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使德意志受到巨大冲击,特别是在拿破仑时期,德意志大部分地区处于法军占领和控制之下。然而,即使在这种形势之下,德意志并没有出现法国大革命那种高昂激烈的社会政治革命和运动,而是通过广泛而和缓的改革方式,走上了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独特道路。究其原因,深刻而复杂。

首先,德意志有着改革的传统。如前所述,从18世纪中期开始,德意志两大邦国都在开明专制的旗帜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普鲁士,弗里德里希大帝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促进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作为封建君主,他在经济领域采取财政重商主义的经济和财政体制,大力发展手工业、商业、贸易和农业,解放王室领地上的农奴,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努力促进“一切有利于改善人民物质福利之事”;在政治领域则对传统的军队、司法和教育体制等进行改革。相关改革深得人心,以至于一些普鲁士人认为法国革命不过是弗里德里希大帝统治下的“开明普鲁士邦”通行原则的应用而已。在奥地利,玛丽亚·特蕾西亚和约瑟夫二世的改革涉及行政、军队、司法、教育、税收、宗教和解放农奴等。这些改革虽然遭到贵族的抵制,但无疑为德国社会的发展指出了一条可供选择的道路,日后的改革可视为这些改革的继续。有德国学者甚至认为,德国之所以没有像法国一样发生革命,是因为“依据开明专制进行统治”的德意志诸邦“在法国革命前夕已经成为欧洲最进步的国家”。

其次,当时的德意志缺乏法国革命的那种客观条件。政治上四分五裂的德意志缺少巴黎这种影响全国的首都和特大中心城市,无法通过这种首都革命来激起整个德意志的反响;与法国相比,在资本主义发展相对落后的德国,弱小的资产阶级无力承担起革命的大任;此外,德意志各邦负债不高,没有出现严重的入不敷出状况,因此社会对立还没有出现法国革命前的那种激化形势。

其三,法国革命过程中出现的激进和血腥举动使许多德国人感到震惊,他们对革命产生了恐惧。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初,“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曾一度使许多德国人为之仰慕不已,许多知识分子为之大唱赞歌。然而,法国大革命过程中出现的极端暴力举动和巨大社会动**使多数德国人回到清醒的状态。诗人克洛普施托克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他曾经在法国大革命之初为之欢呼雀跃,但是他在看到法国革命中的过激行为后却悲叹道:“我们的金色美梦破灭了。”包括大哲学家康德在内的许多德国知识分子对法国革命所持的立场都有一个从赞成到反对的转变过程。既然革命如此恐怖,选择改革道路来适应历史的发展和迈向现代社会,就成了多数德国人的共识。

由于所处的客观条件和具体环境各异,这一时期德意志各邦的改革动因、改革深度和广度也不尽相同,它们大致可以划分为法占区的改革、莱茵邦联内部成员的改革、奥地利改革和普鲁士改革。

一、法占区的进步

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时代,确切地说,从1794年到1814年间,法国直接吞并了德国在莱茵河西岸的约2.1万平方公里的领土,统治该地区长达20年之久,居住在该地区的180万德意志人成了法国公民。该地区的政治和社会状况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里的100多个德意志小邦终结了它们的命运,其中包括曾经在德国历史上产生过巨大影响的美因茨、特里尔、科隆三个教会诸侯和沃姆斯、施佩耶尔等帝国自由市。法国人在占领该地区的初期,虽然许诺要贯彻资产阶级的革命原则,实施革命性的解放,但更多的是把这一地区当作临时的军事补给站,不断地征发这里的人力和物力用于战争,结果造成当地民众的反感。

1797年《坎波福米奥和约》之后,法国政府认为,莱茵河西岸德意志人地区将成为法国的一部分,随之开始对这一地区进行改革,改善这里的状况。其目标有两个:一是通过改革,实现该地区与法国的整合;二是用行政管理取代原来的军事管理模式。具体措施就是清除旧的封建统治制度,在法国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全新的社会和政治运行模式。1797年11月,法国政府任命阿尔萨斯人、律师出身的弗朗索瓦·J.鲁德勒(Franois Joseph Rudler,1757—1837)为首任莱茵兰行政专员。鲁德勒按照法国方式在莱茵兰建立了全新的国民、司法和财政管理制度,并且以中央集权式的拿破仑管理制度将该地区划分成了洛尔、莱茵莫泽尔、萨尔和蒙特-托内尔四个行政区。据统计,仅1798年初,鲁德勒就颁发了不少于625条法令和命令,彻底清除旧的统治体制,建立起新的社会和政治生态。在上述基础上,鲁德勒废除了旧的什一税、行会制度和封建领主统治,取消了内部关税,建立起统一的税收制度。

为了能够在莱茵兰有效地推行新的法令和政令,法国在用人方面采取了本地化政策,强调连续性。在各行政区聘用的900名官员中,60%是当地人,余者大多是阿尔萨斯人,这些人既会德语又会法语,因而在沟通法国统治当局与地方关系时具有明显的优势。被聘者大都受过高等教育,有法学和财政学的专业背景,且从事过行政管理和司法工作。

从司法方面看,在拿破仑统治时期,由于《吕内维尔和约》进一步确认法国兼并德属莱茵河西岸地区,该地区不仅在政治上获得了更大的稳定性,而且在法律和秩序方面也取得了更大的进步。《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Code Civil)替代了革命前的多种法律并存的状况,行政管理和司法的统一进一步加强。

这一地区的社会阶级结构也出现了明显变化。传统贵族的头衔被取消,特权被废除。许多德国贵族在革命战争期间出逃,财产被没收充公。一些没有逃跑的贵族则有机会购买被没收的教会土地,扩大自己的地产。天主教会受到的冲击最大。革命前,它在莱茵河西岸地区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和财产,拥有该地区1/10的可耕地。法国占领该地区后,占领当局不仅剥夺了教会特权,解散了修道院,拍卖了它们的土地,而且把教士们变成了依靠国家薪水为生的官员。法国占领当局还剥夺了教会对婚姻的控制权,推行世俗结婚和离婚登记,保障新教教徒和犹太人的平等权利。

莱茵河西岸地区还出现了一个由旧贵族和新资产阶级构成的新精英阶层。随着法国当局在该地区新设立各级政府机构的不断扩大,这一阶层中有许多人进入政府部门工作,获得一官半职。许多人还从政府拍卖教会和逃亡者财产的过程中获得了巨大好处。据统计,1803年后,流入市场的逃亡者和教会的土地有一半以上落入当地的资产阶级手中。更重要的是,由于并入法国以及大陆封锁政策的实行,该地区的工业产品不仅获得了进入法国市场的机会,而且排除了英国的竞争,纺织工业和冶金工业等因此出现了迅速增长。法国的统治也为新形成的资产阶级精英阶层提供了往上爬升和扩大财产的机会,他们因此支持法国皇帝。下层农民也从法国统治中得到了好处。由于封建庄园制度和什一税的废除,农民从封建统治的重压下解放出来,一些富裕的农民还因此能够买得土地,自己经营。因此,他们也对新的统治者持欢迎态度。

总之,在法国统治下,莱茵河西岸德意志地区较之从前有了明显的进步。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经济上更好的发展机会、工业的迅速发展、拿破仑法典的实行、封建庄园制度的终结等,都有利于该地区的繁荣和稳定。正因为如此,拿破仑在该地区的统治得到了大多数居民的支持。

必须指出,尽管法国的统治给莱茵河西岸的德意志地区带来了巨大的进步,该地区也为并入法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新的关税隔断了该地区与德意志其他地区的传统经济联系。法语取代德语成为政府和教育中的官方语言,在很大程度上割裂了该地区的德意志文化传统。由于长期战争,该地区有多达8万人被征入法国军队作战,其中半数以上战死疆场。过于意识形态化的政治斗争和警察统治也引起人们的不满。1799年,著名学者拉卡纳尔(Joseph Lakanal,1762—1845)被派遣到莱茵河西岸地区组织防务时,就在该地区成立告发委员会,大肆清除“反革命分子”,引起人们的恐慌。此外,沉重的税赋也加重了该地区居民的负担。所有这些,都引起了当地民众的不满。

二、莱茵邦联的改革运动

(一)改革的背景

到1811年,莱茵邦联已经拥有32.5万平方公里的领土和1460万人口。虽然名为“莱茵邦联”,它却并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邦联”体制。根据《莱茵邦联文件》,莱茵邦联除了军事上结成联盟外,还应有共同的宪法机构,下面要有一个常设的邦联大会以及邦联法院。作为邦联主席的达尔贝格为此也曾经提出两份邦联宪法草案,但是巴伐利亚、符滕堡等邦国担心新的邦联宪法会限制它们处置自己邦国事务的自由,损害它们的主权,因此都以不合适为由而加以拒绝。达尔贝格在1806年召集邦联大会时,一些成员邦甚至婉拒出席。后来拿破仑让法国外交部起草了一份新的邦联基本规程,但最终并没有得到实施。

莱茵邦联是在拿破仑的保护下建立起来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拿破仑贯彻法国利益的工具。首先,它使法国与奥地利和普鲁士这两大德意志强国之间出现了一个缓冲地带,减轻了法国可能面对的直接威胁。其次,莱茵邦联对拿破仑而言具有巨大的军事意义。根据规定,邦联各成员都有义务在战时提供一定数额的兵员,最多时,邦联各成员提供的兵员将近12万人。他们服从于拿破仑的调遣,在战争中遭受了巨大损失。以威斯特伐利亚为例,按规定,它须提供2.5万兵员。1812年拿破仑远征俄国的战争中,它提供的兵员中仅有700人生还。其三,为了法国的商业利益,拿破仑也不惜损害莱茵邦联成员的主权。1810年到1811年,法国以大陆封锁为借口,陆续吞并了萨尔姆、阿伦贝格和奥尔登堡等邦,从而违背了《莱茵邦联文件》的相关规定。

在莱茵邦联各邦的内部事务方面,拿破仑则试图通过改革来强化其影响力。他要求邦联各成员按照法国模式进行改革,颁布宪法,实行与拿破仑法典相一致的法律规章,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行政管理体制等,以期建立一种稳定法国优势统治的国家结构。不管拿破仑有意与否,这些努力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莱茵邦联的现代化改革和向现代社会的迈进。

