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国政府的行政机构范围内,集中君权是君主专制的重要表现之一,而开明君主专制则是在集中君权的前提下,进一步削弱贵族的参议权。换言之,在君主专制时期,中央集权行政改革的重要表现是实行以君主为首领的贵族合议制,而开明专制的相应改革则是弱化甚至取消贵族的参议权,代之以君主独言专制。普鲁士开明专制的政治措施明确地表现了这一点。
在勃兰登堡普鲁士,自大选帝侯开始,贵族参议制(die adelige politische Mitspracherechte und Befugnisseim absolutistischen System)作为三十年战争以后在君主专制形成过程中出现的邦君官厅的施政原则,随着中央统治机构的确定、完善和加强而得以确立。在贵族参议制原则之下,各地大贵族的传统权利在地方上受到相当大程度的削弱,这些权利继而被转移到以邦君为核心的中央政府官厅。由此,选帝侯国的军事、税收及司法等等主要权利一般都通过由贵族合成的官厅机构而集中于选帝侯一人手中。换个角度说,选帝侯所做出的重大决策一般都经过了与官厅贵族的合议。参议制是中央君主与地方贵族的统治合作形式。在这种形式下,被集中于中央的贵族基本上保有传统的、原来在地方所有的各类权利。
如前所述,普鲁士王国确立以后,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曾经为了增加国库收入而于1713年设置王国的“财政总署”,并在1722—1723年将之扩建为王国“财政—军事—王室领地总执行局”。它负责统管整个王国的财政和军事事务,很大程度地凌驾于作为中央统治机构的“宫廷枢密财务局”(Geheime Hofkammer)。这个“宫廷枢密财务局”是选帝侯弗里德里希三世于1689年对大选帝侯所建立的“枢密院”(Geheimrat)的改建。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总执行局”直接对国王负责,但是,它分设的四个部仍然是领地性的。也就是说,专业部门的划分仍然是以领地为单位的。另外,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也曾经为了集中权力而于1713年发布“组阁政令”(Marginalien) ,组织“内阁部”(Kabinett) ,即国王的咨询部,主要涉及对外事务。它负责制定统一的王国对外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弗里德里希一世于1702年组织的、不作为政府机构的“三人内阁”(Drei-Grafen-Kabinett)。同样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内阁部”也是直接对国王负责,但是,它是一个独立的贵族参政合议机构,其成员仍然参加枢密院举行的全体大臣会议。在维持原有的这些统治机构的前提下,国王弗里德里希二世通过增加管理部门的办法,推行进一步的行政机构改革,其目标是用专业的管理部门来取代贵族的参议机构,用专业人员的责任管理权来取代传统贵族的参政合议权(Mitsprecherechte)。
弗里德里希二世即位之后,如前已述,就立即开始着手增加中央政府的专业管理部门。先后为普鲁士王国的最高权力机构——“财政—军事—王室领地总执行局”增加了第五部、战争或军事部、货物过境税和关税部、采矿冶金部和森林部。新增加的部门不仅在名称上,而且在实际权限方面也都是纯专业的中央管理机构,在本专业范围内,其权利延及全国,并直接对国王负责。但是,对于新近占领的西里西亚省,国王特派大臣管理,该大臣不属于“总执行局”,也没有专业要求,虽然同样直接对国王负责。以专业管理部门为基础的、以特派大臣为代理的“直接对国王负责”,意味着直接排斥贵族合议的原则。对于这些直接向国王负责的大臣,弗里德里希二世以书信的方式与之联系。他向他们发布书面命令,并要求他们进行书面请示和汇报。国王不再召开全体大臣会议,尽管这个会议是王国建立以来的确定机构,他不信任官员个人,尽管政府各个机关都得到严格的监督。由贵族合议原则相伴随的政治统一基本结束。
后来的历史证明,由于容许中央同时存在地方代理机构和专业管理部门,弗里德里希二世的行政机构改革不同程度地造成了权利重叠或真空现象。有些部门逐步地成为一个省或几个省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另有些部门的权利则受到阻截。王国统治体制因此僵化。他的后继者试图通过改善、改良等措施克服这些体制上的弱点,但仅仅依靠改善和改良显然无法从根本上克服这种由君主专制和开明君主专制合成的体制的弱点。
