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5年以后,德国历史进入了德意志邦联(Deutscher Bund)时期。德意志邦联的建立虽然结束了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Heiliges Rmisches Reich)解体之后德意志各邦缺乏政治联系的状况,但它的组织构成和运作特点无法使德意志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民族国家(Nationalstaat)。新建立的德意志邦联带有强烈的国际性色彩,由各列强批准的《德意志邦联文件》(Deutsche Bundesakte)是德意志邦联的国际法基础。由于该文件被纳入作为维也纳会议总决议的《维也纳会议文件》(Wiener Kongreakte)中,德意志邦联因此是建立于欧洲主要列强的保证之上的,从而为各列强介入德意志内部事务提供了借口。英国(England;Grobritannien)、荷兰(Niederlande)、丹麦(Dnemark)等非德意志君主同时以个人身份兼任德意志邦联诸侯,也足见德意志邦联的国际性质。
德意志邦联在机构设置和运作方面带有模糊性。邦联的唯一中央机构是设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Frankfurt ammain)的邦联议会(Bundestag) ,它实际上是各邦代表组成的代表会议。该议会于1816年11月5日首次召开。根据《德意志邦联文件》第10条规定,邦联议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邦联的对内对外和军事政策,完善和补充邦联文件。1820年5月15日的《维也纳最后议定书》(Wiener Schlussakte)就是邦联议会讨论的结果。该议定书的最初目的是要制定一部类似宪法的邦联基本法,但是包括奥地利(sterreich)和普鲁士(Preuen)两大邦国在内的邦联各成员因担心危及自己的独立性,显然不愿邦联权力过大。议定书第一条明确规定,“德意志邦联是一个由德意志各主权诸侯和自由市组成的国际法的团体,旨在捍卫邦联内各邦的独立和不可侵犯性以及维护德国的内外安全”。虽然第二条规定邦联在对外关系方面“作为一个在政治上统一的联合起来的整体力量”,而且外国也在法兰克福派驻了外交代表,但德意志邦联并没有执行派驻外交使节的能力,因为作为欧洲列强的奥地利和普鲁士都不愿自己的对外政策受邦联的约束。
在军事方面,作为对德意志邦联文件的补充,德意志邦联大会于1821年4月9日通过了《邦联战争法》(Bundeskriegsverfassung) ,与此同时,负责准备决议的小委员会于12日制定了具体的细则。根据规定,邦联各成员有义务捍卫来自外部的侵略,同时相互间不得发动战争;邦联有权对外宣战和媾和;各邦根据规定分配兵员定额,组成一支10个军团的邦联军队。其中,奥地利和普鲁士各提供3个军团,巴伐利亚(Bayern)提供1个军团,其余各邦提供3个军团。邦联军队没有统帅,军事统帅只有在战争时期才由邦联代表大会临时选举并任命。此外,根据1822年7月的补充决议,邦联在卢森堡(Luxemburg)、美因茨(Mainz)、兰道(Landau)、拉施塔特(Rastatt)和乌尔姆(Ulm)等地建立要塞,派驻常备军,以保护邦联的安全,防止法国(Frankreich)的威胁。总的说来,邦联军队具有明显的防御性质,它完全基于防御性而非进攻性来捍卫邦联内外的安全,其根本任务在于保持邦联内部以及整个欧洲的稳定。
德意志邦联这种模糊不清的政治体制与奥地利首相梅特涅的策略有着极大的关系。一方面,奥地利是一个多民族的邦国,为了维护这一多民族邦国的稳定性,梅特涅坚决反对基于德意志民族意识而建立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的愿望,他希望在维持松散的德意志邦联的基础上来实现奥地利的霸权,从而使邦联带有国际组织的特征;另一方面,为了维护维也纳会议以后建立于正统主义(Legitimismus)原则之上的传统旧秩序,他又需要各邦在镇压革命的共识之上团结一致,为邦联干涉各邦内政预留下权力空间,从而使邦联带有某种程度的“联邦”特征。
二、梅特涅的反动统治与德意志的进步运动
(一)梅特涅“维持现状”幌子下的复辟政策