从改革和发展的角度来看,由于与法国关系密切程度不同,受法国影响的程度不同,莱茵邦联成员的前进步伐也不尽一致。它们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拿破仑的亲属或亲信统治着的邦国,其中有其弟热罗姆·波拿巴统治的威斯特伐利亚王国、妹夫缪拉统治下的贝格大公国和达尔贝格领导下的法兰克福大公国等。它们实际上成为拿破仑控制下的莱茵邦联的“示范邦国”。第二类是南德各中等邦国,包括巴伐利亚、巴登、符滕堡和黑森达姆施塔特等。这些邦国一方面受到法国的巨大影响,努力仿照法国模式,另一方面则坚持自己的某些做法,因而与第一类邦国有所不同。第三类是在1806年以后陆续加入莱茵邦联的邦国,包括萨克森以及中北部众多的小邦国。这些邦国受法国的影响较小,改革和变化不大。在萨克森和梅克伦堡等地,传统的封建等级结构甚至没有什么变化,只有拿骚等少数邦国在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温和的现代化改革。

总体上看,莱茵邦联内部的改革涉及诸多领域,取得了明显的成果。在这场改革中,巴伐利亚、巴登、符滕堡和威斯特伐利亚具有代表性。它们改革的主要动因来自两个方面:首先是法国大革命带来的对传统的社会政治结构的挑战和拿破仑施加的各种直接或间接压力;最现实的动因则是为了解决帝国直属领地归并和教产还俗带来的问题。帝国直属领地归并和教产还俗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南德诸邦以及拿破仑新设立的威斯特伐利亚等邦国中出现了具有很大差异的政治、法律和宗教信仰传统并存的问题。例如,巴登原本是新教邦国,由于调整归并,领土扩大,天主教居民大量增加,占到全部人口的2/3,新教居民转眼间成了少数。巴伐利亚吞并了多个帝国自由市、150个帝国骑士领地以及大量的修道院地产。符滕堡也存在不同宗教信仰居民和帝国直属领地的并入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中央集权,统一行政和司法管理,克服传统差异,使新并入的领地尽快融入主体,就成为当务之急。

莱茵邦联改革运动(Rheinbündische Reformen)是在各邦重臣的领导下进行的。在巴伐利亚,蒙特格拉斯是改革的主要推手。正是受益于马克斯国王和蒙特格拉斯灵活而现代性的政策,这一南德邦国取得了很大成功。早在1796年的“安斯巴赫备忘录”(Ansbacher Denkschrift;Ansbacher Memoire)中,蒙特格拉斯就已经提出了改革的主张。1806年他出任内政大臣后,开始实施有关改革。他的改革虽然受到法国革命的影响,但基本原则仍建立在理性主义和启蒙精神之上。在巴登,改革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和第二阶段改革的推行者为枢密顾问约翰·尼古劳斯·弗里德里希·布劳尔(Johann Nicolaus Friedrich Brauer,1754—1813)。第一阶段开始于1803年。在这一阶段,为了使调整归并和教产还俗过程中新并入的领地顺利地融入巴登,已经采取了一些温和的改革措施。第二阶段开始于1806年。在这一阶段,受法国的影响更加直接,布劳尔开始将拿破仑法典引入巴登。改革的第三阶段开始于1809/1810年,是在国务内阁大臣西吉斯蒙德·冯·赖岑施泰因男爵(Freiherr Sigismund von Reitzenstein,1766—1847)领导下进行的。在这一阶段,赖岑施泰因以法国为榜样,在开明专制理念的指导下,推行了激进的现代化改革。符滕堡的改革是在国王弗里德里希一世亲自主持下进行的。他在位19年(1797—1816年) ,把一个传统等级制的邦国变成了具有自由主义倾向的宪法国家。至于威斯特伐利亚王国和贝格大公国,则是大刀阔斧地推行改革,毫不犹豫地引入法国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宪法国家是现代国家和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莱茵邦联在迈向现代宪法国家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推动莱茵邦联诸邦向宪法国家转型的原因主要有三点:旧帝国的解体使各邦失去了帝国宪法和帝国法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制订自己的宪法;各邦政府需要通过制定宪法来融合原有领地和新并入的领地,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管理;作为莱茵邦联“保护者”的拿破仑要求制定并实施宪法,以便使这里的人们感受到“新秩序的温暖”,进而巩固法国的影响或为并入法国做好准备。

在莱茵邦联各邦中,威斯特伐利亚、法兰克福和贝格等“示范邦国”成为宪法国家的先锋。1807年11月15日,拿破仑在枫丹白露颁布了威斯特伐利亚王国宪法。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礼拜自由,宣布废除农奴制度,王国境内所有居民享有同等权利等。威斯特伐利亚王国由此成为德意志第一个拥有现代宪法的邦国。法兰克福大公国则于1810年8月16日颁布了自己的宪法,宣布废除农奴制度,减少贵族特权等。贝格大公国扮演的是“模仿者”的角色,它于1812年3月15日颁布了以威斯特伐利亚王国宪法和法兰克福大公国宪法为参照的国家宪法。

在南德诸邦中,巴伐利亚在迈向现代宪法国家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1807年的米兰会议上,巴伐利亚明确表示,将仿照法国制定宪法。1808年5月1日,巴伐利亚公布了以威斯特伐利亚王国宪法为蓝本的宪法,25日又在官方报纸上以庆典形式宣布了由马克斯国王和蒙特格拉斯等三位大臣签署的这部宪法。1808年巴伐利亚宪法的出台有其深刻的内外动因。就内部而言,加强国家整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君权,利用民众代表制来解决国家的庞大债务,通过宪法来缓和迈向现代国家进程中的各种矛盾等,都是巴伐利亚政府力推宪法治国的重要考虑;从外部因素看,则与拿破仑的施压有关,目的在于通过颁布自己的宪法来对抗法国制定统一的莱茵邦联宪法的计划。1808年的巴伐利亚宪法明确宣布了取消特权、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纳税平等的原则,但诸如选举国民代表等目标没有兑现。

巴登政府也在1808年开始接受有关宪法的咨议,但是以布劳尔为首的保守派内阁对宪法草案进行了严格限制,阻挠其出台。直到1815年以后,巴登、符滕堡等才颁布了类似巴伐利亚的宪法。

为了有效治理那些新并入的帝国直属领地和教会地产,莱茵邦联各邦还对国家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以此剔除各种封建分离因素,加强中央集权,统一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效率。其改革取向是,按照法国模式建立中央、中层和地方三级行政管理机构,取消原来的等级和城市自治管理,由此实现了从君主专制主义向官僚专制主义的转变。具体说来,在中央,行政管理实现部门化,在内阁之下建立4到6个责任明确的管理部门。例如,巴登于1809年11月26日颁布了由赖岑施泰因起草的“十一月敕令”(Novemberedikt) ,对该邦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根据法令,中央设立由5个部组成的内阁,由内阁大臣领导,直接向大公负责。在地方上,全国划分为10个行政管理区,每个区设立一名区长,负责贯彻中央指令。巴伐利亚和符滕堡则分别在1799年和1806年进行了行政管理改革,在中央实行分工明确的内阁制,中层则仿照法国的省长制,分别由总专员和地方总督管理地方事务。在这种行政管理体制下,地方的自我管理权力受到削弱,教会的相关社会权利受到限制,国家开始直接介入诸如婚姻、行业规则的制订和教育事业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官员服务法规等也进行了改革,开始形成具有德国特色的职业官员制度,主要包括不能中止聘用和给予生活物质保障等内容。通常情况下,高层官员必须具有法学或财政学专业背景,要通过分级考试并遵守法纪。巴伐利亚颁布的“1805年官员服务条例”(Dienstpragmatik von1805)对官员的权利和纪律做了明确规定,可视为莱茵邦联其他成员的榜样。政府与君主的关系也出现了明显改变。传统的不负责任的王家顾问减少,具有明确责任的大臣组成的政府与君主之间的合作变得日益重要。除了仍在实行专制统治的符滕堡外,法律和规章的颁布须经大臣副署成为一种常态。

司法制度改革是莱茵邦联改革运动的一个亮点,但各成员邦改革力度不一。威斯特伐利亚和贝格等“示范邦国”改革力度最大,它们不仅全面引入了拿破仑法典,而且取消了封建的领地裁判法庭。巴登和法兰克福则在拿破仑法典的基础上推出了较温和的文本。在巴伐利亚,由于贵族抵制等因素,没有能够引入拿破仑法典,而只是对刑法进行了改革。但凡引入拿破仑法典的邦国,封建等级特权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资产阶级的财产和平等权利。符滕堡和巴登分别于1809年和1811年废除了领地裁判法庭,巴伐利亚则加强了对这类法庭的国家控制。南德诸邦还试图取消贵族的免税特权、兵役豁免权和对教会及学校的监督权,并且取得了一些成就。此外,修道院也失去了裁判权、庇护权和领地。

财政和经济改革是莱茵邦联改革运动的又一重要内容。由于诸侯们的奢侈生活支出、高昂的军事费用和建立新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莱茵邦联各邦财政入不敷出,国家债务不断增加。以巴登为例,1808至1809年会计年度的收入为300万古尔登,支出则为350万古尔登,财政赤字50万古尔登。巴伐利亚1811年时积累的国家债务则已经达11800万古尔登。巨大的财政压力迫使各邦政府进行现代化财政体制改革,在收入方面开源节流。具体做法是:首先在法律上明确君主与国家在财富、收入、债务方面分离,由此奠定现代国债制度的基础;其次是国家明确自己的最高财政权,建立高效的财政管理体系。巴登政府的1808年税收敕令明确了税收的去特权化原则,将原本拥有免税特权的贵族纳入税收管理体系,纳税群体得到扩大,从而有利于税收制度的统一和国家化。巴伐利亚政府于1807年6月8日颁布了取消税收特权和等级税收管理的法令,规定每个公民都要纳税,明确征税和税收管理为国家之事。巴伐利亚还进行关税改革,先后于1799年和1808年颁布关税法,逐渐撤销内部关卡,代之以边境关税,由此成为德意志历史上第一个具有统一关境的邦国。莱茵邦联时期的关税政策为日后创立关税同盟做了准备。

