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着中央集权制发展的道路上,除了奥地利和普鲁士以外,另有巴伐利亚、萨克森和汉诺威等三个德意志中等邦国和若干小邦国获得成功。虽然方向相同,但是不同的邦国还是呈现不同的情况。
一、巴伐利亚
作为神圣罗马帝国的等级邦国,巴伐利亚的实力仅次于奥地利和普鲁士,但是,在中等德意志邦国中它占据首位。自1180年皇帝红胡子弗里德里希一世(FriedrichⅠder Barbarossa,约1122—1190,1152—1190年在位)将巴伐利亚赐给维特尔斯巴赫家族的红头发奥托一世(OttoⅠder Rotkopf,约1117—1183,1180—1183年在位)以后,这个家族对之实行统治直到1918年。七百余年间,巴伐利亚公国的统治区域除了多瑙河南方的三河流域以外,还一度包括勃兰登堡(1323—1373年)和荷兰(1342—1432年)。1623年,在三十年战争期间,巴伐利亚公国上升为选侯国,并在1648年通过《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得到欧洲国际社会的承认。
巴伐利亚等级邦国的统一以家族权利的统一为前提。1503年,巴伐利亚-慕尼黑公爵阿尔布莱希特四世(AlbrechtⅣ,1447—1508,1505—1508年在位)统一了自1253年以来分裂为四个公国的巴伐利亚,并于1506年颁布《长子继承法》(Primogeniturgesetz) ,宣布巴伐利亚公国不可分割。根据这份法规,维特尔斯巴赫公爵的长子长孙或比较更近于公爵直系的长者子孙有权继承公爵职衔,其他公子王孙获得伯爵头衔和生活费用。在承认公爵长子继承权的前提下,公国各等级获得维持其传统自由权利的保证,同时保证其对于战争与媾和的发言权。以此为开端,巴伐利亚在维特尔斯巴赫家族的统治下没有再出现分裂。然而,经过宗教改革运动以及三十年战争之后,巴伐利亚家族的成员形成两股势力,一股,长期地在莱茵河下游地区,在基督教会中——包括新教会和天主教会——占有重要职位,因而在德国的西北部占有势力范围;另一股,长期地与头顶皇冠的哈布斯堡家族对立和竞争,因而在德国东南部处在弱势被动状态。前股势力促使巴伐利亚的邦君专制道路开始于公爵获得选帝侯职衔,后股势力则使邦君专制之路结束于选帝侯获得皇帝的职位。
巴伐利亚的邦君专制开始建立于公爵马克西米连一世统治时期。
1597年,马克西米连开始辅助其父亲威廉五世公爵(WilhelmⅤ,1548—1626,1579—1598年在位)统治巴伐利亚公国。1598年继位以后,他立即对邦国的财政、行政和司法制度进行了带有专制性质的改革。在财政方面,马克西米连在鼓励和支持农业和工商业发展的基础上,不考虑等级的意见,一边发布节俭命令,一边实施增税措施,从而使公国的收入在他统治期间虽然经历了三十年战争,但还是增长了250%以上。在行政方面,选帝侯在确定定期支付工资的基础上,排斥传统的等级势力,主要在市民法学家当中选拔和任命政府官员,并以自己为首席监察官对政府官员进行监察,从而使公国的主要权利掌握在邦君一人手中。在司法方面,他组织专业人员收集和检验过去的法规和法令,将之编为一册,即《马克西米连法典》(Codex Maximilianeus) ,从而使巴伐利亚的法律编纂在此后约150年间都以这部法典为蓝本。在推行这一系列改革的过程中,马克西米连逐步地将等级的势力排除在邦国的政治之外。其间,他所依靠的主要力量是天主教会。
1583年,马克西米连的叔叔作为巴伐利亚公爵的次子成为科隆选帝侯,即艾恩斯特(Ernst von Bayern,1554—1612,1583—1612年在位)。从这一年开始,统治巴伐利亚的维特尔斯巴赫家族占据科隆选侯职位几近二百年。以科隆选侯邦为基地,维特尔斯巴赫家族的势力波及希尔德斯海姆、列日、闵斯特和帕德博恩等地。自艾恩斯特开始,历任科隆选帝侯的维特尔斯巴赫人都在这里推行反宗教改革运动,致使德国的西北部出现改教风潮,重新天主教化。马克西米连正是利用新教贵族遭受排挤、强力反抗的时机,特别借助耶稣会士的力量,基本上剥夺了巴伐利亚邦国等级的政治共同决定权。
马克西米连一世统治的时期正是欧洲宗教冲突及至宗教战争时期。在这样的形势下,他的邦国宗教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他努力地争取德国天主教诸侯的领袖地位,结果在1608年以后,巴伐利亚公国成功地成为德国天主教联盟的首领。另一方面,他努力地建立一支邦君直属的常备军,结果到1610年,巴伐利亚公国拥有步兵一万五千人,骑兵五千人,成功地成为“在帝国中没有对手的”军事强邦。1618年三十年战争爆发以后,巴伐利亚公爵在战争的第一阶段发挥了核心作用,因而随着天主教阵营的胜利而胜利地得到了选帝侯称号(1623年)。在战争的第二阶段,马克西米连联合部分帝国等级,不仅不考虑天主教派和新教派的信仰分歧,而且还得到宿敌法国的支持,借助雷根斯堡帝国议会,严重地削弱了皇帝的军事力量(1630年)。后来,在战争的第三阶段,巴伐利亚选侯国惨遭瑞典军队的占领和**,而到了第四阶段又成为法国直接进攻的目标。到战争结束的时候,巴伐利亚的人口损失了约50%,土地荒芜面积高达50%—100%。在这样的基础上,马克西米连一世的继任者费迪南德·马利亚(Ferdinand Maria von Bayern,1636—1679)通过艰难的战后恢复措施,继续努力地推行邦君中央集权政治。