维也纳会议结束后,梅特涅曾在给他的好友、巴登大臣贝尔施泰特男爵(Wilhelm Ludwig Leopold Reinhard Freiherr von Berstett,1769—1837)的信中写道:“时代在疾风暴雨中前进,若要用暴力来阻止其迅猛的进程,那只能是徒劳之举。只有通过坚定、克制和睿智,通过联合的以及在联合中缜密考虑的力量,去缓和它的毁灭性影响。这就是秩序的维护者及朋友们所要做的。这是所有诸侯和政治家的义务。”因此,统治者的“目标非常简单,当今的一切就是维持现状”,“维持现状是我们首要的和最重要的关注点”。正是在这种“维持现状”的思想主导下,德意志进入了所谓的“复辟时期”(Restaurationsphase)。而梅特涅强调的所谓德意志“现状”,核心要素有三点:一是正统主义,即要确保依据“正统原则”建立起来的维也纳体系,维持各邦诸侯的正统统治地位;二是君主权威,保障各邦君主的至高无上地位;三是稳定,也即反对一切损害既有秩序的举动。归纳起来,其主要着眼点就是:继续保持德意志的分裂割据状态;维护传统的封建等级君主专制制度。这也是维也纳会议后德意志邦联的政治状态。
梅特涅维持现状的举措涉及德意志邦联内部政策和国际政策两大部分。在德意志邦联内部,梅特涅依仗奥地利作为邦联首脑的地位,调动邦联内部一切保守力量,甚至不惜介入各邦内部事务,坚决反对任何试图改变宪法和国家政治制度的举动,压制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Liberalismus)诉求。在国际上,他则在均势(Mchtegleichgewicht; Gleichgewicht der Krfte)原则的基础上,与俄、普等国组成神圣同盟(Heilige Allianz) ,压制和镇压革命运动,最大限度地保持欧洲的稳定。
从德意志的历史进程看,梅特涅维持现状的举措也并非完全没有积极意义。首先,这种政策使得原本冲突不断的中欧地区在近半个世纪中保持了一种相对和平的状态,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与神圣罗马帝国时期相比,新的德意志邦联内部在政策的步调一致性和各邦之间的关系方面有所进步,是迈向德意志民族国家的重要步骤。但是,更多的是,梅特涅主导下的德意志邦联严重阻碍了德意志解放战争(Deutscher Befreiungskrieg)时期已经发展起来的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运动。它不仅通过松散的国家联盟形式否定了人们要求建立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的愿望,而且通过《德意志邦联文件》第13条以及《维也纳最后议定书》第57、58、59条有关实行等级宪法和君主的最高权力的规定,限制了正在崛起中的资产阶级的政治自由的要求。其预料之中的结果是,在德意志地区出现了一系列以建立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和立宪为目标的进步运动,它们与梅特涅的复辟政策之间强烈碰撞,进而形成了德意志的政治和社会危机。
(二)大学生协会运动和卡尔斯巴德决议
梅特涅试图通过强有力的措施来维持“现状”,镇压一切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运动,但是在反抗拿破仑(Napoleon I.Bonaparte,1769—1821,1804年—1815年在位)统治斗争中激发出来的德意志民族意识再也无法消除。因此,尽管《德意志邦联文件》等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德意志由各主权邦构成的分裂性国家形态,建立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的呼声却不断高涨,追求国家统一的各种全德性社团组织纷纷建立。国家民族认同感由文化“精英”阶层向大众阶层扩散。
最先打出德意志民族统一大旗的是德意志大学生协会(Deutsche Burschenschaft)。反对拿破仑统治的解放战争(Befreiungskriege von1813bis1815)结束后,许多参加解放战争的大学生重返校园,他们对德意志的政治发展,特别是对维也纳会议的结果普遍感到失望和不满,决心通过新的运动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