各邦在进行财政改革的同时,还积极推行新的经济政策,统一货币和度量衡。威斯特伐利亚和贝格等邦实行了营业自由原则,剔除了行会限制和职业垄断等封建因素。南德诸邦虽然没有达到这种改革力度,但已经着手清除行会制度,国家开始成为颁发职业许可证的唯一机关。到19世纪60年代,营业自由原则已经在这些地区得到普遍的贯彻。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莱茵邦联内部的经济改革程度不一,但它们都为即将启动的工业化做了准备。

进行农业改革,废除封建权利关系是莱茵邦联改革的最核心内容之一,它关系到依附农民从封建束缚下解放出来,实现其公民身份的转变,更关系到建立中央集权的政治、财税体制。必须说明的是,在这一领域,尽管资本主义已经渗入经济生活,商业化和货币化开始瓦解原有的封建关系,但是由于各种阻力,相关改革进程缓慢,而且不尽彻底。

在威斯特伐利亚和贝格,虽然颁布了一系列赎免封建义务的法令,但效果并不明显。1808年,贝格宣布废除农奴制度,1811年又颁布了反对封建制度的法令,但遭到贵族们的抵制。此外,农民也无力交付高额赎金。因此,通过赎免方式来废除封建农奴制度在整体上是失败的。南德诸邦的农业改革进展同样缓慢。在巴伐利亚,1803年进行的教产还俗使国家成了拥有76%的农民的大地主。根据1778/1779年的法律,本来这些农民可以通过赎买的方式取消各类基于土地的封建关系,但是由于国家每年都需要地税收入来维持运转,因此政府在土地私有化方面明显迟疑不决。贵族们则更反对在自己领地上的农民赎免封建义务。其结果是,农民从封建土地关系下解放出来的进程特别缓慢。直到1848年革命前夕,该邦的农民解放进程才告结束。在法律方面,1808年巴伐利亚宪法明确规定废除农奴制度,此后的有关敕令又对租金和劳役等进行了规范。农民可以通过赎免方式摆脱封建关系,将土地转变为自由财产。符滕堡和巴登的统治者也因顾虑国家收入的流失而不愿加速解放农民的进程。它们分别在1817年和1820年之后才开始加快农民的赎免速度。

教育和宗教改革也是莱茵邦联时期改革运动的涉及领域。教育领域的改革取向是明确推行教育事业国家化政策,即由国家重组教育机构。巴登、巴伐利亚和符滕堡等南德邦国一方面秉持启蒙运动后期的实用主义原则,另一方面则受到法国的影响,引入了专科教育模式,推广职业教育。巴伐利亚还建立了德国第一所农业高等学校。从此,培养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以及实现基于这种公民之上的高效率国家就成了教育追求的目标。综合性大学也在改革中得到发展。在巴登,赖岑施泰因主政期间大力改革大学教育。他以哥廷根大学为榜样,采取国家直接介入方式,亲自重组并改革海德贝格大学,大力推行哲学和教育学研讨班,使这所古老的德国大学生机勃发,进入了全盛时期。在巴伐利亚,建立于旧的英戈尔施塔特大学之上的兰茨胡特大学不仅摆脱了天主教会的传统影响,而且一反保守的和反改革的倾向,聘请北德意志地区和信奉新教的教授来校任教,使该校迅速发展成为德国高等教育的最重要中心之一。

在宗教领域,莱茵邦联各邦的改革目标非常明确,即继续专制主义时期的政策,加强国家对教会及其支配之下的相关机构的控制。为此,巴登(1807年)、巴伐利亚(1804、1809年)和符滕堡(1806年)都颁布了有关教会的法令,明确了教会在国家中的地位。根据这些法令,不仅教会控制之下的教育事业转移到国家手中,济贫机构和慈善机构等也被纳入国家控制之下,教会活动处于国家监督之下。教会的各种特权也被取消了。与此同时,实行宗教宽容原则,努力使不同宗教信仰者和平共处。新教徒拥有在天主教徒占多数之地安家的自由,反之亦然。甚至犹太人也逐渐获得了平等的权利。巴登在1807年和1809年宣布犹太人为自由的、具有同等权利的国家公民。巴伐利亚则于1813年颁布了类似的法令。符滕堡在这方面的行动相对较晚,在1828年才颁布了相关法令。

(三)改革的历史地位

莱茵邦联的改革运动就其结果和影响而言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为德意志特别是南德诸邦的现代化进程注入了巨大的推动力,其影响力在时空上远远超越莱茵邦联阶段和莱茵邦联的范围,延及整个19世纪的国家和社会发展进程。

从国家政治层面看,莱茵邦联时期的宪法运动实际上成了1815年以后以南德诸邦为核心的德意志立宪运动的发端,为德国迈向现代宪法国家打下了基础。德意志邦联(Deutscher Bund1815—1866)时期,巴伐利亚(1818年5月26日)、巴登(1818年8月22日)、符滕堡(1819年9月25日)等南德诸邦率先颁布了宪法。而萨克森(1831年9月4日)、不伦瑞克(1832年10月12日)、汉诺威(1833年9月26日)等北德诸邦也受到1830年革命的推动,相继成为立宪国家。此外,行政管理改革、职业官员制度的形成、司法制度改革和宗教、教育改革等,也都有利于建立现代“统一而有效率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国家主权的彻底贯彻”。

必须看到的是,改革在加强各邦国家权力的同时,也提升了各邦的自信,使其内部开始形成一种“国家意识”,进而导致了主权意志的增长。作为这种“国家意识”和主权意志增长的结果,一方面加强了巴伐利亚等南德诸邦抵制拿破仑将莱茵邦联变为更严密的政治实体的计划,另一方面也使它们对日后的德意志民族统一运动保持一种相对冷淡的态度,不利于德意志的团结和统一。

就社会影响而言,各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乃至清除了传统封建因素,有利于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型。首先,传统的贵族特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削弱或被取消。这主要表现为贵族对国家高级职位的垄断被打破,贵族的免税特权被取消,贵族在法律面前的特权地位被废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法定原则。此外,到1812年为止,南德所有邦国实行了普遍义务兵役制,从而废除了贵族的兵役豁免权。其次,从社会群体角度看,营业自由原则的推行打破了传统的行会限制和职业垄断,有利于职业领域的自由发展。在农业改革方面,虽然各邦改革进程有些犹豫迟缓,效果也不甚明显,但是农奴制度在法律意义上的废除毕竟弱化了农民的依赖性,有利于农民摆脱封建的土地和人身关系的束缚。

总之,莱茵邦联的改革运动在一定程度上革除了陈旧的政治和社会经济因素,既给国家也给民众带来了好处,有利于德意志的现代化进程。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莱茵邦联的改革运动毕竟是一次“上层革命”,以君主为代表的国家扮演了“现代化的发动机”的角色,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较浓厚的保守色彩。

三、普鲁士改革运动

在19世纪初的德意志改革大潮中,普鲁士因其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独具特色而令人瞩目。在德国历史上,这一时期的普鲁士改革又以其发起者之名而称为“施泰因哈登贝格改革”(Stein-Hardenberg Reformen)。

(一)改革的背景和目的

与莱茵邦联的改革相比,普鲁士的改革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其目标也不尽相同。莱茵邦联的改革主要是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或扩大了疆域的邦国,融合新并入的地区,建立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普鲁士的改革动力则首先是源于一场灾难,即1806年对拿破仑战争的彻底失败和国家濒于崩溃边缘。战争的失败不仅使普鲁士丧失了一半的领土,沦为欧洲二流国家,而且必须支付大量战争赔款和法军占领费用,整个国家陷入深重的财政危机之中。在这种形势下,普鲁士统治者必须面对两个问题:维持国家的生存并进行重建;探究战败的深层次原因并为重振普鲁士积蓄能量。很显然,对法战争失败决不仅仅是因为拿破仑的军事天才和普鲁士统治者的错误决策,其根源在于普鲁士国家内部的陈腐结构。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就必须革新陈旧体制,为国家注入新的活力。普鲁士与莱茵邦联改革的另一区别在于,莱茵邦联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屈服于拿破仑的压力,普鲁士改革的目的则在于积蓄力量,为从拿破仑统治下解放出来做准备。

普鲁士有着改革的传统。早在18世纪它就已经是一个实行开明专制的典范国家,弗里德里希大帝统治时期的普鲁士就明显具有一种进步和改革的取向。然而,弗里德里希大帝之后,普鲁士出现了一种僵化和停滞的趋势,社会现代化进程明显滞后。1794年颁布的《普鲁士通用国家法令》虽然旨在实现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法律和权利对接,但同时却把一些封建秩序固定化和合法化。从当时普鲁士的实际情况来看,有诸多领域必须进行改革,以适应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需要。普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和王后路易莎也都认识到,如果普鲁士想重温弗里德里希大帝时代的辉煌,就必须紧跟时代节拍,顺应历史潮流进行改革,而不能僵化守旧。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识之士也意识到了改革的必要性。改革发起者施泰因认为“在旧的分崩离析和腐朽的道路上”,唯一的出路在于改革;改革推行者哈登贝格也认为,只有根本改变普鲁士的陈旧体制,才能“再次赋予普鲁士国家以全新的生命”。

普鲁士统治者实行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防止法国革命在本国重演,使普鲁士通过“自由、和平的努力”而非革命暴力,以一种“最好的和最人道的方式”迈入资本主义“现代社会”。施泰因和哈登贝格都曾明确表示反对暴力革命,希望能够在君主制政府下实行“民主原则”,即赞成法国革命的内容,但不赞成法国革命的方式。因此,哈登贝格在给普王的奏折中表示:普鲁士“必须自上而下地做法国人自下而上地做的事”。可见,普鲁士统治者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将可能爆发的革命引入和平的改革发展轨道上。