费迪南德·马利亚的战后恢复措施主要落实在经济领域。一方面,他继续马克西米连一世的节俭政策,并实行延长贷款利息、在选侯领地内减免租税、协助官僚和军事贵族购买土地等等措施,以求鼓励农民开垦荒地,恢复农业生产,重建农户经济。另一方面,他接受重商主义理论,实际地促进商业贸易,特别鼓励谷物、牲畜和木材的出口,支持工场手工业的发展,以求富民强邦。在实施这些着重于经济恢复和发展之政策的过程中,选侯政府一步一步地在财政上独立于邦国等级,从而使从马克西米连一世开始的邦君专制获得经济基础。在这个基础上,1669年,费迪南德·马利亚最后一次通过召开邦国等级会议解决税收问题。此后,选帝侯建立由16人组成的“邦国委员会”,直接控制邦国的税收批准权和税务管理权,为原来的邦国等级只保留了在每年例会上的控诉权,使邦国政治进一步独立于邦国等级。马克斯·艾曼努尔继位以后,虽然邦国统治更多地受制于国际形势,内政措施在相当大程度上让位于外交政策,例如参与竞争西班牙王位和属地、加入奥地利反土耳其联盟等等,但是,选帝侯仍然坚持实行发展经济的政策,支持矿山、盐业及手工业的发展,并于1721年颁布《税收定例》(Steuerveranlagung) ,完全结束了邦国等级参与邦国税务的历史。
巴伐利亚的邦君专制的最后阶段出现在选帝侯卡尔·阿尔布莱希特(Karl Albrecht,1697—1745,1726—1745年在位)统治时期。
卡尔·阿尔布莱希特的统治目标可以集中到一点,即在中央集权的基础上夺取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冠。为此,他于1726年建立“枢密会议”,将自己的心腹之人集中其内,作为最高统治机关,统揽选侯邦国的内政和外交大权,排斥离心分子。另外,他还于1728年与等级贵族达成一致,在邦国内全面推行“脱债工程”。这项工程的内容是在保留固定收入的前提下,分期付清国家债务。其具体做法就是所谓的“资产摊提”法,或称“债券分期偿还”法,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与此同时,卡尔·阿尔布莱希特又通过减少军队兵员和取消建筑计划、减少官员的工资薪水、解雇艺术家等措施,一定程度地弥补了前任选帝侯留下的巨大的财政赤字。当然,他也曾经试图像他的前任那样增加臣民的税负,但是他没有能够像马克斯·艾曼努尔那样一度迫使邦国等级同意增税(1722年) ;1728—1741年间,巴伐利亚的等级贵族一直坚持并有效地反抗选侯政府的增税措施。对于卡尔·阿尔布莱希特来说,等级贵族的反抗不仅意味着专制统治的失效,内政虚弱,而且还预示了他戴上皇冠以后的不幸。
1742年,在欧洲列强的支持下,卡尔·阿尔布莱希特如愿以偿,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卡尔七世。如前所述,皇帝卡尔六世通过1713年的《国事诏书》已经确定女儿有权继承哈布斯堡的产业,确定哈布斯堡所属各邦不可分割,确定哈布斯堡各君主、各等级、各属邦共同合作、政治统一的原则。并且,皇帝卡尔六世已经得到包括法国、英国、普鲁士在内的欧洲大多数政权对《国事诏书》的承认。据此,巴伐利亚选帝侯卡尔·阿尔布莱希特没有权利要求帝国皇冠。但是,因为他是皇帝约瑟夫一世的女婿,特别因为他是皇帝费迪南德一世的后裔,法国、西班牙、英国、普鲁士以及部分德意志邦国支持他当皇帝。当然,这只是他获得支持的借口,支持他称帝的真正的、具体的原因分别是:法国要为国王路易十五的岳父夺得波兰王位,因为奥地利支持波兰国王的儿子、萨克森选侯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Friedrich August,1696—1763)继任;西班牙要收复意大利的、包括那不勒斯西西里等土地;英国要防止法国侵犯汉诺威;普鲁士不仅要保住在于利希贝格的土地,还要占领奥地利的西里西亚等等。在这些各怀私欲的强势支持下,卡尔·阿尔布莱希特战胜了奥地利的女大公、卡尔六世的长女玛丽亚·特蕾西亚(Maria Theresia,1717—1780) ,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的卡尔七世皇帝。然而,由外国力量支持上任的皇帝,缺乏内在的权力基础,因而不仅得不到大多数德意志诸侯的拥戴,没有钱、没有军队,而且还一度失去了原有的巴伐利亚选侯邦土,成为欧洲列强争权夺利的工具。巴伐利亚邦君专制的历史就此走向终点。
二、萨克森