大学生协会运动(Die Burschenschaften)兴起于耶拿(Jena)。1815年6月12日,耶拿大学(Universitt Jena)的学生在同乡会的基础上建立了第一个大学生协会(Burschenschaft)。他们接受了体操之父雅恩(Friedrich Ludwig Jahn,1778—1852)和“道德联盟”(Tugendbund)的建议,在“荣誉、自由、祖国”的宗旨下,提出了自己追求的目标:“希望德国能被视为一个国家,德意志民族能被视为一个民族。”大学生协会的成员身着老式的德国服装,以黑、红、金三色作为象征德国统一的大学生协会的颜色。法律系的学生、日后成为法兰克福议会主席的海因里希·冯·加格恩(Heinrich von Gagern,1799—1880)和历史学家海因里希·列奥(Heinrich Leo,1799—1878)都是大学生协会的成员。耶拿大学生协会迅速在德国中部和南部的其他大学得到仿效,莱比锡(Leipzig)、哈勒(Halle)、吉森(Gieen)、埃尔兰根(Erlangen)、蒂宾根(Tübingen)、海德尔堡(Heidelberg)、弗赖堡(Freiburg)、基尔(Kiel)、柏林(Berlin)、布雷斯劳(Breslau)和柯尼斯堡(Knigsberg)等大学都成立了大学生协会。追求德国统一的学生社团分布到了整个德意志,成员达1000至1500人。柏林大学生协会的精神领袖是神学家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1768—1834)和德·韦特(Wilhelmmartin leberecht de Wette,1780—1849) ,吉森大学生协会主要领导者为法学家卡尔·特奥多尔·韦尔克(Karl Theodor Welcker,1790—1869) ,耶拿大学生协会主要领导者为历史学家海因里希·卢登(Heinrich Luden,1778—1847)和哲学家雅可布·弗里德里希·弗里斯(Jakob Friedrich Fries,1773—1843)。
1817年10月18日,为了纪念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1483—1546)宗教改革运动(Reformation)三百周年和1813年莱比锡民族大会战(Vlkerschlacht bei Leipzig)四周年,以此表达德意志人的两次“民族解放”(从罗马教皇的宗教统治下和拿破仑的政治统治下解放出来) ,在耶拿大学生协会号召下,来自多所大学的约500名学生在具有较开明的自由主义思想的萨克-魏玛爱森纳赫大公卡尔·奥古斯特(Groherzog Carl August von Sachsen-Weimar-Eisenach,1757—1828)的领地瓦特堡(Wartburg)集会,表达对德意志的统一和自由的诉求,这就是德国近代历史上著名的瓦特堡集会(Wartburgfest)。在集会上,耶拿大学教授欧肯(Lorenz Oken,1779—1851)和弗里斯发表了**澎湃的爱国主义演说。耶拿大学生协会代表海因里希·赫尔曼·里曼(Heinrich Herrmann Riemann,1793—1872)的发言则反映了人们的共同心声:“莱比锡战役已经过去了四个年头;德意志民族曾经表达过美好的希望,它们都已经破灭;所有的一切都与我们的期待大相径庭。……我们所有的兄弟,祖国之子们,要组成铁壁铜墙来反对祖国的一切内外敌人。”集会通过的“基本原则”明确表达了“德国的国家统一”的立场。部分激进的学生还焚烧了包括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eon;Code Civil)在内的一些“非德意志”书籍,以及保守派作家科策布(August von Kotzebue,1761—1819)的《德意志帝国史》(Geschichte des Deutschen Reiches)和瑞士(Schweiz)政治理论家卡尔·路德维希·冯·哈勒尔(Karl Ludwigvon Haller,1768—1854)的《政治科学的回归》(Restauration der Staatswissenschaften)等一批保守派的著作,高呼“自由万岁!打倒暴君及其诡计多端的大臣们!”等口号。