普鲁士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动机是维护传统统治者的利益,以稳健的方式实现新旧社会的对接。面对法国革命和拿破仑统治带来的巨大冲击,统治集团中的有识之士已经意识到,旧的封建统治形式已经无法继续存在,统治阶级要想生存下去,不被历史淘汰,就必须建立顺应历史发展的新的资本主义统治方式。如果顽固坚持旧的统治秩序,最终招来的必将是革命的惩罚。因此,旧的统治阶级只有采取以攻为守的“防御性”改革,掌握历史发展的主动权,才能继续“把握未来”,在日后社会政治生活中继续维护自己的利益。

还有一点必须指出,普鲁士改革的实际推动和实施者,包括施泰因和哈登贝格在内,大多不是普鲁士人。他们之所以投身于普鲁士改革事业,一个重要目的在于,把它当作解放和统一德意志事业的一部分。施泰因在写给恩斯特·冯·闵斯特伯爵(Graf Ernst Friedrich Herbertvon Münster,1766—1839)的一封信中就明确表达了这种思想:“我只有一个祖国,那就是德国。根据传统的宪法,我只属于她而非她的任何一个部分,因而我的整个灵魂只忠于她而非她的一个部分。”

普鲁士改革也有其特定的思想和理论根源。改革明显受到康德哲学思想的影响。根据康德的道德自由观,一个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不仅要合乎规范,而且要出于意志的自愿,从而能够培育人的心灵不断地向善,达到“真、善、美”的和谐境界,将人塑造为一种既有自由又有责任感的人。当时的普鲁士国家过于强调后者而忽略了前者,因此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塑造具有自由意志的“新人”。这种自由意志包含两层含义:个体相对于国家和封建团体力量的自由;自我力量的发展自由。这种自由将极大地释放出个体的能量,使公民积极参与国家生活,增强国家的力量。施泰因在谈到普鲁士改革的方向时曾指出,改革“要打破官僚机构用来阻碍人的活动积极性的束缚”,改善国家机构组织,实现国家和个人的有机结合。这实际上是要用资产阶级的治国原则来改造国家。

普鲁士改革的另一理论来源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及其在柯尼斯堡大学任教的学生、经济学家克里斯蒂安·雅可布·克劳斯(Christian Jacob Kraus,1753—1807)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即自由经营和竞争是生产增长的根本动力,每个人的利己主义会增进全体的福祉。根据这一理论,国家应当完全放开营业限制,通过自由经营和竞争来提升生产效率。

正是出于上述原因和目的,普鲁士国家踏上了现代化改革的征程。

(二)改革的进程和内容

1.改革的领导者施泰因和哈登贝格

普鲁士改革主要是在施泰因和哈登贝格的领导下进行的。施泰因男爵1757年10月25日出生于拿骚,是帝国骑士的后裔,1780年进入普鲁士国家机关任职,1804年被任命为普鲁士财政和经济大臣。其间,他试图通过取消邦内关税、统一盐价等改革来提高政府收入,应付日益迫近的战争威胁。在耶拿和奥尔施泰特战役之后,施泰因看到了普鲁士政治和军事体制的陈腐,要求进行国家结构改革,废除无能而专制的枢密院,建立新的由负责任的大臣组成的国务院。施泰因的尖锐批评,加之他拒绝出任外交大臣担负签订对法和约,普王于1807年1月3日解除了他的职务。解职后的施泰因回到了在拿骚的庄园,在那里完成了作为他的普鲁士国家改革纲领的《拿骚备忘录》(Nasauer Denkschrift)。这一备忘录突出强调了两点:彻底改革国家中央机构;在省、县、市实行有产者和有教养阶层负责的自治。

施泰因成为普鲁士改革的发起者,缘于诸种外在和内在因素。从外在因素看,《提尔西特和约》签订后,拿破仑错误地认为施泰因是法国的支持者,要求普王予以重用。在国内,王后路易莎也把普鲁士复兴的希望寄托在施泰因身上,称其为“我的最后希望”。哈登贝格为首的改革派也支持施泰因。1807年9月30日,施泰因到达默麦尔,出任普鲁士首席大臣,着手改革工作。施泰因在位仅14个月,在这短短的一年多时间中,其推行的改革涉及到国家行政管理、城市自治、解放农民等诸多方面,为普鲁士国家的复兴奠定了基础。

施泰因的改革思想与莱茵邦联改革的主导思想不一样。他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反启蒙的,带有传统的、贵族专制主义的色彩。他对中央集权主义的官僚制度持怀疑态度,支持的是行政管理中的合作和非中央集权主义化。他主张“恢复公共精神和公民精神”,“重振对祖国的情感,独立性和民族尊严”,认为只有发挥公民的主动性,让被统治者参加管理,实现公民自治,在政府和人民之间建立起紧密的联系,才能使国家呈现蓬勃生机。此外,他的改革并非像莱茵邦联改革那样,受到拿破仑的推动,而是要富国强兵,把祖国从拿破仑统治下解放出来,因此是反拿破仑的。正是这种反拿破仑的态度最终迫使他过早离开了改革的舞台。

施泰因起初对拿破仑采取履行和约和合作的政策,包括与法国结盟以及向法国支付高额的军税等。但是拿破仑无度的勒索使施泰因的抵制情绪不断加强。因此,当西班牙反法起义和奥地利准备反抗法国统治的消息传来后,施泰因认为“解放德国”的时机已经到来,着手准备在北德地区发动普遍起义和与奥地利结盟。但是,他写给俄军元帅维特根施泰因(Ludwig Adolf Peter Fürstzu Sayn-Wittgenstein,1769—1843)的信件不慎落入法国人手中并刊登于法国官方报纸《监察报》(Le Moniteur)上,反法态度因此暴露。拿破仑遂利用此信向普鲁士施压,如前所述,于1808年9月8日迫使普鲁士签订《巴黎协定》,规定赔款增加1400万法郎,普军总数不得超过4.2万人。此后拿破仑又提出,只有施泰因解职,法军才会从普鲁士撤军。11月24日,施泰因被迫辞职。不久拿破仑发布施泰因不受法律保护的命令,迫使这位普鲁士改革的发起者匆匆逃往奥属波希米亚。

施泰因辞职后,阿尔滕施泰因男爵(Karl Freiherr von Stein zum Altenstein,1770—1840)接任首席大臣。他将主要精力放在解决财政困难方面,以便完成法国下达的军税任务,相关改革因此一度陷于停顿。他试图征收普遍所得税,但这一计划因贵族的反抗而失败。1810年春,由于无法筹集付法款项,无计可施的阿尔滕施泰因竟提出割让西里西亚给法国。最后,普王在王后路易莎的敦促下罢免了阿尔滕施泰因。哈登贝格接管政府事务。

哈登贝格出生于汉诺威的埃森罗德,1790—1798年间在普鲁士所属的安斯巴赫-拜罗伊特担任管理工作。1798年,他应召来到柏林,1803年被任命为外交事务大臣,1806年因受到拿破仑压力而辞职。1807年4月,他在沙皇推荐下出任普鲁士首席大臣。哈登贝格主张俄普联合共同对抗拿破仑,因此《提尔西特和约》后在拿破仑命令之下辞职。1810年6月,哈登贝格被任命为政府首脑,10月27日出任王国总理大臣。

与施泰因相比,哈登贝格在政治理念方面更倾向于开明专制的传统,同时在更大程度上接受了法国革命的原则和莱茵邦联改革实践的影响,更具“国家主义”色彩,主张通过国家调节来解决各类社会和经济问题,通过强有力的、组织起来的行政管理来加强国家力量。1807年,哈登贝格接受普王的委托,撰写普鲁士国家改革的建议,于12月完成了著名的《里加备忘录》(Rigaer Denkschrift)。该备忘录指出,要对国家进行根本性改革,关键在于领悟“时代精神”。他提出的改革理念是,“尽可能的自由和平等”。具体说来,一是在经济领域要实行经济自由的原则和取消各种传统特权;二是政治生活中要在君主制政府之中实行“民主原则”。只要实现了这些理念,普鲁士就会赢得它已经失去的大国地位。哈登贝格从上任到1822年去世为止,利用集外交、内政和财政大权于一身的权力,推进改革事业,内容涉及农业改革、营业自由、解放犹太人等诸多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2.行政管理和财政改革;营业自由原则的确立

国家和行政管理改革在普鲁士改革中置于优先地位。到1806年为止,所谓的普鲁士王国,只是由许多地区、省份和邦国组成的大杂烩,缺乏统一的行政管理系统。在中央,虽然也有大臣,但起决定作用的是枢密院和枢密顾问们。因此,施泰因上台后首先就是把普鲁士变成一个真正的统一国家。

在中央,施泰因不仅废除了旧的枢密院体制,而且于1808年解散了总执行局,代之以内政、外交、财政、司法和国防等职能分明的五个国家部门,分别由五个对国王负责的专职大臣领导。大臣们因此获得了一种强势地位。专制主义则由于官僚和君主的双重统治而受到削弱,从此国王要与大臣合作或通过大臣来进行统治。这实际上是从专制王权向立宪王权迈出的第一步。在施泰因时期,没有设立首席大臣,实行的是集体领导。由于施泰因过早离职,他的中央行政管理改革措施在1808年12月16日颁布的普鲁士最高行政机构改革的法令中才明确下来。哈登贝格上台后,继续施泰因的行政管理改革,于1810年10月27日颁布法令,增设了大权独揽的总理大臣,使之成为控制各部大臣与国王之间交流的中枢。

在地方上,普鲁士被划分为多个行政专区,其政府构成如中央各部一样,也是根据职责范围设立相应的部门。地方行政长官是地方与中央之间的桥梁,但他与莱茵邦联诸邦中的行政长官不同,没有全能的权限,只是众多同级官员中的首席长官而已。普鲁士的这种行政管理模式为日后其他德意志邦国和大企业所仿效。

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标还对准了农村地区,目的在于清除阻碍国家行政管理一体化的乡村贵族特别法。1812年7月30日,普鲁士政府颁布《宪兵队敕令》(Gendarmerie-Edikt) ,设立国家控制的县级行政单位,作为由村庄、小城镇和庄园组成的统一管理机构。担任县长者不再是当地贵族,而是国家任命的拥有全权的管理官员。此外,传统的贵族世袭裁判权将由国家法院接管,庄园警察权则由于县长领导的宪兵队的建立而受到了限制。农村地区也由此实现了“行政管理的国家化”。但是县级行政管理改革严重损害乡村贵族特权,受到贵族的强烈抵制而在实际上归于失败。1816年以后,由于规定县长必须由指定的庄园主担任,贵族在乡村的地位反而得到进一步加强。

