》规定了国家的“社会”责任。在各政党中,社会民主党一贯鼓吹实现社会公正和劳动者福利,联盟党内有“基督教社会主义”的影响。各党为争取民心的政治需要,不能无视政策的“社会”方面。“经济奇迹之父”艾哈德也承认在现代国家,成功的经济政策还需要以“社会政策”来补充。

联邦德国建立之初,百废待兴,重点是保证经济的发展,艾哈德说“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即使如此,还是早在1950年就恢复了养老保险制度。随着经济的繁荣,“蛋糕”逐渐变大,民众要求共享成果的呼声高涨,一系列社会保障立法和措施相继出台。60年代初-米勒-阿尔马克提出,随着社会市场经济进入第二阶段,要更多地关注社会政策。此后到70年代,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发展扩大。特别是社会民主党执政期间,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力度,使之变得更加广泛而完备。

联邦德国以大量的法规、制度和措施,建构起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兹仅列举若干:1950年恢复养老保险制度;1951年制定解雇保险制度;1952年制定战争损失补偿法和孕产妇保护法;1953年制定严重丧失劳动力者保障办法;1954年制定儿童金法(多子女家庭可每月领取儿童金);1956年制定士兵供给法,修订失业保险法;1957年将养老金与工资增长挂钩,并把养老金制度推广到农村;1960年制定联邦住宅补贴法;1961年制定联邦社会救济法(后一再修改);1963年出台事故保险新条例,实施联邦休假法(所有职工均可享受带薪休假);1964年实施联邦儿童补贴法;1969年颁布联邦教育法、劳工促进法、职业培训法等;1971年制定联邦教育促进法、联邦流行病法;1974年颁布失业救济条例,实行对破产无力偿付职工的损失费补偿法;1975年规定子女补贴不受家庭收入的限制;1976年颁布暴力行为受害者赔偿法;1978—1980年间调整养老金制度,提高儿童补助金;1984年通过提前退休法;1985年实施子女抚养假制度,并发放抚养费;1986年起降低有子女家庭的税负;如此等等,远非全部,但覆盖面之广却可见一斑,包括人们生、老、病、残、死、伤、失业、就学、住房等各个方面,可谓庞大、完备而致密。从总体上,可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照顾三大类。社会保险是最重要的部分,有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及事故保险等。在各种保险没有涵盖的情况下,则有各种社会救济和社会照顾。有时作为特殊的临时性措施,还要求富人对于救助弱势群体作出贡献。例如1952年的《均衡负担法》,向战争中未受损失者和在重建中致富者征收特别捐税,救助战争受害者和来自东部的难民和被驱逐者。又如80年代科尔政府对部分高收入者实行强制性无息借款,总额约25亿马克,用来扩大住房建设,以帮助解决缺房者的需求。

在社会保障的立法、执行和管理方面,不同层级和机构各有分工,又构成完整体系。联邦是社会保障体制的监督者,立法制定者,费用提供者,也承担一些具体的职能。州一级是社会政策的主要制定者,主要资金提供者和许多具体职能的执行者。自60年代起,强调“协调的联邦主义”,通过各州负责社会政策的部长会议,促进有关规定和政策的统一。职能机构除了联邦和州劳动局及有关机构外,还有地方的、行业的、企业的机构,各有其作用范围。民间组织如慈善机构、自愿机构等,也发挥其特有的作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由有专门的法院法庭,主要是联邦、州和地方的社会法院和行政法院加以处理。