大学生协会运动招来保守派的激烈反击。梅特涅最重要的政治合作者、政论家弗里德里希·冯·根茨(Friedrich von Genz,1764—1832)称大学生协会是“极度可怕的革命的字眼”,因为它把德国的统一当作目标。普鲁士警察总监维特根施泰因(Ludwig Georg Graf zu Sayn-Wittgenstein,1770—1851)则指责大学生协会是要“扼杀对自己祖国的爱,进而沉湎于对那个统一而不可分的德国的爱”。结果,在瓦特堡集会之后,许多邦出现了对爱国大学生抄家、审问和监视等情况。
但是大学生协会运动仍迅速扩散。1818年10月,14所大学的学生代表在耶拿成立了“全德大学生协会”(Allgemeine Deutsche Burschenschaft) ,以此作为追求德国统一的象征。与此同时,一部分激进的学生开始主张采取包括暗杀在内的一切手段来实现民族统一和政治自由的目标。这一激进派的活动中心在吉森,领袖人物是法学讲师卡尔·福伦(Karl Follen,1795—1840) ,目标是建立统一的德意志共和国(Deutsche Republik)。
大学生协会的频繁活动引起了梅特涅的极大关注,他认为这是秘密团体在推动革命。因此,在1818年9—11月的欧洲列强亚亨会议(Aachener Kongress)上,梅特涅开始试图对各大学的自由进行严格限制,但这一主张遭到普鲁士改革(Preuische Reformen)派重要人物威廉·冯·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1767—1835)和哈登贝格(Karl August von Hardenberg,1750—1822)的反对,理由是,学术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然而,1819年3月23日耶拿神学院学生卡尔·路德维希·桑德(Karl Ludwig Sand,1795—1820)在曼海姆(Mannheim)刺杀俄国(Ruland)枢密顾问、保守派作家科策布和另一名大学生刺杀拿骚(Nassau)枢密顾问卡尔·冯·伊贝尔(Karlvon Ibell,1780—1834)未遂事件,给梅特涅镇压大学生运动提供了有力的口实。他认为这是彻底铲除“极端自由主义”的最佳机会。这位奥地利首相在相关的信中写道:“谋杀科策布绝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这个世界已经病得不轻……没有什么比自由的错误精神更糟糕了。它扼杀一切,最后也扼杀了自己。”因此,在获悉科策布遭到谋杀的消息后,他立即告诉巴伐利亚公使:“我们必须千方百计地利用目前这一事件。”德意志的其他邦国,特别是普鲁士,这时因害怕革命也开始走向反动,从而为梅特涅在全德范围内的镇压活动创造了条件。
1819年8月1日,梅特涅与普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Friedrich Wilhelm III.,1770—1840,1797年—1840年在位)、普鲁士总理大臣哈登贝格在波希米亚(Bhmen)的泰普利茨(Teplitz)会面,双方就德意志邦联内的政治生态问题达成了所谓的《泰普利茨草约》(Teplitzer Punktation) ,从而为德意志的全面政治复辟奠定了基础。奥普两国约定对德意志邦联内部的新闻、大学和邦议会进行监督,共同与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进行斗争,由此形成了两大邦国步调一致的形势。8月6日至31日,应梅特涅的邀请,包括奥地利、普鲁士、汉诺威(Hannover)和萨克森(Sachsen)等在内的德意志大邦和中等邦国在卡尔斯巴德(Karlsbad)举行秘密大臣会议,拟定了多条针对民族统一运动和自由主义运动的镇压措施。9月20日,德意志邦联议会以加急议程的方式一致通过了所谓的“卡尔斯巴德决议”(Karlsbader Beschlüsse)。据此,梅特涅开始对德意志各邦的进步运动进行直接干预,德意志出现了第一波反动势力的镇压**。
卡尔斯巴德决议包括“新闻法令”、“大学法令”、“审查法令”和“执行条例”(1820年7月3日)等四项法令。根据上述法令:取消言论和创作自由,严格检查一切印刷品;所有大学置于政府严厉监控之下,辞退和解除所有具有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思想的教授和教师的公职;在美因茨设立中央审查委员会,搜查和逮捕一切危害现行宪法、内部乃至整个邦联稳定的阴谋颠覆分子、煽动分子及组织。“执行条例”则为各邦履行决议提供了实施平台。