普鲁士行政管理改革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城市改革,这一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自治原则”。早在普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时期,普鲁士就已经取消了城市自治,将城市管理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这种管理模式不利于市民参政。施泰因从中世纪的城市制度和英国的“自我管理”模式中得到启示,想通过引入自治管理模式来激发市民参与公共活动的兴趣,提升整个国家的力量。负责拟定城市改革法规的柯尼斯贝格警察总监约翰·戈特弗里德·弗赖(Johann Gottfried Frey,1762—1831)在谈到城市改革引入自治原则时曾指出:“信任使人高尚,永久的保护使人无法成熟。”城市改革还有另一个现实目标,那就是通过城市自治,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缓解因对法赔款造成的财政困境。

1808年11月9日,普鲁士政府颁布了《城市规程》(Stdteordnungvom19.November1808),启动了城市改革进程。城市改革对基层的行政管理模式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造,实际上成为施泰因在拿骚备忘录中设定的“普鲁士行政管理改革的第一步”。新的《城市规程》基于社区自治的原则之上,预算、税收征管、内部安全、市议员、市政府和市长的选举等,都由城市中有地产或者有一定收入的居民选举决定,最后只需国家确认其结果。市议员最重要的任务是选举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市政府,市长则是市政府的最高官员。城市的所有公民都拥有公民权,“等级、出生、宗教信仰、特别是个人的境况等,在取得公民权方面没有任何影响。”公民在拥有相关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维护秩序并尽最大努力促进城市的福祉。”由于贵族的抵抗以及很快辞职等原因,施泰因没有能够把这种社区自治的模式推广到乡村。

财政改革是普鲁士改革的最迫切议题。当时普鲁士面临着筹措向法国支付的高额赔款和军税的任务。阿尔滕施泰因因为无法完成这一任务而下台。因此,哈登贝格上台后的首要任务是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支付每月达400万法郎的款项。这位圆滑而实际的普鲁士政治家认为,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采取行政管理改革和财政改革的联动,大大强化自己的权力。因此,他首先利用行政管理改革的机会,使自己成为大权独揽的总理大臣,以便排除改革的阻力。与此同时,在转让和出卖国家领地、缓和财政危机的基础上,又对普鲁士的税收制度进行全面改革。1810年10月27日,哈登贝格政府颁布了《财政敕令》(Finanzediktvon1810)。新财政敕令突出了三点原则:一是在整个王国境内实现统一的税收;二是简化单一税种,征收普遍的所得税、财产税和消费税等;三是所有国家公民纳税平等。此后,消费税、奢侈品税、财产税、收入所得税等税种相继引入普鲁士税收体系中。但是,征收土地税由于贵族抵制而失败。

必须指出,哈登贝格为了解决筹集资金而将大量国家领地加以转让和出卖,虽然暂时使普鲁士政府摆脱了财政困境,但许多土地因此落入贵族阶层手中,进一步加强了以马尔维茨(Friedrich August Ludwig vonder Marwitz,1777—1837)和芬肯施泰因(Graf Finck von Finckenstein,1745—1818)为代表的旧贵族势力的力量,从而使普鲁士政治生活长期处于保守僵化状态。他们全力阻止施泰因和哈登贝格等改革派推动的宪法改革,使普鲁士的宪法进程陷于停顿,以至于当莱茵邦联诸邦向宪法国家转变时,普鲁士仍长期无法建立议会政治。

工商业领域的改革是普鲁士改革最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营业自由是哈登贝格改革的普遍基本原则。”哈登贝格力求依据亚当·斯密的经济理论来制订普鲁士的工商业政策,试图通过工商业领域的平等、自由的职业选择和自由竞争,使每个个体都能释放出最大的能量,从而推动普鲁士工商业的发展和繁荣。基于这种想法,1810年10月28日,哈登贝格政府颁布了《营业税敕令》(Gewerbesteueredikt) ,对工商业领域的捐税进行简化,宣布取消行会垄断特权,实行“完全的营业自由”。不论在城市或农村,每个成年人只要获得国家颁发的营业证书,缴纳规定的营业税,就可以从事相关行业活动。1811年9月7日,普鲁士政府又颁布《营业治安敕令》(Gewerbepolizeiedikt),依据“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利益”,对“营业自由”进行了限制和规范,表明了国家的监管权力。根据相关规定,在实行完全的营业自由原则的同时,医生、药剂师、饭店店主等30多种职业必须获得培训证书。《营业税敕令》和《营业治安敕令》共同奠定了普鲁士国家经济生活的法律基础。此后它们通过1845年1月17日的《普鲁士营业条例》(Preuβische Gewerbeordnung)以及1869年6月21日的《北德意志联邦营业条例》(Gewerbeordnungfürden Norddeutschen Bund)等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成为当今德国营业领域相关规定的直接来源。

3.农业改革的普鲁士式道路

农业改革是19世纪初普鲁士改革的最核心内容,它奠定了普鲁士从封建社会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社会和经济基础,关乎日后普鲁士国家的发展方向。

16世纪初德国农民战争失败后,封建贵族地主将许多已经获得自由的农民重新置于农奴地位,许多地区出现了“农奴制再版”现象。结果,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绝大多数农民还处于农奴制桎梏之下。从地主和农民的关系来看,这种再版农奴制对德国社会经济的影响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地主对农民的法律支配权。农民处于一种完全从属的地位,没有人身自由,不能自由迁徙,没有自己的地产,世代为奴;地主拥有对农民的独立管理支配权。农民或世代继承、或终身、或在某一指定时间内耕种某块土地;地主还拥有对领地内农民的警察管理权和司法审判权。第二,地主在经济上对农民的统治权。农民须承担手工和使役牲畜的义务劳役;农民的孩子须到地主的工场做工或为地主做家务;农民须根据地主的需要缴纳实物地租等。第三,社会生活陷入僵化状态。由于农民对地主的紧密依附关系,整个社会,特别是农村地区呈现毫无生气的非流动状态。农民不能自由迁移,也不能选择职业,甚至结婚也要经过主人的批准。

18世纪下半期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农奴制在德国的处境日益困难。首先,落后的农奴制庄园经济无法满足当时西欧迅速发展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对粮食和原料的需求。一些新的农业技术,诸如休耕地的利用、牲畜在夏天的圈养等等,都无法在这种农奴制庄园经济下得到充分运用。更重要的是,农奴制束缚下的农民没有任何生产积极性。一位经济学家在1761年时就已经指出了农奴制经济的这种弊端。因此,面对生产的低效率和日益提高的粮食价格的刺激,一些开明的庄园主开始放弃封建农奴制经营方式,采用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雇用自由的农业工人进行生产。这种新的经营方式基于科学之上,生产者有积极性,不仅利润较高,而且生产质量更高。其次,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普鲁士和奥地利等邦的君主纷纷实行“开明专制”,试图使农民获得自由,确保他们的权利。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解放农民”的问题。

普鲁士的“解放农民”实际上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主要集中于1765—1850年期间。如前所述,实际上,从1713年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发布《王室领地谕令》开始,普鲁士已经开始废除王室领地的农奴制。到普王弗里德里希二世时期不仅就已经宣布解放王室领地上的农民,而且发布了一系列保护农民的法令。这就是所谓的“预先改革”时期。据统计,在这场国家领地的农奴解放中,东普鲁士有55%的农民获得自由,但西里西亚只有7%的农民获得自由。后来,因解放农民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普鲁士政府停止了这一政策。

真正意义上的普鲁士农业改革和解放农民是在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推动下进行的。就历史意义而言,普鲁士农业改革道路在德意志诸邦中最为典型,是近代农业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主要类型之一,形成了所谓的“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普鲁士式道路”(Preuβischer Weg der Entwicklung des Kapitalismusin der Landwirtschaft)。

1807年10月9日,普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颁布了由施泰因政府起草的《十月敕令》(Oktoberediktvon1807)。该敕令包含三项重要内容:一、从1810年圣马丁节(11月11日)起,废除普鲁士境内的农奴制,所有居住者都将获得完全的人身自由,在普鲁士只有“自由人”。农民拥有财产、人身、迁徙、婚姻等自由。但敕令没有对有关的财产关系、农民的劳役和租金问题作出规定;二、解除地产买卖和流通中的限制,市民和农民可以购买贵族地产。每个居民,不管其身份如何,都享有获得土地和财产的权利;三、自由选择职业的原则。贵族可以“从事市民职业”,农民和市民也无须拘泥于从事其相关的职业。当然,《十月敕令》还保留有封建残余的痕迹。敕令第十二款明确规定,“不言而喻,自由人因为占有土地或者有特定约定的,必须遵守所有的义务。”

《十月敕令》的重要历史和社会意义在于,通过自由迁徙、自由买卖土地和选择职业自由的规定,使传统僵化的、与出身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等级社会走向解体,标志着普鲁士开始向权利平等的,以财产、能力和成就为衡量标准的现代阶级社会转型。

需要指出的是,《十月敕令》虽然明确宣布废除农奴制,而且允许土地自由买卖,但实际情况是,许多贵族地主趁机将给农民耕种的土地重新收回,“解放农民”成了“驱除农民”。在这种情况下,施泰因政府于1808年2月14日颁布了由自由派大臣提奥多尔·冯·舍恩(Heinrich Theodor von Schn,1773—1856)起草的新法令,对扩大庄园土地进行限制,规定贵族地主须在收回的土地上雇用无地的农民耕作。新法令的目的在于,通过土地自由流通和土地合并来引导大农业的发展。

农民们获得人身解放后,接下来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将他们经营的土地转变成自己的财产,废除他们负担的各种封建劳役义务。但是,政府的农业改革措施遭到以马尔维茨为代表的大多数贵族地主的强烈反对。他们担心,改革不仅会使自己的传统特权受到损害,使农民陷入资本和高利贷桎梏之中,而且会使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力度加强,从而改变传统生活。因此,他们“宁愿再有三次奥尔施泰特的败绩,也不要一个十月敕令”。