1786年,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继位后发布指令,试图恢复贵族合议体制,并使之与内阁合作,在恢复贵族旧有权利的同时,不破坏君主专制集权。但是,因为他既没有采取措施加强或扩大专业部门的权利,也没有削弱或废除省区领地部门的权势,所以他不仅没有能够延续弗里德里希二世时代的统治强势,反而凸显了先王时代的缺陷。1798年,即位不久的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Friedrich WilhelmⅢ,1770—1840,1797—1840年在位)更是颁布临时指令,再次一定程度地承认中央统治的贵族合议制原则,其结果是宣告了开明君主专制行政措施的失败。直到19世纪初普鲁士王国因外交和军事的失败再次推行改革,解散“总执行局”,彻底结束中央的省区代理机构,确立内阁政治的时候,开明专制体制才走向终结。
在此应该对普鲁士的文官(Berufsbeamtentum)情况做些说明。“文官之父”是所谓的“士兵国王”(Soldatenknig)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的誉称。文官,区别于军官,是在普鲁士王国政府中服役的公务员。国王对于文官的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完全献身于工作,无条件地、准时地、认真地、迅速地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具备相当的知识,不断地、严格地、专业地接受培训。文官一般没有贵族出身,但受过高等教育;没有传统特权,但勤奋、机敏,忠诚于国王。1727年,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在哈勒大学和奥德河畔法兰克福大学设置内政管理讲座,这是欧洲范围内的、首次为充实在职文官的理论知识而设置的高级教育讲习班。
弗里德里希二世延续先王的做法,继续建设王国的文官队伍。所不同的是,他自称“国家第一公仆”,意即普鲁士王国的首席文官(Erster Beamter)。相应地,其他文官也是国家的公仆而不再是国王的私役。在弗里德里希二世的统治下,文官与军官更加紧密地合作:退役军官和非现役的下级军官可以获得某级文官职务。可以说,这是普鲁士由中世纪王国向近代国家转变的标志;也可以说,它标志着普鲁士由等级主义君主国向官僚主义领土国家的转变。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文官逐渐地成为王国的管理阶层。文官阶层构成的公共管理机关逐渐地取代军官主宰的地方权力机构。地方权力机构的主要责任是税收,税收是地方贵族的传统特权。普鲁士国王通过改变特权的方式平息地方贵族的反抗:变他们的税收权为担任军官权,变他们的政治参议权为从事政府公务的权利。
二、谋求王国利益的司法和法权改革
对于专制君主来说,控制王国的各级司法权是完成王国领地统一的必要程序。从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开始,自然法学家S.科塞基(S.Cocceji,1679—1755)受命主持王国的司法改革工作,到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公布由S.科塞基倡议编纂的《普鲁士通用国家法令》为止,普鲁士的专制王权在基本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体现了启蒙的(或开明的)时代特征。
S.科塞基的父亲海因里希·科塞基(Heinrich Cocceji,1644—1719)是普芬多夫的学生,曾先后在海德贝格、乌特勒支和奥德河畔法兰克福大学教授自然法学。受其父亲的影响, S.科塞基也成了一位对当时居于前沿地位的自然法权学科具有很深造诣的学者。1702年,22岁的科塞基受聘奥德河畔法兰克福大学自然法学教授,继而在1723年被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任命为王室司法大臣(Kammergerichtsprsident)。1735年,随着在柏林的王国司法办公大楼的建成,在国王的直接支持下,科塞基将王国原有的各类司法机构,包括民事的、刑法的、教会的以及等级的法庭等等均集中在一座建筑物之内,由他统一领导,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司法改革。