作为神圣罗马帝国的中等等级邦国,萨克森的实力应该说次于巴伐利亚。自1423年起,统治劳西茨、迈森和图林根伯国的维廷家族(Wettiner)通过继承关系,获得萨克森公国的统治权,同时上升为选侯家族。1485年,经过所谓的“莱比锡分裂”之后,维廷家族分为恩斯特支和阿尔布莱希特支。作为长者,前者统治萨克森选侯国和图林根伯国;作为幼支,后者称萨克森公爵并统治迈森边地伯国。1547年,因为在施卡尔马登战役中失败,维廷家族的恩斯特支系失去选帝侯职衔,但保留了萨克森公爵的资格,并继续占有图林根伯国。同时,维廷家族的阿尔布莱希特支系继承萨克森选侯国的统治权利,迈森边地伯国随之并入萨克森选侯国。下面分别叙述萨克森选侯国和萨克森公国的邦君专制确立的情况。
萨克森选侯国,即维廷家族阿尔布莱希特支系的领地,首都在德雷斯顿。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在1651年,经历了战争全过程的选帝侯约翰·格奥尔格一世(Johann GeorgⅠ,1585—1656,1611—1656年在位)宣布“均子继承权”,欲使他的三个儿子各得一个公国。1656年,在去世前夕,他立下遗嘱,重申均子继承权。据此,三个公国从萨克森选侯国中分出。它们是萨克森-维森费尔斯、萨克森-梅斯堡和萨克森蔡茨。继位萨克森选帝侯的约翰·格奥尔格二世(Johann GeorgⅡ,1613—1680,1656—1680年在位)一心要使萨克森的经济恢复到战前水平,并醉心于将德雷斯顿建设成为文化名城,因此对于邦国统一和邦君专制没有兴趣,也未对之采取任何措施。在1660年邦议会上,他甚至同意邦国等级具有抗议权,并放弃了邦君召开等级会议的批准权。他的继任者约翰·格奥尔格三世(Johann GeorgⅢ,1647—1691,1680—1691年在位)继续致力于德雷斯顿的城市建设。虽然他开始组建选侯常备军,创建军官学校,但并没有意识到欧洲历史的主流:国家统一、君主专制。在这样的情况下,邦国等级具有相当大的政治影响力,他们一直保有传统特权,掌握着税收批准权和税务管理权。选帝侯对于邦国的统治仍然受到邦国等级的限制。直到1694年号称“强壮者”的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一世上任后,萨克森选侯邦国才开始走上国家统一、君主专制的道路。
从采取的专制措施来看,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一世的统治应该使萨克森-波兰成为能够与勃兰登堡普鲁士相提并论的强邦。1694年,在上任的第一年,奥古斯特一世就对选侯邦内的全部领地进行了统计,统计项目包括官员的权利、收入数量和来源、支出渠道和使用情况等等,制成表格,据此了解和掌控邦国官员的经济状况。为了这项工作,选帝侯于1696年专门从哈伯施塔特请来一位犹太人,即著名的银行家、军需后勤、铸币代理和商人B.雷曼(B.Lehmann,1661—1730)。通过雷曼的辅君功劳,通过他的积极活动,犹太人在近三百年前,在1430年被屠杀、驱逐之后,犹太社区重新在萨克森建立并很快得到发展。在基本控制邦国官员之后,1697年,选帝侯离开选侯领地,前往波兰继任国王。在离开萨克森期间,他压制等级贵族的反抗,委任帝国侯爵安东·埃贡(Anton Egon,1656—1716)为选侯全权代表,统治萨克森选侯邦领。安东·埃贡不负奥古斯特的厚望,坐镇首府德雷斯顿,继续控制政府官员,并于1703年设立“审核总会”,作为邦国最高税收机关,绕开必须由等级贵族批准同意的直接税,开始增收间接税,同时对中央及地方的税务弊端进行全面督查。这项措施有力遏制了传统等级的反抗。
1706年,奥古斯特一世从波兰回到萨克森,开始亲自治理邦国。这一年,他设立了枢密内阁,将包括安东·埃贡在内的诸位心腹大臣集合其中,作为邦国权利的执行中心。在接下来的几年内,枢密内阁的权限不断扩大,最终由权利的执行中心发展成为最高的权利决策机构。从1707年起,他又连续设立了高级审计处和高级审计议团,对邦国的财政经济进行全面的审计和管理;设立战争枢密议会和战争法庭,处理邦国的战争及对外事务;设立矿山咨议会,管理邦国的工场及手工商业。在选帝侯的直接介入下,所有新设立的官吏机构都有忠诚的市民参与,都有一位既忠诚又有能力的总理大臣。在这里应该特别说明的是,奥古斯特很注重聘用著名专家。除了上面提到的犹太人雷曼和帝国侯爵安东·埃贡以外,他还在1712年邀请当时闻名欧洲的经济学家P.J.马帕格(P.J.Marperger,1656—1730年)来到德雷斯顿,将其聘为宫廷财政议员,接受他的有关重商主义的邦国发展理论。选侯计划曾经以马帕格为主设立一个邦国财政委员会,统管邦国的经济建设。然而,这项计划没有能够像其他邦国机构那样马上建立起来,主要原因在于自1717年起等级贵族联合试图成为贵族的市民,反抗选帝侯的专制主义措施。因为贵族们反抗的切入点是宗教信仰,即他们不仅反对选帝侯为了当上波兰国王而改信天主教(1697年) ,而且反对选侯王子为了继承父位也改变了信仰(1717年) ,接受天主教教义,所以贵族的反抗引起了广泛的、邦国民众的反抗运动。民众反抗的结果是,一方面,计划中的邦国财政委员会直到奥古斯特一世去世后两年,到1735年才建立起来;另一方面,在此以前邦君设立的机构一直不能在实际上发挥作用。邦君专制制度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虽然如此,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一世对于萨克森选侯国的建设作出了许多贡献。