面对贵族的反抗,在施泰因辞职后,哈登贝格政府虽然仍继续推行农业改革,但不得不做出一定的让步,试图通过赎免方式来实现农民对自己所耕种土地的所有权,取消各种封建劳役和捐税。1811年9月14日,哈登贝格政府颁布了由克里斯蒂安·弗里德里希·沙恩韦伯(Christian Friedrich Scharnweber,1770—1822)起草的《关于调整地主与农民关系的敕令》,即所谓的《调整敕令》(Regulierungsedikt),在敦促贵族地主解除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同时,规定所有农民可以通过赎买或割让部分土地的方式获得对自己耕种土地的所有权。敕令规定,依附农必须将部分地产割让给地主,作为解除其原先负担的地租、劳役义务等的赔偿。但是,由于反抗拿破仑解放战争的进行,加之贵族地主的反抗,这一敕令在实际上并没有得到落实。此后,为了进一步缓和贵族地主的反抗,1816年5月29日,哈登贝格政府又发布了《1811年9月14日敕令的声明》(Deklation des Edikts vom14 ten September1811),提高了农民获得解放的前提条件。声明规定,只有那些能够养活自己,使用牛马耕地,且其财产在纳税册上登记在册的富裕农民才有权赎免有关封建关系。这样一来,大部分农民因够不上规定的条件而被排除出了改革的进程。这些被排除在改革进程之外的农民到1850年之前仍承担着各种劳役和捐税。此外,普鲁士政府还于1821年6月7日颁布了《公有地分配法案》(Gemeinheitsteilungsgesetz) ,规定按比例将村社公用地分配给地主和农民,结果使大部分公用地落入了贵族地主手中。

在普鲁士农业改革过程中,之所以农民的境况变得越来越糟,贵族地主的抵制、哈登贝格本人的圆滑和漠不关心、大土地所有者对劳动力的需求以及1815年维也纳会议以后出现的复辟浪潮等,都是重要原因。

史实表明,由于统治阶级竭力维护自身利益,普鲁士的农业改革进程步履维艰。事实上,直到1848年革命以后,普鲁士才最终完成了农民的解放进程。不过,与莱茵邦联的农业改革相比,普鲁士农业改革中采用割让土地方式来赎免农民的封建义务,无疑具有优越性。它有利于缓和地主的抵制,减轻农民的压力。但是,这种改革的局限性也是相当明显的。改革对农民而言决不仅仅是一场“解放”运动,同时也是一场变相的掠夺。在改革过程中,贵族地主利用调整和补偿之机,将原先农民耕种的大量土地占为己有,1.2万个普鲁士骑士庄园的土地面积因此大大扩张。到1860年为止,普鲁士东部各省共有约400万摩尔根(1摩尔根大约等于0.25到0.34公顷)的农民的土地被并入各骑士庄园。大部分农村公用地也落入了贵族地主手中:86%转入庄园主之手,农民仅获得其中14%。许多小农因此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由于负债累累,他们不得不将土地卖给庄园主,自己转变为靠打工为生的农业工人。

但是,农业改革毕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普鲁士农业的发展。改革不仅调动了农民们的生产积极性,一些失去土地但人身获得自由的农民也转而开垦闲置的或贫瘠的土地,使可耕地面积得到扩大,农业生产因此得到提高。到1848年为止,普鲁士耕地面积从730万公顷增加到1246万公顷,生产提高了约40%。普鲁士的主要粮食产量也由1816年的55.5万多吨增加到了1840年的近1300万吨。

普鲁士农业改革的社会政治后果也很明显。其一,随着骑士庄园的扩大,贵族地主的力量进一步壮大,他们在普鲁士的社会和政治地位更加巩固,进而影响到日后普鲁士乃至整个德国的历史发展;其二,形成了一个广泛的农村阶层。许多农民因无法筹集赎金而不得不将自己多达一半的耕地割让给庄园主,余下的耕地则已经不够维持其生活。一些小农也因村社公用地的大部分落入富裕农民和庄园主手中而无法继续独立经营。他们不得不成为大土地所有者雇用的农业工人。因此,农业工人群体迅速崛起,农场固定工人、仆役、临时工的数量增加了250%。一些富裕的农民则成为改革的受益者,他们开始独立经营自己的小块地产,小土地所有者数量因此增加了三到四倍。

4.教育改革

教育改革在普鲁士国家改革中具有关键性意义。因为所有的改革都是以建设一种新的具有自治和责任感的公民社会为前提的,即只有在新的现代公民社会的基础上才能完全贯彻改革的精神,而新的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只有通过教育来实现,所以建立新型的教育体制和贯彻全新的教育理念,关乎普鲁士改革的成功与否。此外,教育改革也成为普鲁士国家救亡图存的一种重要手段。诚如费希特1807/1808年冬天在柏林发表的《对德意志民族的演讲》(Rede an die deutsche Nation)中所指出的那样,面对强大的法国军队,德国人已经不再具有积极抵抗的物质能力,唯有通过教育,从精神上“筑起抵抗外族统治的长城”。普王也同样宣称,普鲁士“国家必须用精神的力量来弥补其物质上的损失”。

普鲁士教育改革的领导者是威廉·冯·洪堡。他在教育方面反对启蒙运动奉行的功利思想,主张贯彻新人文主义的教育理想,认为教育的首要任务是进行普遍的人的教育,“寻求促进人的各种力量的发展”,用古希腊人所具有的情操、寻求真理的勇气和能力以及对善与美的热爱来培养具有个性和特性的人,具有真正人的意义的自由人。因此,他的口号就是“用希腊模式塑造你们自己”。在这种教育理念之下,各类学校教育的目标非常明确:教育“每一个臣民成为合乎道德的人和善良的公民”。在此基础上,人们根据职业需要再来进行专门的知识教育。洪堡在1809年12月给普王的报告中指出,“显然,每个人只有他本身以及在无关其特殊职业的情况下就是一个善良、正派之公民,且就其身份而论属开明豁达之列,那么他才能是一个好的手工业者、商人、士兵和生意人。”1809年2月,担任普鲁士驻罗马公使的洪堡应召出任普鲁士内政部下属的文化和课程司大臣,在尼可罗维乌斯(Georg Heinrich Ludwig Nicolovius,1767—1839)和聚费恩(Johann Wilhelm Süvern,1775—1829)等人的协助下进行教育改革。洪堡在职仅一年多时间,但是他确立的全新的教育理念和制度却奠定了普鲁士乃至整个德国在未来一个世纪的教育发展的基础。

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国家对教育的控制。早在1794年颁布的《普鲁士通用国家法令》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各类学校和大学是国家机构”。1808年,普鲁士政府在内政部之下设立文化和课程司,专门管理国家教育事务。教育改革启动之后,全国所有的教育机构皆纳入国家掌控之下。这种控制表现为:一、排除教会对教育的影响,将教会学校转为国民学校。二、建立国家考试制度,通过对升入大学学习、毕业资格和职员能力等进行认定的考试,确立国家在教育领域的权威地位。1810年,洪堡引入“国家哲学考试”,加强了国家对中学师资、学生升入大学学习等的“控制权”。三、严格教师录用,加强教师培训。洪堡把统一培养教师和提高教师质量视为实现“普遍的人的教育”目标的重要前提。根据1810年7月12日的考选教师法令,教师选拔改由柏林大学等代表组成的“教育代表团”负责,未经考试合格人员不得录用为中等学校教师,由此创立了以国家考试形式确定教师录用的标准。他还设立了教师研讨班等教师教育机构培训教师。到1840年,普鲁士的教师研讨班已经发展到38个,专门对国民学校的教师进行为期三年的教育培训。

教育改革的第二项内容是建立统一的三级学校教育体制,所有学校划分为国民小学、文科中学和综合性大学等三类。

在初等教育领域,洪堡坚持“教育服务于国民”的理念,严格贯彻强迫义务教育。他派遣教师到瑞士学习著名教育家裴斯泰洛齐的教育思想,对教学内容和方法进行改革,减少宗教神学课程,增设实用知识课程。相关改革使普鲁士初等教育得到迅速发展。1816年,普鲁士适龄儿童入学率约60%,到1848年,适龄入学儿童已经达到82%。

在中等教育方面,洪堡主要进行了两项改革。一是整顿诸如文科中学和拉丁中学等各类中学,规定只有9年制文科中学毕业生才有资格升入大学和充任国家官吏。二是调整中学教学计划,削减古典学科内容,扩大普通基础学科内容,增设历史、地理和自然科学学科内容,使中学课程的设置更加接近于现实生活。改革后的文科中学发展相对缓慢。1818年,普鲁士有91所文科中学,1848年时仍只有118所。但是,文科中学的在校学生增长较快,在1816年到1846年间增加了73%。

大学改革是洪堡教育改革最辉煌的一页。洪堡将大学看成是一个民族的文化的最崇高所在,因此非常重视新型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他在上任的第5个月,便向普王提交了建立柏林大学的申请,并于1810年创立了新型的柏林大学。该大学改变了大学仅为教会输送神职人员和为政府训练高级官员的传统任务,将学术研究作为主要任务,同时将科学研究与科学知识的传授结合起来,提倡研究和教学自由的理念,使大学成为科学研究与教育的机构典型。学生通过参与研究来培养独立的思想意识和学术能力。有学者在评价新的柏林大学时指出:“柏林大学的建立不只是增加了一所大学而已,而是创造了一种体现大学教育的新概念。重点在于进行科学研究而不在于教学和考试。”在教学课程设置方面,新大学减少了神学课程的教学,更加突出哲学、法学和医学等现代性和应用性学科。