卡尔斯巴德决议成为梅特涅主导下的德意志邦联和各邦宫廷镇压进步运动和压制革命思想的利器。根据卡尔斯巴德决议,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思想一律被视为“煽动”危害现有秩序和稳定,鼓吹这类思想的人一律以“煽动罪”加以追究。在此以后的德意志,“追究煽动者”(Demagogenverfolgung)成了迫害民族统一运动和自由主义运动的专有名词,数以百计的教授、学者、大学生以及其他知识分子遭到追捕和监禁。
在贯彻卡尔斯巴德决议特别是“追究煽动者”方面,威廉三世统治下的普鲁士力度最大,普鲁士政治生活也因此走向全面反动。具有自由主义思想的一些重臣如威廉·冯·洪堡和博伊恩(Hermann von Boyen,1771—1848)等,都因反对卡尔斯巴德决议而被解除职务,哈登贝格也开始失势。在波恩大学(Universitt Bonn)担任教授的著名诗人阿恩特(Ernst Moritz Arndt,1769—1860)因其民主自由和爱国主义思想而于1820年11月离职,“体操之父”雅恩则由于倡导大学生协会运动而遭到监禁。其他一些进步学者和知识分子,如日耳曼语文学家费迪南德·马斯曼(Ferdinand Mamann,1797—1874)、海因里希·霍夫曼·冯·法勒斯莱本(August Heinrich Hoffmann von Fallersleben,1798—1874)、神学家兼教育家克里斯蒂安·萨尔托里乌斯(Christian Sartorius,1796—1872)、法学家卡尔·特奥多尔·韦尔克、古典语文学家和考古学家弗里德里希·戈特利布·韦尔克(Friedrich Gottlieb Welcker,1784—1868)等,都遭到追捕或监禁。
实际上,维也纳会议之后,大学生协会并非唯一的追求民族统一的全德性社团。除此之外,还出现了一些其他的以德国统一为目标的全德社团组织,其中包括1822年成立的德国自然科学家和医生联合会(Verein deutscher Naturforscher undrzte)。该联合会的重要宗旨就是要使自己成为“德意志民族统一的精神象征”。这些全德性社团的出现表明,德意志的一体性概念已经深入人心,建立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正在成为一股巨大的历史洪流。
(三)德意志第一次宪法运动
维也纳会议之后出现的另一场进步运动是德意志第一次宪法运动(Erste deutsche Verfassungsbewegung,1814—1824/29) ,也称早期立宪运动(Frühkonstitutionalismus)。1815年的《德意志邦联文件》第13条曾允诺要在各邦颁布基于等级之上的宪法(Landstndische Verfassung) ,各邦自由主义者于是抓住这一点,努力推进自己邦国内的立宪进程。但是,由于客观条件不一,各邦在宪法问题上呈现的政治取向也不尽一致。奥地利在维持专制主义(Absolutismus)模式的前提下注入了一点旧的等级代表制的元素;普鲁士也保持着专制主义,但已经开始引入省级议会。以南德诸邦为代表的中小邦国则展现出更强烈的代议制宪法取向。德意志各邦在宪法问题上的这种不同取向和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各邦的传统、改革目标以及君主和贵族势力的抵制力度。
在普鲁士,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早在1810年10月27日的“财政敕令”(Das preuische Finanzediktvon1810)中就已经允诺要制定宪法,建立国民代议机构,以确保承担纳税义务的国民的批准权利。1815年5月22日再次出征法国前更是颁布了“关于构成人民代议机构的规程”(Verordnungüber diezu bildende Reprsentation des Volks) ,又一次作出立宪承诺,以便使普鲁士成为德意志邦联中的进步力量,并获得新并入的地区的信任。然而,由于诸多阻碍因素,普鲁士的宪法制定进程遇到了重重阻力。首先,普王本人对于制定宪法并不积极,甚至有抵触情绪,势力强大的普鲁士贵族阶层也支持普王,竭力反对制定代议制宪法。传统贵族,特别是东普鲁士(Ostpreuen)和西里西亚(Schlesien)的贵族,也依仗自己在反对拿破仑统治的解放战争中率先揭竿的资格和在战争中的决定性角色,坚持传统的等级制度,反对向特权等级征税。与此同时,解放战争之后,统治阶层已经没有了危机感,改革的迫切性大大缓解。此外,1815年以后的普鲁士由于并入了萨克森和莱茵兰(Rheinland)等新地区,邦内各地区的差异状况更加复杂,客观上不利于制定统一的国家宪法。基于以上原因,为了减少改革阻力,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整合发展水平各异的邦内各地区,作为策略大师的哈登贝格决定先从行政管理改革入手,为日后建立宪政国家创造条件。