在军事建设方面。1700—1701年间,在选侯全权代理人安东·埃贡的主导下,萨克森选侯邦通过招募,扩充了1682年建立的邦国常备军。1706年,选帝侯从波兰回国后,亲自对这支常备军进行调整,重新组合,目的是使邦国子弟兵在军队中占有主导地位。1712年,选帝侯又组建了一个军事工程团,服务于陆地作战。不仅如此,奥古斯特还于1723年在德雷斯顿建立一所骑士学院,专门训练军事指挥官。以此为标志,萨克森的所谓“奥古斯特军事改革”基本结束。在经济建设方面。1698年,在奥古斯特一世上任不久,就在莱比锡出现了德意志第一家邦国银行,并于1715年出现了一个彩票中心。1722年,选侯政府主持改革萨克森邮政业,使之成为当时德意志帝国中最快的邮递机构。1710年,在选帝侯狂热的支持下,在迈森出现了欧洲第一家磁器制作工场。此后,在很短的时间内,萨克森选侯国拥有了制造镜子、手巾、颜料、地毯等等奢侈品的工场二十余家。萨克森主要城市的建设工程也在这个时期拉开帷幕。在司法体系建设方面。1724年,由选帝侯主持编纂的《奥古斯特法典》(Codex Augusteus)在莱比锡出版,同时宣布废止1572年的“邦国法规文献集成”。稍后,在1728年,选帝侯又主持颁布了“邦国议会法规”,进一步地、更广泛地限制传统等级的权利。最后,在对外关系方面。如果说在其他内政方面奥古斯特一世为邦国的强盛建设作出了贡献,那么可以说,在外交关系方-面,他埋下了萨克森-波兰失去与勃兰登堡普鲁士竞争潜力的隐患。
早在波兰执政期间,自1704年起,奥古斯特就开始活动,让他的儿子娶皇帝约瑟夫一世的女儿为妻,以便联合对抗日益强大的普鲁士。当然,对抗普鲁士只是能够摆到桌面上的理由。在桌面之下,他还有另外一个设想,这就是,萨克森选帝侯想在哈布斯堡男性绝嗣以后,戴上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冠。1711年,皇帝约瑟夫一世去世后,奥古斯特一世以选帝侯的身份,作为帝国的代理人,临时主持帝国工作(4月17日至10月12日)。在此期间,争夺皇位的斗争几近白热化。争夺的一方是法国、英国及巴伐利亚、科隆等德意志强势诸侯,他们支持巴伐利亚的卡尔·阿尔布莱希特继任;另一方是哈布斯堡家族,他们推举的是约瑟夫一世的弟弟、家族的唯一男性继承人卡尔(后来的卡尔六世)。在这种情况下,萨克森选帝侯为了自己而站在了违背帝国利益的所谓的中立立场上。后来,在1713年卡尔六世宣布《国事诏书》以后,奥古斯特一世又是为了自己而保持了上不了台面的沉默,尽管当时国际上和帝国中的大多数势力都同意这份《诏书》。这种中立的、沉默的态度,一度使萨克森在国际关系中失去信任。明显的证明就是选帝侯在国际舞台上找不到支持他世袭波兰王位的力量。虽然他的长子最终迎娶了皇帝的长女(1719年) ,但是,这并没有使奥地利就此而为萨克森的利益进行考虑。在1721—1722年萨克森与普鲁士的关税争夺战争中,奥地利没有派兵支援选帝侯,任其败在普鲁士国王的强权之下。在1725年的马格德堡事件中,选帝侯又派兵以皇帝代表的身份前往马格德堡,在那里与普鲁士的国王军队相对峙。从此以后,战争不断的国际形势和不容乐观的国际地位,加之每况愈下的身体肥胖(1726年起) ,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一世的晚年统治使他早年推行的专制主义措施越来越明显地流为形式。萨克森选侯国没有在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一世的统治下实现邦君集权,因而从此落后于勃兰登堡普鲁士。
萨克森公国,即维廷家族恩斯特支系的领地,首都在魏玛。这是一个不断分裂、不断复合的公国。在宗教改革运动期间,在施马尔卡登战役(Schmalkaldene Krieg)之后,统一的萨克森公国只存在了25年(1547—1572年)便开始分裂。1572年,公国分为萨克森魏玛和萨克森-科堡-埃森纳赫。前者在1603年再分为萨克森-魏玛和萨克森阿尔腾堡,后者在1596年又分为萨克森-科堡和萨克森埃森纳赫。三十年战争期间,公国出现合一倾向。1638年,除阿尔腾堡以外,萨克森公国重新统一。然而在战争末期,在1640年,萨克森公国又一次一分为三:萨克森-魏玛、萨克森-哥塔和萨克森-埃森纳赫;1644年,萨克森埃森纳赫再被前两者瓜分。三十年战争结束以后,分裂后的萨克森公国继续分裂:一方面,1672年,萨克森-魏玛分为萨克森-耶拿和萨克森埃森纳赫,1741年两者重新合一为萨克森-魏玛公国;另一方面,1681年,萨克森-哥塔分为萨克森-哥塔-阿尔腾堡、萨克森-迈宁根和萨克森科堡。这种分裂局面一直持续到神圣罗马帝国解体以后。可想而知,在领地四分五裂的情况下,萨克森公国的邦君专制无从谈起。