用于社会保障的开支持续和快速增长。据统计,社会开支在1950年是168亿马克,1960年增长到628亿马克,1970年达到1801亿马克,1984年5331亿马克;其占GDP的比重1950年为17.1%,1960年为20.7%,1970年是26.7%,1984年为31.5%。如按人平均,1950年为333马克,1960年达1109马克,1970年达2970马克,1984年达到9053马克。其中,相当部分由官方预算承担。官方预算的社会保险开支,1950年会计年度是76亿多马克,1970年将近404亿马克,1986年达到4434亿马克。60年代末期到70年代前期,社会开支增长快于经济增长。此后由于经济“滞胀”,施密特政府不得不实行节约政策,80年代科尔政府更是试图控制社会开支的增长,但都没有逆转社会开支继续增长的趋势。例如,仅联邦劳动局用于失业津贴的开支,就由1970年的7亿马克,上升到1977年的76亿马克;上述项目加上其他各类补贴的总开支,则由1970年的39亿马克,上升到1977年的近151亿马克。法定的疾病保险开支,由1970年约250亿马克,上升到1975年约600亿马克和1980年约900亿马克。科尔政府时期增长速度有所放慢,1983年约为1000亿马克,1987年达到1250亿马克。各类社会救济开支也在持续增长。1990年,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的公共开支总额达到11500亿马克,其中社会安全开支占47.8%。

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政策有一项原则,即“援助自助者”,避免不加区分、包罗万象的福利和造成人们对国家的依赖。艾哈德强调,人们首先必须自己努力获得安全,只有个人负责仍然不足时,国家才有义务介入。社会保障费用实行个人、雇主和国家分担。参加者平时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费用,雇主则为雇员交纳相应的数额,再加上国家补助,构成社会保障的经费来源。国家补贴占社会政策开支总额约1/3,有时达40%。当然,“羊毛出在羊身上”。企业(雇主)为社会保障费用出资,等于把企业一部分可分配收入变成职工将来的收入。国家补贴的经费则来自税收。国家实行累进所得税制。80年代中期,年收入1万马克者纳税率为22%,而年收入5万马克者纳税率为48.1%,年收入10万马克者纳税率为55%。年收入低于一定水平者,免征所得税。还有各种公司税、地方工商税、土地税、财产税、消费税等。这些税收进入国库后,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的开支,为人们所享用。

完备的社会保障使人们能够获得基本的安全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不过,社会保障开支庞大也成为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增长的原因之一。兼顾社会保障与经济效率,逐渐成了突出的难题。在理论界则有“法制国家”还是“社会(福利)国家”的争论。70年代社会民主党政府加强福利制度,开支剧增,就有人提出“社会福利国家的限度”问题。随后经济出现“滞胀”,而需要救助的失业者却增加了,加之人口出生率下降和老龄化加速,社会保障与促进增长的矛盾突出。1982年,施密特曾坦陈福利开支过大影响了投资和增长。科尔上台后,批评福利制度搞过头了,使过多的人长期依赖他人生活,所以要“把自由、能动性和自我责任重新释放出来”。于是,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调整改革期。基本思路是既要保持社会福利网,又要用较少的钱办更好的福利。科尔政府加强社会开支的选择性,突出重点,推迟养老金随工资增长提高的时间,严格申请养老金的条件,增加私人交纳额度,减少国家补贴等,试图遏制过于庞大的福利开支。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关系到千家万户,各种力量意见纷纭。联盟党主张限制福利开支,实行“责任共担”原则,同时又要确保社会安全体系。自由民主党主张“新自由主义”,鼓吹更多的个人负责,减少对集体福利的依赖。社会民主党不愿因赞成保守派的福利制度改革方案而疏远工人选民,败坏本党的声誉。绿党强调福利不应以环境为代价,技术和社会变化的牺牲者应得到补偿,促进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等。80年代初社会民主党和自由民主党“离婚”,原因之一就是在社会政策上的分歧。科尔政府为改革福利制度,也是左右为难。有人批评科尔政府的改革只是修修补补,没有改变国家调控的、不成功的福利体系。而有关部门为压缩开支的医疗服务改革方案和在养老金方面的措施,又被批评为“谎言和背信弃义”。1988年基民盟公布其福利制度改革建议。科尔在基民盟的会议上说,有些措施可能不得人心,但有必要。然而习惯了高福利的人们,难以接受福利的削减。执政者受到多种制约,要保证“社会和平”和自身地位,投鼠忌器,慎之又慎。自70年代以来,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就像一个“鱼与熊掌”式的问题,困扰着联邦德国历届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