整体而言,科塞基主持的司法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确立王室法院为全国最高上诉机构,同时设有两级地方法院;规定如有必要,凡诉讼案件均可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程序。另一方面,采取考试、考核等严格措施,提高法官及律师的业务水平和社会地位。由于这样的改革触及了甚至可以说剥夺了传统的等级领主、城市以及教会的审判权,所以遭到以总执行局副大臣冯·马沙尔为首的传统保守势力的强烈抵抗,致使国王不得不下令停止改革,并于1739年撤销了S.科塞基的司法大臣职务。
1740年,弗里德里希二世继位后,对于王国的司法乃至法权状况的改革提到议事日程。如前已述,弗里德里希二世掌权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废除刑讯。1741年,他重新任命S.科塞基为王室司法大臣,同时支持和保护他继续推行改革。经过五年的努力,到1746年,普鲁士不仅取消了传统的、所有人的“绝对不可上诉权”,而且确定了新的、所有法官的考试考核和固定薪资的制度。在占领了西里西亚之后,国王又责令科塞基在这个新的省区内推行新的司法制度,确立新的法权秩序。1747年,科塞基再一次被免去了司法大臣的职务,但此免非彼免。从这一年开始,他以大首相的身份,全面推广包括司法改革在内的王国法权秩序改革。1749年, S.科塞基被册封为男爵,此后可称其为冯·科塞基。
在弗里德里希二世的支持下,冯·科塞基主持的改革基本进展顺利,但同时留有两点缺憾。一点,他没有能够彻底地废除宫廷司法权,就是说,包括国王在内的宫廷要人仍然保有法外特权。对此,他曾经于1749年主导王国政府颁布了职权条例,一定程度地加以限制。后来,在他去世以后,王国政府于1756年组建了一个司法裁判机关——东普鲁士政府(司法局) (Ostpreuische Regierung{ Justizbehrde} ) ,在更大程度上限制了宫廷特权。当然,着眼于王国利益的专制王权并没有因此而遭到削弱。另一点,他没有能够实际展开编纂全国通用法的工作。1749年和1751年,冯·科塞基连续两次提出编纂弗里德里希王国法典的立项建议(Projecteines Corporis Juris Fridericiani) ,可是在他去世之前一直没有得到国王的批准。国王弗里德里希二世虽然对于他的建议给予“最高的赞扬”,并在1768年的政治遗嘱中表示赞成法治,承认君主不应该损害法律而应该保护法律,但是,直到1780年他才接受已故冯·科塞基的建议,通过内阁发布命令,责令新任大首相J.H.冯·卡默尔(J.H.von Carmer,1721—1801)落实法典的编纂工作。在冯·卡默尔的领导下,著名法学家C.G.斯瓦雷茨(C.G.Svarez,1746—1789)执笔编写民法典,由E.F.克莱因(E.F.Klein,1744—1810)起草刑法。1792年,在弗里德里希二世去世六年以后,《普鲁士通用国家法令》完成编纂,后经修订,由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于1794年6月1日宣布生效。
《普鲁士通用国家法令》,作为普鲁士开明专制的突出成就,与1713年君主专制时期颁布的《王室领地谕令》相比,其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方面,《通用国家法令》将王室领地宣布为国家财产,国家利益取代王国利益而至高无上;另一方面,它标明普鲁士为法治国家,国王不得任意罢免官员、侵犯私人法权,国家全面监护民众的精神和经济生活;再一方面,它显示普鲁士仍然是等级制国家,贵族被列为第一等级。经济活动和职业选择仍然受等级社会传统的约束。需要指出的是,在18世纪开明君主专制制度之下形成的《普鲁士通用国家法令》还不能体现近代立宪精神,它只是在不改变国家体制的前提下对社会状况进行了一定的改善。
三、开启民智和提高国民素质的教育措施
为开启民智和提高国民素质而干预学校教育,是普鲁士开明专制的又一重要举措。与之同时,王国政府实行的宗教宽容政策也被纳入开明专制的总路线。