最后一位萨克森魏玛公爵是恩斯特·奥古斯特一世(Ernst AugustⅠ,1688—1748,1707—1748年在位)。1741年,由于得到埃森纳赫的统治权,因而宣布成立萨克森-魏玛埃森纳赫大公国(至1903年) ,同时颁布“长子继承法”,宣布大公国不可分割,永不分裂。在此以前,恩斯特·奥古斯特就开始在公国内推行专制主义政策。1728年,他解散了枢密咨议团,模仿法国政治,建立内阁,将公国事务的决定权通过内阁掌握在自己手中。表面看来,萨克森公国将由此走上邦君专制的道路。然而,实际上,公爵的专制措施遭到公国等级的强烈对抗。1746年,埃森纳赫等级代表交给公爵一份备忘录,严辞抗议公爵对于传统等级权利的侵犯。尽管恩斯特·奥古斯特一世实行强硬的独裁统治,但是专制主义制度仍然不能在萨克森公国得到确立。这位萨克森公爵的去世结束了邦君与等级之间的尖锐冲突,同时结束了萨克森公国建立邦君集权制度的尝试。
三、汉诺威
汉诺威公国,即不伦瑞克-吕内堡卡伦贝格公国,因为卡伦贝格公爵于1636年将宅邸搬到汉诺威城而如此简称。作为神圣罗马帝国的中等等级邦国,汉诺威公国的实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次于萨克森。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的时候,出身于卡伦贝格家族(Calenberger)的路德派信徒的恩斯特·奥古斯特(1629—1698年)被升为主教,1662年被选为奥斯纳布吕克教区主教。1679年,身兼教会职务的恩斯特·奥古斯特又继承长兄的爵位,成为不伦瑞克-吕内堡卡伦贝格公爵,或称汉诺威公爵。
恩斯特·奥古斯特公爵的统治使汉诺威走上了邦君专制的道路。为了实现邦君集权,他采取了明确的内政和外交措施。对于内政,公爵首先在上任之初建立内阁,将少数几位心腹大臣集中于内阁,统掌公国的财政预算和军队事务。同时,他改组了枢密院,使之作为公国的最高咨议机关和最高监管机关,直接对邦君负责。在枢密院之下,公爵还设立了几个专业管理机构,如负责司法的总理府、负责财务的财政部、宗教部、战争部等等。在这个基础上,他于1680年制定政府规章,使各个部门均有严格规定的职权范围。至此,汉诺威公爵基本集中了公国的统治大权。稍后,在1682年,恩斯特·奥古斯特公爵颁布了“长子继承法”,宣布公爵家族的领地不可分割,永不分裂。据此,他的长子格奥尔格·路德维希(Georg Ludwig,1660—1727)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在继位后不久,就于1705年将家族的全部领地统一起来,成为整个不伦瑞克-吕内堡-卡伦贝格格鲁本哈根-策勒的唯一统治者。他的其他儿子,除了最小的一位在英国封受公爵以外,另外四位均在皇帝军队中担任军官,其中三位死在战场。在外交方面,恩斯特·奥古斯特公爵的主要目标是为卡伦贝格家族获得选帝侯资格。
如前已述,迄1623年,神圣罗马帝国已有八位选帝侯。恩斯特·奥古斯特之所以能够成为第九位选帝侯,是因为他与英国、与普法尔茨的姻亲关系。早在成为汉诺威公爵之前,在1658年,恩斯特·奥古斯特与普法尔茨选帝侯、波希米亚国王弗里德里希的女儿成婚,新娘的外祖父是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JamesⅠ,1566—1625,1567—1625年在位) ,新娘本人后来于1701年被宣布为英国王位继承人。由于这层关系,即公爵的妻子是英国王室继承人,汉诺威在17世纪的几场欧洲战争中都是举足轻重的势力。也是由于这层关系,即他的岳父是普法尔茨选帝侯,1689年,借助普法尔茨选侯家族绝嗣、欧洲强国争夺选侯继承权之机,汉诺威公爵恩斯特·奥古斯特开始与皇帝利奥波德一世谈判,要求获得选侯资格。1692年,在战争的紧要关头,皇帝同意将汉诺威公国上升为选侯国,恩斯特·奥古斯特是第一位汉诺威选帝侯。1708年,汉诺威的选侯资格得到帝国议会的承认。
伴随着选侯资格的获得,汉诺威的国家结构也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但是,在此实行的不是邦君专制,而是邦君—等级二元政治。就是说,除了符合于那个时代的君主专制政治以外,过去的等级权利仍然在汉诺威合法地存在。一方面,在选帝侯格奥尔格·路德维希(1714年起为英国国王乔治一世)统治时期,选侯邦国的主要领地陆续地以卡伦贝格为核心统一起来。1705年,不仅原来的吕内堡-策勒格鲁本哈根并入卡伦贝格,而且还扩增了萨克森劳恩堡。1715年,凡尔登和不来梅两个公国也被并入卡伦贝格。以卡伦贝格领地为基础,根据其前任于1680年制定的政府规章,选帝侯于1711年设立邦国最高上诉法院。稍后,又于1714年设立五大中央机关,即枢密议政委员会、财政部、司法处、宗教局和战争事务署。此外,还设立了“德意志总理府”,专门负责汉诺威与伦敦之间的联系。君主中央集权的意志不断增长。另一方面,特别在选帝侯兼任英国国王以后,汉诺威的主要领地基本实行自治,地方高级等级贵族与选侯宫廷及中央政府机关的矛盾逐渐减少。在此,军队是主要因素。