1815年4月,哈登贝格设立了省和省级官厅,并且相应设立了省长职位。鉴于普鲁士行政管理机制方面的地方自治传统,哈登贝格推行这一行政管理的改革的目的在于,把贵族对地方政权的把持转移到具有现代意义的国家行政体系之下。在这一体制之下,作为一省之长既是一个行政级别,也是相对独立的控制机构,他既要向君主负责,也要对其治下的民众负责,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上通下达的议会的功能。1817年3月20日,普鲁士政府成立了作为国王咨询机构的国务院,它实际上是哈登贝格力图通过行政改革方式为立宪创造条件的又一举措。根据规定,这一机构由多个专业委员会组成,可以讨论法律和批准预算。这意味着它已具有议会的法律咨议功能。在这种机制下,由于省长和国务院成员都由国王任命,国王由此可以直接控制他们,并直接从他们那里获得相关的专业报告。既然如此,在担心自己的君主权力受到挑战的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看来,议会已经成了多余的东西。
虽然哈登贝格努力为立宪创造条件,但相关努力并不顺利。早在1807年的《里加备忘录》(Rigaer Denkschrift)中他就明确表示,“君主制政府之下的民主原则”乃“符合当今时代精神的合适形式”。新建立的国务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起草宪法以及税收法令和财政法。然而,这些法令的矛头都指向特权等级,因此遭到贵族的强烈反对。1818年,哈登贝格宣布,在行政改革结束之后将着手宪法问题。但是普鲁士内部在宪法问题上态度不尽一致。普王对哈登贝格在没有征询其看法的情况下就发表有关宪法问题的声明表示不快。普鲁士东部和西部地区在宪法问题上也主张各异。东部地区强烈要求复活旧的等级制度,西部地区则要求制定代议制宪法。更重要的是,哈登贝格和威廉·冯·洪堡这两位主张制定宪法的改革派人物之间也出现了争斗。1819年1月,洪堡被任命为宪法大臣。虽然他与哈登贝格在宪法问题上的主张很相似,但是由于哈登贝格在筹备宪法计划时忽略了洪堡,而洪堡也没有明确自己的职权范围,准备撇开行政机构主导宪法问题,于是两位改革派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斗争,从而削弱了立宪阵营的力量。当时德意志的总体形势也对普鲁士建立宪法体制不利。1819年8月奥普两国签订的《泰普利茨草约》规定,不能“成立与帝国的地理状况和内部形态不相容的普遍的国民代议机构”,而卡尔斯巴德决议则进一步毒化了德意志的政治气氛。
在这种形势下,普鲁士自由主义宪法运动与君主统治之间的冲突终于摊牌。首先,洪堡因反对卡尔斯巴德决议对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运动的政治迫害而被列为“追究煽动者”,于1819年12月底辞职。哈登贝格的处境也因诸种原因而越来越困难:一是1820年的税收和财政改革明显加重了贵族的负担,遭到贵族的强烈抵抗。他们决心在宪法问题上展示反对改革的意志。二是普王对于哈登贝格等提出的宪法要求越来越反感,担心立宪会危及君主统治的秩序。但是哈登贝格不理会普王的感受,甚至在1820年1月17日关于处理国家债务的规定中仍“希望”能够实行立宪原则,即在日后只有得到国家等级代表议会的同意才能增加国债,以便恢复人们对于国家及其管理部门的信任。然而,艰难的政治处境最终迫使哈登贝格做出让步,即只建立省级等级议会,用省级等级议会代表替代全民代表进入国务院。普鲁士在宪法问题上陷入了僵局。哈登贝格也逐渐失去了影响力,并于1822年11月去世。1823年6月5日颁布的法规对省级等级议会做了规定,它根据“古老的德意志宪法精神”确定了贵族在省级议会中的优势地位。这就是普鲁士早期立宪运动的成果。