1717年9月28日,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颁布第一份《义务教育令》(Principiaregulativa) ,规定王国内的适龄儿童必须接受学校教育。由之,普鲁士王国出现了兴建学校的浪潮。弗里德里希二世统治时,数以百计的学校建立起来。1763年8月12日,国王颁布《学校法规》(General and schulreglement) ,规定5—14岁的儿童必须上学。当时,由于缺乏师资,下级军官就成了教师的主要组成部分。校长也多由退伍老兵担任。整体而言,那时普鲁士的教师基本没有受过良好的学校教育,其文化水平很低,读、写和算的能力都很差。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大多是经过了一定的军事训练、读写能力不算强的人。
虽然事实如此,但是在开明专制时期,在国王的支持下,许多怀有启蒙思想的王国大臣努力地实施王国政府颁布的类似于近代国民教育的措施,并试图提高包括教师在内的职业教育水平。其中的代表人物可以推出两位,即海克尔和蔡德利茨。
J.J.海克尔(J.J.Hecker,1707—1768)是德国实科学校(Realschule)的奠基人。海克尔于1729年毕业于哈勒大学,并留校担任教育学院的教师。1735年,在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的要求下,他离开哈勒,担任波茨坦军人孤儿院的教士、教师和督察员。稍后,在1738年,又由国王亲自任命为柏林三一教堂的首席教士。受虔信派领袖弗兰克的影响,海克尔致力于师资培养和职业教育。1746年,在国王弗里德里希二世的支持下,他买下了柏林一家高级中学的校舍。第二年将其改建为一所新型的实科学校,即经济数学实科学校。这是柏林的第一所实科学校。1748年,他又在柏林建立了教师研讨班。这也是普鲁士的第一个教师培训基地。
同一年, J.J.海克尔着手制定了一份学校规章——“明顿拉文斯贝格学校规章”(Minden-Ravensberger Schulordnung)。这份规章就是1763年弗里德里希二世的《学校法规》的模板。1750年,海克尔被任命为王国教会大臣(Oberkonsistorialrat) ,主管文化、教育和教会工作。在接下来的几年中,他一边著书立说,进一步思考和阐发符合启蒙时代精神的教育思想和理论,并特别创建了格奥尔格·莱默尔出版社和《周刊》(Wochenzeitschrift) ,宣传新的教育理念;一边继续实践学校教育,为柏林教师研讨班建立分校(1753年起) ,为柏林实科学校规范课程,设立技术实习场地,在学校教学与社会职业之间建立联系。J.J.海克尔的教学活动奠定了普鲁士国民教育的发展基础。
K.A.冯·蔡德利茨(K.A.von Zedlitz,1731—1793)是弗里德里希二世政府的高级官员。1755年,冯·蔡德利茨以王室法院高级候补文官的身份进入王国政府,从此以后一路高升:1759年是布雷斯劳的宫廷议员,1764年被任命为西里西亚政府首脑,1770年成为国家和司法枢密大臣(Geheimer Staats-und Justizminister) ,到1771年,除了刑事部事务以外,他还掌管王国的全部文化教育和宗教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和教会事务。就像J.J.海克尔受虔信派领袖弗兰克的影响一样,冯·蔡德利茨在古典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的影响下,致力于国民教育。他坚守教育可以促进人性完美,进而可以推动社会进步的启蒙理念,相信学校教育可以开启民智,进而可以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平。
在冯·蔡德利茨的主持下,普鲁士王国政府于1788年通过了王国《中学学校规则》(Abiturreglement) ,确立中学毕业会考(Abitur)制度;同时加强校舍建设,改善教师薪俸。在大学中,自上而下,鼓励自由思想,支持学术创新。与冯·海克尔相似,冯·蔡德利茨的教改活动也为普鲁士国民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786年,随着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的上任,王国政府的宗教政策开始取代教育措施成为控制臣民思想和观念的主要途径。