与其他德意志邦国相似,汉诺威也是在三十年战争之后建立了一支常备军,兵士和军官主要来自公国的核心地区卡伦贝格。如前述,选帝侯的儿子们直接就是军队统率。1705年,在选帝侯格奥尔格·路德维希整顿政府机构的同时,邦国军队也随之扩大并得到加强。但这个时候的汉诺威军队已经不像以前那样仅仅以皇帝军队的同盟者身份投入战争,如投入反土耳其战争,而更多的是以英国联军的姿态出现在战场上,如连续出现在西班牙继承战、波兰继承战、奥地利继承战,以至出现在英国的美洲战争和东印度战场上。可想而知,这样一支军队不是中世纪式的邦国等级议会可以维持和加强的,它已经被纳入近代国家结构之中。1803年汉诺威选侯国被法国人推翻的时候,其军队也被解散。大部分军官和士兵随着选帝侯到了英国,成为英国国王的德国军团。
四、符滕堡
作为神圣罗马帝国的邦国之一,符滕堡的邦君专制开始于三十年战争以前。1495年,在沃姆斯帝国议会上,符滕堡伯国上升为公国。同一年,第一位公爵埃伯哈德一世(EberhartⅠ,1445—1496,1495—1496年在位)制定了第一份公国法规。根据这份法规,公爵拥有公国的最高统治权,各类公国等级都要服从公爵的权利。然而,因为不愿放弃传统权利,自1498年起直到16世纪前期,等级贵族基本上从未间断地武装反抗公爵专权。1514年,在镇压农民的“穷人康拉德”起义的过程中,由于得到等级贵族的支持,公爵乌尔利希(Ullrich,1487—1550,1498—1550年在位)颁布《图宾根条约》(Tübinger Vertrag) ,承认等级贵族的特权,确定只有在等级同意的前提下,公爵才可以进行战争和征收税款。《图宾根条约》的有效性一直持续到1806年。显然,这份条约是此后符滕堡邦君专制的主要限制。
宗教改革运动波及符滕堡以后,公爵路德维希(Ludwig,1554—1593,1558—1593年在位)带领臣民接受了路德派信仰,迫使坚持天主教信仰的等级贵族迁出邦国。邦国等级的势力因此而被严重削弱。1559年,公爵主持编纂《教会大章》(Groe Kirchenordnung) ,汇编并扩充迄今为止的公国法规和教会法规,使公爵的权利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加强。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公爵弗里德里希一世(FriedrichⅠ,1557—1608,1593—1608年在位)开始在政治上进一步剥夺邦国等级的参与权,在经济上推行重商主义政策,成为早期专制主义的代表。
然而,三十年战争期间,几次大的战役在符滕堡公国领地上展开,并且自1628年起,在公国的领地上,外国的军队长期驻扎。这使符滕堡成为遭受战争破坏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三十年战争之后,虽然通过《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符滕堡恢复了战前的领地规模,经济与管理机构得到重建。但是,有两种情况使邦国等级的势力开始加强。一种,三十年战争之后,战争局势并没有完全改变,符滕堡公国几乎不能避免地被卷入法国“重并政策”的扩张战争及其他战争;另一种,在战后重建的过程中,公国的中坚力量来自新教贵族和市民联盟。在这种情况下,符滕堡邦君专制所对应的是新的邦国等级,即新教贵族与市民,甚至还有农民参与的联合等级。邦国等级议会差不多每两年召开一次,早期邦君专制告一段落。
1677年,弗里德里希·卡尔(Friedrich Karl,1652—1698)受皇帝利奥波德一世的委托,辅佐未成年的埃伯哈德·路德维希(Eberhard Ludwig,1676—1733,1677—1733年在位)公爵统治符滕堡。他受托的统治目标是将公国的全部力量集中起来,以对抗法国越来越强大的扩张势头。面对法国军队的强大攻势,在连续三次遭受法军**之后(1688年、1692年和1693年) ,摄政公爵决定向法国支付巨额古尔登,购买和平。但是,邦国等级不同意提供如此巨大的款项,他们反对公爵政府不经他们的同意而孤意向法国媾和。此时,1693年,17岁的埃伯哈德·路德维希开始亲政,同时重新开始了符滕堡的邦君专制主义统治时期。
1699年,年轻的公爵召开邦国等级全体议员大会,意在建立邦国常备军。此次会议之后,符滕堡邦君基本不再召开邦议会,邦国大事由直接对公爵负责的邦国等级常设委员会进行决策。1724年,在法国军队的压力之下,经过激烈的争执之后,等级贵族终于同意公爵组建一支公国军队。虽然这支军队非常弱小,但是,它标志着符滕堡邦君在集权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然而,符滕堡的专制主义历程并没有就此进行下去。新任公爵卡尔·亚历山德(Karl Alex and er,1684—1737,1733—1737年在位)是天主教徒,在实行宗教宽容政策的同时,难免使等级贵族收回或得到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某些特权。为了在经济上摆脱等级贵族的挟制,卡尔·亚历山德公爵在宫廷犹太人、财政家奥本海默(Oppenheimer,约1698—1738)的帮助下,不是通过重商主义政策而是通过金融活动,迅速地积累起资本,在财政上独立于邦国等级。公爵的这一做法直接导致了两个恶果。一个,出现了狂热的反犹浪潮。1738年,在公爵死后的同一年,奥本海默被酷刑后吊死,许多犹太社区遭到野蛮的攻击和屠杀。另一个,几乎社会各个阶层都支持邦国等级反对邦君。符滕堡邦君试图专制的历史就此结束。