柏林大学于1810/1811年冬季开学,首批只有256名学生,但洪堡招罗了一批著名学者聚集于此,其中包括著名哲学家费希特(首任校长) ,神学家施莱尔马赫,法学家、历史法学派创立者萨维尼(Friedrich Karl Savigny,1779—1861) ,艾希霍恩(Karl Friedrich Eichhorn,1781—1859) ,古语文学家、古典学家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沃尔夫(Friedrich August Wolf,1759—1824) ,伯克(August Boeckh,1785—1867) ,历史学家尼布尔(Barthold Georg Niebuhr,1776—1831) ,农学家特尔(Albrecht David Thaer,1752—1828) ,国民经济学家霍夫曼(Johann Gottfried Hoffmann,1765—1847) ,医学家胡费兰(Christoph Wilhelm Hufeland,1762—1836)等。由于有了这样一批杰出的学者,新成立的柏林大学迅速成为德国学术研究的中心和新型大学的榜样。

1810年6月,洪堡由于与哈登贝格意见不合而辞职。尽管如此,他的教育改革对普鲁士乃至整个德国的教育事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洪堡离职以后,教育改革在尼可罗维乌斯和聚费恩的推动下继续进行。

5.军事改革

军事改革在普鲁士改革中占有非常突出的地位。与南德诸邦不同,普鲁士改革从一开始就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目标:推翻法国在欧洲大陆的霸权,将法国军队驱逐出德意志。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建设一支现代化的强大军事力量。

1806年10月普军在耶拿战役和奥尔施泰特战役中遭受毁灭性军事打击不久,部分普鲁士军官就已经提出了军事改革的要求。《提尔西特和约》之后,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就设立了一个“军事重组委员会”,谋求适应时代变化,进行军队改革,建立一支全新的强大武装力量。军事重组委员会成员包括军事委员会主席沙恩霍斯特少将以及格奈泽瑙、博伊恩(Hermann von Boyen,1771—1848)、格罗尔曼(Karlvon Grolman,1777—1843)和克劳塞维茨(Carlvon Clausewitz,1780—1831)等军官。普鲁士改革启动之后,沙恩霍斯特与施泰因、哈登贝格等密切配合,也展开了军事领域的改革。

普鲁士军事改革的目标很明确。鉴于旧的普鲁士军队已经无法抗衡法国军队,那么,向法国学习,激发全民的力量,实行“全民战争”策略,“使普鲁士国家建立于由普鲁士民族承载的军队之上”就成为大势所趋。为此,沙恩霍斯特等人对普鲁士军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

一是建立速成兵制。鉴于拿破仑在《提尔西特和约》中规定普军总数由原先的20万人减少到了4.2万人,沙恩霍斯特决定通过短期训练士兵来绕过这一限制。根据1807年7月31日的规定,每个连队每年要有一定数量的士兵退伍,同时招入相同数量的新兵,以便使尽可能多的适龄青年接受军事训练。退伍后的士兵加入预备役行列,继续进行军事训练。速成兵制度为日后解放战争准备了充足的兵员。到1812年,普鲁士通过速成兵制度训练出来的士兵已经达到12万人。

二是进行军法改革。在旧的等级制度下,士兵在贵族军官们的眼中只是毫无意志的机器,违犯军规的士兵都会受到包括鞭笞在内的严厉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士兵没有任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新的改革则试图废除旧的殴打士兵的刑罚体制,提升士兵的尊严和地位,唤醒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和爱国主义热情。1808年4月,军事重组委员会向普王提交了新的军法草案,提出以监禁代替旧的鞭刑;5月,该委员会又对草案进行了完善,彻底废除了夹道藤鞭刑和棍刑等残酷的刑罚。

三是改革军队领导机构,其中最重要的举措是建立国防部。根据施泰因的行政改革方案,1808年12月25日设立了新的国防部,负责全部军事事务。它下辖两个局,第一局为“战争总局”,负责有关作战指挥事宜,第二局为“军事经济局”,负责军队的后勤经济保障和管理。军队领导机构改革的另一项重大举措是在军需总监部的基础上建立了总参谋部。早在1802年,克里斯蒂安·冯·马森巴赫(Christianvon Massenbach,1758—1827)和莱温·冯·戈伊绍(Levin von Geusau,1734—1808)等普军将领就提出了组建总参谋部的必要性及其设想。国防部建立后,总参谋部成了该机构的军事指挥的核心,其任务也大大扩展,包括加强军队各部分的协调,在和平时期培训军事指挥官和探讨战争策略等。总参谋部由此成为普鲁士军队的大脑和军事改革的中坚,对日后普鲁士、德国乃至世界许多国家的军事发展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四是改革军官团,提高军官素质。贵族对军官职位的垄断特权被废除,军官职位在原则上开始向资产阶级开放。许多不称职的中低级军官遭到辞退或降级。军官职位的晋升不再依赖于资历或贵族身份,而是取决于个人的成就和能力。军官的培养也进行了改革。根据1808年8月6日颁布“军事重组委员会关于选拔军官的规章草案”规定,要根据才能选拔候补军官,“完全中止迄今为止在军事方面的一切等级特权,每个人都拥有相同的义务和平等的权利。”但是,由于遭到约克将军(Ludwig Yorck von Wartenburg,1759—1830)为代表的贵族军官的反对,不久普鲁士政府又颁布军官增补法,规定贵族候补军官具有优先权。尽管如此,新的规定毕竟使每个有才能的人都有了晋升军官的希望。普鲁士政府还于1810年在柏林、布雷斯劳和柯尼斯堡建立了三所军事学校,强化对候补军官的专业教育和实践训练。1810年10月15日建立的普鲁士军事学院则是普鲁士国家最高军事学府,主要培养参谋军官等军事人才。

五是实行全民皆兵和普遍义务兵役制。全民皆兵是沙恩霍斯特军事改革的中心内容。他在1806年的备忘录中指出,“只有组织全国民兵,才能唤起民族的军事精神。”要想维护国家主权,除了增加军队的数量之外,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全民皆兵,即实现人民和军队的一体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沙恩霍斯特为首的军事重组委员会在1807年和1808年间数次向普王提出组建民兵和普遍征兵的建议。最后,虽然普王同意废止雇佣兵制度,但由于贵族和军官团的阻挠以及出于对拿破仑的恐惧,有关建立民众武装和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的计划并没有获准实施。

直到1813年解放战争开始后,普鲁士才开始落实全民皆兵和普遍义务兵役制的改革计划,掀起了一场反对拿破仑统治的“人民战争”。首先是于1813年2月9日正式宣布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并于1814年9月3日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确认。在全民皆兵的理念之下,除了正规军之外,还组建了民兵和战时后备军。根据1813年3月17日颁布的“民兵敕令”,所有承担服役义务的男子在3年的军役和2年的预备役之后,直到32岁为止,隶属于第一系列民兵;到39岁为止隶属于第二系列民兵。根据1813年4月21日颁布的“战时后备军敕令”,战时后备军是普鲁士武装力量的最后一道防线。凡50岁以下的男子皆纳入该武装力量之中。民兵在组织上是独立的,有自己的军事编制和军官,负责保卫家乡。

除了上述各项改革外,1812年3月11日颁布的“普鲁士解放敕令”,或称“普鲁士犹太人敕令”(Preuβisches Judenedikt),也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这是以“成就原则”和“权利平等”等现代社会准则为基础而颁布的敕令。根据该敕令,在普鲁士生活的犹太人一律被视为“国家公民”,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可以自由谋取各类职业和经商。事实上,从18世纪起,许多犹太人由于在财政上与普鲁士王室的紧密关系以及支持中央集权等,早就获得了各种权利。新的敕令只从法律上再次明确了犹太人的相关权利。需要指出的是,1812年的解放敕令只适用于勃兰登堡、波美拉尼亚、西普鲁士、东普鲁士和西里西亚等老普鲁士地区,在波森以及新获得的萨克森等地区,并没有推行该敕令。直到1847年以后,该敕令适用范围才覆盖到整个普鲁士。

(三)改革的评价

19世纪初的普鲁士改革对于普鲁士乃至整个德国的历史发展都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这次改革奠定了19世纪普鲁士乃至德国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改革后释放出的巨大政治、经济和军事活力使普鲁士迅速成为德意志乃至欧洲舞台上的一颗明星。

总体上看,改革通过和平的“上层革命”的方式将法国大革命追求的平等和自由的原则移植到了普鲁士。普鲁士开始从传统的封建等级社会向现代公民社会转型,平稳地实现了新旧社会的和平对接,走出了一条独特的“保守性的现代化”道路。

行政管理和财政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普鲁士国家的运行效率,增强了国家力量。在这场改革中,现代职业官员制度开始形成。在新的制度下,官员终身获得国家定期发给的充裕薪金,以防其依赖其他收入或接受贿赂。与这种终身的安全保障相一致,主管当局也要求官员们保持绝对忠诚和具有献身精神。与此同时,当局为担任官职规定了相应的受教育程度、须经过考试等一系列的条件。官员的选录和升迁更加取决于客观标准而非出身等级或录取者的宠信。因此,官员的素质得到一定的提高。

在工商业领域,营业自由原则的推行大大促进了普鲁士工商业资本主义的发展。1810年12月3日《柏林晚报》的一篇文章曾高度评价营业自由原则在普鲁士的确立,称其是“一种正义之举”,因为“根据喜好来谋取自己的生计是天赋人权”。营业自由原则的推行,不仅清除了经济领域的各种传统限制,刺激了工商业的发展,也取消了城市与农村的从业界限,有利于农村人口加速向城市流动,为普鲁士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的崛起创造了条件。

就农业领域而言,尽管相关改革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农业改革本身,特别是解放农民法令的通过,对社会的巨大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市民和农民可以购买贵族地产以及贵族可以从事工商业的规定,表明了对财产流通限制的取消。这是用财产来衡量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用财产的不平等取代了原来门第出身的不平等,用现代意义上的阶级代替了封建的等级制。它动摇了农村的封建统治的基础,有利于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商品化和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其次,农民人身自由的获得,职业选择自由等的规定,为自由迁徙和社会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利于打破社会的僵化稳定状态,为日后的资本主义农场的发展和工业化准备了充足的自由劳动力来源。事实上,在19世纪上半期,德国已经出现了一个农业工人阶层,他们通常是一些季节性的或工期为一两年的流动打工者。