自“大选帝侯”弗里德里希·威廉统治时期开始,普鲁士的宗教政策就已经在信义宗和改革宗的范围内实现了信仰宽容的理想。身为改革宗信徒,大选帝侯没有在选帝侯邦内强制实行“教随国定”的原则。他于1664年颁布《宽容敕令》(Toleranzedikt) ,禁止信义宗和改革宗两个教派的神学家在布道坛上相互攻击,并限制信义宗的信仰告白书对于改革宗的划界教理,从而在实际上取消了信义宗《协同书》(《Konkordienbuch》)的限定性和排他性。1671年,出于发展经济的目的,大选帝侯邀请在维也纳遭到驱逐的50个犹太人家庭前来勃兰登堡定居。稍后,在1685年10月29日,即在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于10月18日废除《南特敕令》(édit de Nantes)的十天之后,大选帝侯又颁布了《波茨坦敕令》(Edikt von Potsdam) ,欢迎在法国受宗教迫害的新教徒胡格诺“自由地、安全地”定居勃兰登堡,保证他们拥有一定的特权,并且减免税务和关税;企业主享受邦国补助金,牧师享有豁免权。普鲁士王国建立以后,仍然出于发展经济的目的,王国政府坚持实行在发展经济前提下的宗教宽容政策。其中,对于容纳犹太人的法令具有典型意义。
1700年,选帝侯弗里德里希三世暨稍后的弗里德里希一世颁布《犹太人法》(Judenreglement) ,禁止犹太人购买房屋,并列举了一系列商贸限令。在当时拥有约两万居民的柏林,居住着千余名犹太人。虽然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上任后基本取消了这份法令(1714年) ,允许犹太人在勃兰登堡普鲁士境内买房居住,甚至可以开办商店,但是,王国政府仍然对于犹太人的居住权限定条件。例如,只有长子可以继承居住许可权,次子和第三个儿子可以继承钱财,而其他子女则或者不结婚并且没有孩子,或者离家谋生。另外,犹太人必须以社区为单位每年交纳高额税金,同时必须支付“栏头税”。这是非犹太人为自己的役畜支付的税项,就是说,犹太人要像非犹太人的役畜那样缴税。还有,犹太人使用仆役的数量也受到限制,就是说,政府禁止没有居住权的犹太人以仆役的身份定居在王国境内。1730年,普鲁士王国颁布《通用犹太法》(Generaljudenreglement) ,将柏林的犹太人家庭数目限定在100个,余者限期迁离。但时隔不久,在1737年,柏林又有了321户犹太人,其中附带若干仆从。
弗里德里希二世是开明君主,无论个人的信仰是什么,他在原则上都会遵循宗教宽容的启蒙理想。在他统治期间,在柏林弗里德里希公园的一座新教教堂旁边建起了一座天主教大教堂(1747年) ,成为普鲁士宗教宽容的象征。对于犹太人,在先王的基础上,他于1750年颁布了《普鲁士王国犹太人特权修正法》(Erlaeines Revidierten General-Privilegiums und Reglements fürdie Judenschaft im Knigreich Preuen) ,将犹太人分成了六个等次,依次予以居住法权。具体是,第一等,富裕者,他们本身及其全部合法子女和仆役均有居住权。第二等,受特殊保护者,他们本身及其长子拥有居住权,其他子女需要购买居住权。第三等,受保护者,他们本身拥有居住权,其子女中有一人可以购买居住权。第四等,拉比和社区领袖,他们的居住权与职务挂钩,不得继承和购买。第五等,被容许居住者,他们大多是上面第二、三和四等犹太人的子女。第六等,富裕犹太人的仆役和商行雇员,居住权由其主人临时确定。位于前三个等次的犹太人负责承担税务。据载,在弗里德里希二世在位时期,柏林共有大约6000犹太人,其中90%以上的是有前提条件的居住者。极个别的人能够享受第一等特权;162人受特殊保护,属于第二等;另有63人是第三等受保护者。法令划分等次的结果是犹太人被固定居住。直到1812年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Friedrich WilhelmⅢ,1770—1840)再次颁布相关的“犹太人敕令”时,犹太人才有了自由迁徙的可能性。
1786年弗里德里希二世去世以后,普鲁士王国政府的宗教政策发生变化。他的继任者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重用自己的朋友、新教神学家J.C.冯·韦尔纳(J.C.von Wllner,1732—1800) ,支持后者排挤K.A.冯·蔡德利茨,成为总执行局的首席大臣,并于1788年完全接管了王国的文化、教育和宗教工作。在冯·韦尔纳的主持下,王国政府于1788年7月9日颁布了《韦尔纳宗教敕令》(Wlnersche Religionsedikt) ,宣布教会要恢复使徒时代的纯洁形式,教士要严格按照合法的教义书籍讲道,禁止攻击正统教义。1791年5月4日,冯·韦尔纳主持成立了王国教会事务考核委员会,不仅对于教会的神职人员,而且对于中学以至大学的教师都要进行考核,意在坚决清除启蒙运动的影响。显然,与在其他方面的情况一样,普鲁士的开明专制制度在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统治时期逐步衰退。