梅特涅控制下的奥地利则完全拒绝“普遍性的代议机构”。他只在1814年提议建立了作为君主的咨询机构的枢密院。奥皇弗兰茨一世(Kaiser Franz I.vonsterreich,17681835,1804年—1835年在位)更是一位专制主义的信仰者,拒绝各种形式的代议制。因此,这一时期的奥地利在现代宪法国家建设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步。
以南德诸邦为代表的中小邦国的自由主义宪法运动则取得了明显进展。在普鲁士,制定宪法不仅遭到贵族们的强烈抵制,而且由于咨询性的行政机构的建立,代议制宪法成为“多余”之物。南德诸邦则不然。独特的政治和社会状况使这些邦国对于制定代议制宪法持有更积极的态度,在宪法问题上进展更大,更具历史意义。
首先,南德各邦在推行立宪政策方面没有普鲁士那种巨大的阻碍因素。这里没有出现像普鲁士那样的贵族的实质性“复辟”,因此不存在一个反对建立宪法国家的顽固强大的贵族反对派,贵族在南德地区没有扮演特别重要的政治角色。南德各邦内部也不像普鲁士那样存在巨大的地区性差异,各邦在法国大革命(Franzsische Revolution)时期仿照法国建立起来的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机构有利于政令统一。更重要的是,南德诸邦受法国革命影响巨大,自由、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制定代议制宪法受到广泛的支持。
其次,南德诸邦有制定代议制宪法的理由。一方面,仿效法国模式建立起来的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制度需要有明确的宪法制度加以规范,以防止陷入官僚专制主义;另一方面,南德诸邦希望通过制定和颁布统一的宪法来整合国家,巩固革命时期并入的领土。当然,由于邦情各异,各邦在颁布宪法的时间和宪法的政治取向上不尽一致。
在第一次宪法运动中,拿骚首先于1814年9月初颁布了宪法。接着,绍姆-利帕(Schaumburg-Lippe,1816年1月)、不莱梅(Bremen,1816年3月)、瓦尔德克(Waldeck,1816年4月)、萨克-魏-爱森纳赫(Sachsen-Weimar-Eisenach,1816年5月)、美因河畔法兰克福(1816年10月)、巴伐利亚(1818年5月)、巴登(Baden,1818年8月)、符滕堡(1819年9月)、不伦瑞克(1820年4月)、黑森达姆施塔特(Hessen-Darmstadt,1820年12月)、萨克-科堡萨尔费尔德(Sachsen-Coburg-Saalfeld,1821年8月)、萨克-科堡迈宁根(Sachsen-Coburg-Meiningen,1824年9月)、萨克-迈宁根希尔德堡豪森(Sachsen-Meiningen-Hildburghausen,1829年8月)等邦先后颁布宪法。这些中小邦国颁布的宪法多为代议制宪法。在它们看来,中央全民代表机构的形式较之行政管理机构更有利于实现全邦的团结。同时,一些邦也把制定和颁布宪法看成是行使自己独立的主权的体现。因此他们在制定和颁布宪法问题上态度积极。
上述各邦颁布的宪法在政治架构上呈现三大特征。其一,在君主和议会之间协调平衡的同时,君主制原则得到充分体现。君主是国家首脑,掌握行政大权,“是宪法的缔造者而非创造物”。在这方面,巴伐利亚宪法具有代表性。它规定“君权神授”,国王保留宪法中没有涉及的一切权利。其二,建立由全民代表组成的两院制议会。上院(Erste Kammer)由王公贵族、君主任命的教会和大学的代表组成,下院(Zweite Kammer)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市民和农民的代表组成。在巴伐利亚,下院代表中低级贵族和教会僧侣各占1/8,城市代表占1/4,农村代表占1/2。选举权具有一定的财产资格限制,选举者必须拥有地产或缴纳一定的赋税。在巴登和符滕堡,拥有选举权的居民约占居民总数的15%到17%,巴伐利亚则相对较低,仅占纳税人数的6%。议会没有法律的创制权,只有申请和通过法律的权力;议会没有完全的预算权,只有批准税收的权力。可见,这种议会既带有旧的等级制色彩,也具有现代性元素。由此形成了德国早期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即君主制政府和议会的二元主义结构。其三,宪法赋予了人们一些基本的权利,包括公民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身自由、言论、学术和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财产不何侵犯等。所有这些基本权利的确认,标志着南德诸邦开始由传统的等级特权社会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国家公民社会转变。