教育改革的影响也是巨大的。有学者在评价洪堡教育改革的历史地位时指出,“这一时期的大学以及中小学所采取的发展方向,历经一个世纪之久,除去极少量的修改之外,始终保持未变。”从此,普鲁士教育事业迅速发展,一跃成为德国的先锋,并且成为整个欧洲乃至美国的典范。更为重要的是,教育改革对普鲁士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国家考试制度等的实行,大大压缩了传统等级特权的空间,使普鲁士国家逐渐奠基于教育基础之上而非出身门第之上。

军事改革也取得了丰硕成果。就军事改革本身而言,它为普鲁士重新赢得军事强国地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这次军事改革的特点看,它是“有计划的、迅速的、大规模的、同时也是高质量的”。这次军事改革也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它打破了国家和人民的隔离状态,打破了贵族对于军队要职的垄断地位,使民众有机会积极参与国家事务,普鲁士军队开始向全民军队转变,有利于普鲁士向现代公民社会的进步。

当然,19世纪初的普鲁士改革也存在诸多缺憾。由于贵族千方百计地维护自己的传统利益,顽固地抵制各项有损于自己传统特权的改革,普鲁士国家在迈向现代社会的进程中,只能艰难前行,通过渐进的方式慢慢克服各种陈旧痼疾,因而显得不尽彻底。由于贵族的反对,施泰因和哈登贝格试图在普鲁士实行宪法改革的努力没有任何结果;在行政管理改革中,由于乡村贵族的抵制,国家控制县级行政管理的目标没有实现,贵族仍把持着县乡行政管理大权以及庄园的司法和警察权。施泰因试图将社区自治模式推广到农村的计划也遭到了失败;在财政改革方面,由于贵族反对,征收土地税的计划归于失败;营业自由原则虽然在城市经济生活中得到贯彻,在农村地区却进展缓慢;农业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是贵族地主。他们依靠农民缴付的大量赎金和割让的土地作为原始资本积累,逐渐走上了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普鲁士式道路”。许多农民在获得人身自由的同时成了一无所有的农业无产者。教育改革虽然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教育中仍存在严重的“双轨制”,平民子弟通常只能接受免费初等教育,只有贵族和有产者子弟才能通过文科中学学习升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劳动阶级子弟无缘高等教育的状况直到19世纪中期也没有什么改变。在军事方面,虽然规定废除军队中的一切等级特权,任何人在晋升军官职位时都有平等机会,但在事实上,贵族军官仍占据着特权性的支配地位。

四、改革浪潮中的奥地利

当莱茵邦联各邦和普鲁士纷纷进行改革,以图自保或重新崛起之时,奥地利也没有置身于这场改革大潮之外。在考察这一时期奥地利的改革时,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在对法战争屡战屡败的奥地利需要进行改革,以图重新崛起;二是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其改革方向以及改革力度与德意志其他邦国相比,有所不同。

1805—1806年是奥地利历史的转折时期。其一,1805年底签订的《普雷斯堡和约》使奥地利丧失了在南德意志的一些重要领地,哈布斯堡家族对德意志的影响力严重下降;其二,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的终结使奥地利在德意志的统领地位发生了动摇;其三,国际形势也对奥地利乃至整个德意志不利。德意志另一大邦普鲁士在拿破仑的军事打击下崩溃;沙皇亚历山大一世与拿破仑在提尔西特言归于好。所有这一切都表明,奥地利必须改革,革除各种陈疴积疾,发展和壮大自身的力量,只有这样,才能重新回到昔日的强势地位。

不过,还需要明白的一点在于,虽然奥地利和普鲁士一样,亟需通过改革来克服严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危机,重新恢复欧洲强权的地位,然而,它在政治、历史和文化等方面都有其独特的一面,这种独特性使它虽需要改革,也有改革的动作,但最终没有出现普鲁士和莱茵邦联那种以“上层革命”为特征的现代性“改革浪潮”。

首先,从国家构成来看,奥地利面临着德意志其他邦国所没有的尴尬困境。普鲁士在1806年以后由于大片领土的丧失,呈现单一的德意志色彩,民族鼓动成为普鲁士改革的精神力量。而哈布斯堡帝国本身就是一个由多民族构成的庞杂国家。随着奥地利帝国的建立以及大量的在德意志南部领地的丧失,这一帝国内部的德意志因素日益弱化。在这一多民族的国家中,任何以民族主义作为鼓动宣传的改革都会触动帝国内其他民族的神经,进而导致帝国的分裂。因此,统治者不可能打出民族主义的旗帜来进行改革。

其次,18世纪下半期的开明专制统治在普鲁士和奥地利留下了不同的结果。在普鲁士,弗里德里希二世的开明专制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遗产,充满着开明专制的改革传统。奥地利则不然。约瑟夫二世激进的开明专制改革遗留下了诸多问题。约瑟夫二世的改革包括废除农奴制度、农民后代择业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司法现代化和行政管理中央集权化等诸多方面,相关改革范围过广,操之过急,结果遭到贵族的强烈抵抗。改革后的奥地利没有形成中央集权的统治模式,仍是一个以哈布斯堡王朝为纽带的“诸王国的混合物”。相反,有关加强中央集权的改革却促使匈牙利、波希米亚等地的保守势力起而抵制中央政府的政策。到弗兰茨皇帝时,改革已经成了革命的同义语。皇帝和主要政治领导人都反对改革,“反对任何社会力量的自由释放,反对接受任何新的运动”,希望保持原状。所有这些,都给改革增加了难度和阻力。

虽然困难重重,但改革毕竟是当时奥地利克服危机和恢复强国地位的唯一希望。因此,在遭受1805—1806年的连续打击后,奥地利国内仍出现了两个改革集团。

一个改革集团是要求以法国为榜样,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这一改革方向实际上是约瑟夫改革传统的延续,也符合弗兰茨二世加强专制统治的愿望。但是,这种改革取向必然进一步加剧维也纳政府与其治下的其他民族的紧张关系,危及多民族的哈布斯堡君主国的生存。在对外政策方面,该改革集团主张与法国结盟,以便为改革争取时间。尽管这种改革倾向得到皇帝胞弟赖纳大公(Erzherzog Rainer vonsterreich,1783—1853)等人的强有力的支持,却遭到奥地利保守势力的反对,因此难以施行。

另一种改革倾向以施塔迪翁首相和他的胞兄、驻慕尼黑公使弗里德里希·洛塔尔·冯·施塔迪翁伯爵(Friedrich Lothar Graf von Stadion,1761—1811)为代表。施塔迪翁首相的改革理念建立于一种保守性的期望之上,即通过唤醒古老的特权等级代表来“革新欧洲”。在他看来,专制主义撕裂了统治者与社会之间的有效纽带,法国革命正是国家与社会分离造成的危机的结果。因此,他希望通过唤醒哈布斯堡君主国境内各民族的政治精神的方式来加强国家的力量。而所谓唤醒帝国境内各民族的政治精神,就是要激发历史上形成的诸侯的力量。这实际上是一种联邦主义的倾向。在对外政策方面,施塔迪翁则主张联合俄国和普鲁士,以武力反对拿破仑的统治。

弗兰茨皇帝忙于日常事务,无暇顾及上述两派改革势力的斗争。由于以施塔迪翁为首的集团得到了坚决主张反对拿破仑统治的新皇后玛丽亚·鲁道维卡(Maria Ludovika Beatrix vonsterreich-Este,1787—1816)的支持,在两派的斗争中占了上风。

施塔迪翁虽然主张通过激发诸侯力量的方式来释放奥地利境内各民族的力量,增强国力,观念上显得有些保守陈旧,在内部改革方面却沿袭了开明专制时期的一些做法,旨在把人民当作负责任的国家公民,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战胜强大的敌人。施塔迪翁及其之后的相关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进行法律制度建设。制定了新的民事诉讼法、刑法和民法,并于1811年形成了普通公民法律汇编,其中规定了基于自由、财产和平等之上的基本权利。二是进行司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改革,实现司法和行政管理的分离。三是进行教育改革。这一时期奥地利的教育改革与普鲁士的教育改革取向有所不同。它在发展中小学教育的同时,较早地建立起了综合技术高等学校,包括1806年建立的布拉格综合技术学校和1815年建立的维也纳综合技术学校等。

但是相关改革见效不大。在行政管理改革方面,弗兰茨皇帝并没有接受改革者们的建议,建立分类管理的部门制,而是重新建立了枢密院。政策大权仍由皇帝一人独揽;在官僚机构方面,不仅没有改变贵族独占统治的局面,反而进一步巩固了贵族统治;财政和税制改革也以失败而告终。贵族在纳税方面仍然拥有一定的特权;农业改革进展很小。农民仍然要负担沉重的封建义务和劳役。

在各项改革中,军事改革最引人注目。施塔迪翁和卡尔大公都认为,要战胜拿破仑,必须学习法国,发动民众,建立全民武装。在他们的努力下,犹豫不决的弗兰茨皇帝终于在1808年4月21日同意在普遍义务兵役制的基础上进行军事改革。奥地利的普遍义务兵役制非常严格,免除兵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社会特权可言。1808年6月9日,根据约翰大公的建议,开始实施民兵制度。民兵的组建和经费都由各省特别是贵族特权等级承担。结果,在蒂罗尔、施泰尔马克和波希米亚等地,特权等级利用机会再次沉渣泛起,加强自己的势力。

总体上看,振兴奥地利的改革没有取得明显进展,施塔迪翁也就没有条件和基础与拿破仑进行对抗。但是这位奥地利爱国者执迷不悟,全身心地准备对拿破仑的战争。他有计划地通过政论家亚当·穆勒和诗人克莱斯特等一些知名人士进行爱国主义宣传,号召所有德意志人支持奥地利的抗法战争,使整个奥地利陷入爱国主义的狂热之中。同时,各种不实的消息也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这位奥地利政治家的乐观期待。他的胞兄从慕尼黑传来的消息是,与法国结盟的莱茵邦联在私下里是同情奥地利的。而驻法国大使梅特涅从巴黎传来的消息则使施塔迪翁相信,拿破仑在法国的统治已经陷入严重危机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与普、俄两国讨论对法联合作战的谈判失败,施塔迪翁仍一意孤行,准备新的对法战争。而事实上,奥地利正面临着一场新的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