五、梅克伦堡
梅克伦堡在1348年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的直属公国之后,像中世纪的其他公国一样,长期没有确定继承权利法,公国的统一与分裂视公爵继承人的情况而定。当在任公爵只有(只剩下)一个儿子,或只指定一位继承人的时候,公国的领地被统一起来,否则便出现分裂。分裂后的诸位公爵在官方文献上仍然称为“梅克伦堡公爵”,相互之间的区分只是根据公爵所居的地名在话语中、在民间出现,在官方文本上并无区别。在宗教改革运动期间,约翰·阿尔布莱希特一世(Johann AlbrechtⅠ,1525—1576,1547—1576年在位)统治梅克伦堡的大部分地区。1546年,施马尔卡登战争爆发后,他带领军队支援皇帝的天主教信徒,因此于1547年得到皇帝卡尔五世的奖赏。虽然如此,在1549年的邦议会上,他还是宣布梅克伦堡的全部领地接受路德派信仰,并于1550年参与德国北部的新教联盟,与天主教皇帝相对抗。他的儿子约翰七世(JohannⅦ,1576—1592年在位)和孙子阿道夫·弗里德里希一世(Adolf FriedrichⅠ,1588—1658,1592—1628/1631—1658年在位)继续他的反抗天主教皇帝的立场,结果在三十年战争中,皇帝费迪南德二世剥夺了公爵家族的统治权利(1628年) ,将梅克伦堡赐予皇帝军队的大将瓦伦斯坦。直到1631年在瑞典军队的帮助下,梅克伦堡诸位公爵才基本收回了家族领地。三十年战争结束以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梅克伦堡公国没有恢复到战前水平。不仅皇帝和瑞典的军队长期在这里施威强暴,而且普鲁士和俄国的势力也不断在这里施加影响,公国中的许多纠纷都需要外力进行调解。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701年。
1692年,早于1663年改信天主教的克里斯蒂安·路德维希一世(Christian LudwigⅠ,1623—1692,1658—1692年在位)无嗣而终。他的侄子,即第四个弟弟的儿子继任公爵,是为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Friedrich WilhelmⅠ,1675—1713,1692—1713年在位) ,住在什未林。三年后,在1695年,他的第五个弟弟继承自己岳父的遗产也成为梅克伦堡公爵,即阿道夫·弗里德里希二世(Adolf Friedrich,1658—1708,1695—1708年在位) ,住在屈斯特洛夫。此时,梅克伦堡历史上不断发生的事情再次发生:两位公爵争夺领土。为了得到屈斯特洛夫,公爵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准备动武。后来,经过六年的艰苦谈判,叔侄俩人于1701年在汉堡达成协议,平分梅克伦堡的全部领地。这就是所谓《汉堡继承协议》(Hamburger Vergleich)。据此,梅克伦堡公国永久地分为两部分,即梅克伦堡-什未林和梅克伦堡施特雷利茨。两者都实行长子继承制。公爵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及其家族直系子孙统治以汉堡或德米茨为中心的什未林领地,阿道夫·弗里德里希二世及其子孙统治以施特雷利茨或诺伊勃兰登堡为中心的施持雷利茨部分。
首先,在什未林,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公爵死后无子。他的弟弟卡尔·利奥波德(Karl Leopold,1678—1747,1713—1747年在位)继承爵位。在卡尔·利奥波德公爵统治时期,在梅克伦堡什未林公国出现了一个邦君与等级斗争的、由帝国出面调解的下述事例。这个事例同时说明了外国势力在德国邦君确立专制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决定性影响。
与其他试图确立君主专制的德意志邦君不同,影响卡尔·利奥波德的不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世而是瑞典国王卡尔十二世(KarlⅫ,1682—1718,1697—1718年在位) ,后者曾为了维持国家在三十年战争及之后获得的强权地位而先后征服丹麦和波兰,并重创俄国彼得大帝的军队。卡尔·利奥波德非常崇拜这位国王,将他看作是专制主义强权政治家,是值得自己效仿的榜样。据载,在执政期间,他不仅效法瑞典国王的政治风格,而且模仿他的衣饰行为和说话表情,因此有“卡尔十二的猴子”的蔑称。