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在做王储的时候就参与了玫瑰十字团(Rosenkreuzer)的活动。这个神秘的、以对人类进行全面改革为目的的基督徒小团体是一个敌视启蒙运动的教团,与共济会有些关联,弗里德里希二世曾经积极地参与这类团体的活动。与弗里德里希二世不同,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一直没有摆脱玫瑰十字团的影响。这也是普鲁士开明专制在他统治期间很快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
总之,普鲁士开明专制的特征可以集中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方面,其开明的改革措施仅限于文化、教育领域,在政治、外交领域内仍然实行专制统治政策。典型的例子如弗里德里希二世。他一上任就委托法国神学家、哲学家和历史学家、《百科全书》编纂者之一J.H.S.福默在柏林创办一份政治和文学的法文报纸,并责令大臣H.冯·波德维尔斯(H.von Podewils,1696—1760)审查并清除该报中的非政治内容。所有政治言论都要事先经过严格的审查。另外,他曾经邀请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人客居王宫,几乎每天都与他们交谈,但他不能容忍这些启蒙的精神领袖们对他的统治政策稍加批评。所谓“开明的”仅仅是、且完全是专制的前缀。另一方面,其统治措施表现了观念上的开明和实践上的专制,因此各项措施所建立起来的新制度都不是在取消旧制度的基础之上,而是新旧制度并存、并行。第三方面,其专制的统治政策使君主以公仆的面目、专制君主以第一公仆的面目出现,使中世纪王国以近代国家的面貌出现,因而掩盖了普鲁士国家体制改革的真正需求,导致了这一军国主义“强国”在法国战争中不堪一击的历史事实。
伴随着开明专制的实行,普鲁士进入欧洲大国之列。普鲁士的强国之路是战争之路。它主要通过三次西里西亚战争,跻身为当时的欧洲五强之一。普鲁士的西里西亚战争也是奥地利的王位继承战,对此将在下一章进行叙述。从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到1792年向革命的法国宣战,在将近一个半个世纪的时间内,在欧洲大陆上发生了十几次战争,普鲁士几乎全部涉足,即使不是战争的主导者,不是战争的主战方,也是战争背后的外交力量。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怀着成为欧洲强国的目的,从大选帝侯弗里德里希·威廉开始采取的扩展领土、提高国际地位的总方针,经过几代统治者的一贯努力,到弗里德里希二世统治时期,霍亨索伦王朝的统治领地从2.37万平方公里,扩展到了1713年的11.2万、1786年的19.5万平方公里,一个世纪间增加了八倍多。同时,人口数量从1712年的165万增长到了1740年的240万、1786年的543万。半个世纪间增长了3.3倍。作为参照,德国的人口在1700年约为1500万,1750年约为1700万,1800年约为2300万。普鲁士军队的规模也从1688年的大约8000人增长到了1740年的约8.3万人,到1786年时已经接近18.8万人,百年间增长了23倍以上!到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Franzsische Revolution)爆发之前,就土地面积、人口数量和王国收入,以及在欧洲国际政治中的地位等等各方面来说,普鲁士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欧洲大国。然而,作为普鲁士强国之路上的第一功臣、如愿以偿地像亚历山大大帝一样地被称为“大帝”的弗里德里希二世却有这样的一段话:已经成为强国的普鲁士就像一只猴子,“模仿强国而没有成为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