以南德诸邦为代表所颁布的宪法实际上是旧秩序和新原则之间、王权及其政府与民意代表机构之间、贵族社会与资产阶级社会之间的一种妥协,也是德国宪政制度的开端。正是在这种基础之上,德国开始了它的宪法发展。由于宪法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君主立宪制原则等,美因河以南的南德地区率先迈入了“宪法德国”阶段。
然而,中小邦国的自由主义宪法运动的发展立即遭到以梅特涅为代表的保守势力的打压。早在1818年亚亨会议期间,梅特涅就提出,必须通过达成协议来防止欧洲现行秩序受到革命运动的危害,南德诸邦的宪法运动就属于这种危险性的革命运动之列。1819年,梅特涅利用大学生刺杀事件和普王不满哈登贝格积极推进普鲁士立宪进程的有利时机,在泰普利茨会议上促使德意志两大邦国达成一致,阻止可能危害现存秩序的南德自由主义宪法运动向整个德意志蔓延。为此他提出,1815年的《德意志邦联文件》第13条有关颁布宪法的允诺只适用于制定传统的等级制宪法,以此试图将宪法解释为只是恢复中世纪时代的封建等级制议会的模式,抹杀其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性质。作为梅特涅代言人的弗里德里希·冯·根茨也专门发表了《论等级制宪法与代议制宪法之区别》(über den Unterschiedzwischen den landstndischen Reprsentativverfassungen)一文,呼应梅特涅的看法,认为《德意志邦联文件》第13条只允许成立等级制议会,其成员是现有各等级的代表而非站在王权对立面的人民代表。但是,由于符滕堡和巴伐利亚等邦的反对,梅特涅试图把宪法运动引向等级制宪法的努力遭到失败。这两个德意志邦国都反对把等级制宪法作为全德各邦的宪法模式加以推广。不过,梅特涅没有就此罢休,他确信,对于革命的恐惧最终会阻止宪法运动的进一步发展。
在梅特涅的努力下,卡尔斯巴德会议决定另开会议,进一步细化《德意志邦联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德意志邦联干涉各邦内部的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运动提供依据。1819年11月25日,德意志邦联各邦召开维也纳大臣会议(Wiener Ministerkonferenz) ,1820年5月通过了内容多达65条的《维也纳最后议定书》,7月8日,邦联大会批准该文件生效。最后议定书充分贯彻了梅特涅的主张,细化德意志邦联的相关规定,为邦联介入各邦事务,镇压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运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最后议定书》规定,除了汉堡(Hamburg)、不莱梅、吕贝克(Lübeck)和法兰克福等几个城市邦外,德意志邦联所有的邦国一律贯彻“君主制原则”,各邦行政大权由各邦君主掌管(第57条)。一旦某一邦国出现“公开的骚乱”或“危险的运动”,邦联有权直接介入干预(第26条)。就像俄、普、奥组成的神圣同盟核心国家干预整个欧洲事务一样,德意志邦联由此有了干涉德意志各邦事务以维护政治和社会“现状”的权力。而《德意志邦联文件》第13条有关各邦实行基于等级之上的宪法的规定也没有再从现代代议制的意义上加以阐释(第53—61条)。蓬勃发展的宪法运动由此转向消沉。
德意志第一次宪法运动是德意志从旧的统治形态向资产阶级君主制宪法国家过渡的体现。从这一运动的发展情况来看,它承载了两种信息:第一,拒绝西欧和北美国家政治生活中已经接纳的人民主权(Volkssouvernitt)观念;第二,君主们愿意在专制统治原则下尝试改革,以适应现代“宪法国家”的要求。而奥地利和普鲁士在早期立宪运动中的保守态度,则预示着德意志宪法国家的发展将经历一个漫长的进程。从宪政史的角度看,这也是德意志近代历史发展独特性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