在瑞典政治的影响下,卡尔·利奥波德确定的统治目标是确立邦君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的主权政治。为此,他首先要建立一支强大的常备军,要以此为基础,面对外国的过境军队彰显梅克伦堡什未林的公国主权。当时正值北方战争时期。什未林不仅是东来西往的瑞典和俄国军队的主要过往和驻扎地,而且还是主要战场之一。早在他上任之前,在1708年,他的哥哥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颁布了一份《消费税收法》(Consumptions-und Steuerordnung) ,剥夺了世俗贵族和教会贵族的免税权,同时宣布解除农民对于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使之成为自由的永佃农,并允许用货币替代劳役。这项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公国的财政从三十年战争的破坏中恢复过来,并应付正在进行的北方战争,但由于教俗贵族的反对而没有得到落实。1713年卡尔·利奥波德继任后,开始采取强硬措施,以图实施这项税收法规。
在其采取的一系列强硬措施之中,后果最严重的是他与俄国的彼得一世(PeterⅠ,1672—1725,1682—1725年在位)缔结盟约。1716年,双方商定,梅克伦堡什未林公爵支持北方战争中的俄国,反对瑞典;俄国沙皇支持公国实行邦君专制主义措施,反对等级特权。联盟的保证是公爵迎娶俄国公主。由此,卡尔·利奥波德一方面将刚刚建立起来的军队投入与瑞典作战的战场,另一方面在俄国军队的支持下强迫等级贵族放弃免税特权,缴纳军用税,镇压在贵族鼓动下的罗斯托克市民叛乱。然而,反抗的等级贵族获得英国的支持。因为他们的领袖人物是自1709年起担任汉诺威选帝侯的首席大臣的伯恩施托夫伯爵(von Bernstorff,1649—1726) ,而汉诺威自1714年起就是与英国的合君国。如此一来,梅克伦堡-什未林公国的邦君与等级之间的冲突引出了俄国与英国的对立,公国内部的争执成为国际事务。1716年冬天,俄国的军队驻进什未林,冯·伯恩施托夫伯爵的领地遭到残酷**。于是,他带领着等级贵族们向帝国的维也纳政府、向英国的伦敦政府提出控诉,控诉卡尔·利奥波德公爵违背传统的帝国法,剥夺等级贵族的自由,控诉他在公国内实行专制独裁统治。1717年,皇帝卡尔六世对梅克伦堡什未林公爵发布“裁决令”,责令下萨克森帝国行政区的领袖、兼为英国国王乔治一世的汉诺威选帝侯格奥尔格·路德维希剥夺该公爵的爵位、财产和统治权利,1719年执行。根据皇帝的命令,汉诺威和普鲁士接管梅克伦堡什未林的统治,前者为之派出八名官员,后者派出四名。卡尔·利奥波德试图组织反对贵族垄断市场的小城市市民和反对贵族奴役的广大农民,并以免税为条件联合教会力量,对抗皇帝的裁决。但是,在汉诺威和普鲁士的压制下,公国内部对于公爵的支持力量难以抵抗外部的影响力。1727年乔治一世去世后,皇帝的裁决令被解除,但帝国宫廷法院于1728年宣布卡尔·利奥波德的弟弟继任公爵,即克里斯蒂安·路德维希二世(Christian LudwigⅡ,1683—1756,1728—1756年在位) ,废除了卡尔·利奥波德的公爵职位。普鲁士的四位官员直到1787年才撤离梅克伦堡。
在遭到皇帝的“裁决”之后,梅克伦堡什未林公国进入政治分散和行政瘫痪的状态。公爵的权利受到严格的限制,民众的负担由于支付执行裁决令的费用而额外加重,确立邦君专制制度无从谈起。1755年,克里斯蒂安·路德维希二世公爵与邦国等级贵族签署了《邦国依法继承协议》(Landesgrundgesetzlicher Erbvergleich) ,巩固了等级贵族的传统权利,致使邦国的落后状况一直持续到1918年君主制解体。
其次,在施特雷利茨,1708年,公爵阿道夫·弗里德里希二世立下遗嘱,宣布他的长子继承爵位。这就是阿道夫·弗里德里希三世(Adolf FriedrichⅢ,1686—1752,1708—1752年在位)。由于一直没有儿子,1748年,已经62岁并身患重病的阿道夫·弗里德里希三世与他的妹夫、梅克伦堡-什未林公爵克里斯蒂安·路德维希二世商议,通过一条秘密条约将梅克伦堡的两个分公国合而为一,希望借此能够建立统一的梅克伦堡公国。但是,由于等级贵族的强烈反对,这份条约没有正式生效。
1752年,阿道夫·弗里德里希三世去世,他妹夫的军队进入施特雷利茨,试图以实际行动使1748年的秘密条约生效。此时,等级贵族又掀起了强烈的反抗浪潮,反抗什未林公爵统治施特雷利茨。他们将无嗣公爵的同父异母弟弟的儿子拥上爵位,这就是阿道夫·弗里德里希四世(Adolf FriedrichⅣ,1738—1794,1752—1794年在位)。新公爵上任不久,于1755年,签署认可了什未林公爵与等级贵族签署的《邦国依法继承协议》。至此,梅克伦堡的两个公国都有了一份共同的、邦国等级性质的法规;它结束了公爵集权的权利要求和政治愿望,巩固了邦国等级的势力,致使梅克伦堡的邦国等级直到1918年以前都掌握着传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