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十年战争爆发的同一年,即在1618年,勃兰登堡选帝侯约翰·西吉斯蒙德(Johan Sigismund,1676—1620,1608—1619年在位)继承了普鲁士公国,勃兰登堡和普鲁士联合在同一世系的霍亨索伦王朝统治之下。从此,勃兰登堡普鲁士的统治者同时具有两种权利地位:一种,身为帝国选帝侯,他具有神圣罗马帝国的等级地位,且是帝国的最高等级之一;另一种,身为普鲁士公爵,他还是波兰国王的附臣,受效忠波兰国王的誓约约束。因此,三十年战争结束以后,在相同的、建立强邦的目标下,勃兰登堡普鲁士走上了与奥地利不尽相同的道路。一方面,在努力使普鲁士公国挣脱波兰宗主权的过程中,霍亨索伦家族将邦国的统治中心向东移到普鲁士,以普鲁士为根据地或出发地,逐步地整合并扩张邦属领地;另一方面,在努力侵占帝国领地的过程中,勃兰登堡普鲁士的统治者逐步地削弱本国邦内的等级割据势力,将邦领内的税收、军事、行政与司法权利集中于柏林的选侯政府,进而实现了邦君中央集权制,向着欧洲大国的行列迈进。
一、勃兰登堡-普鲁士的领地整合与扩张
三十年战争结束的时候,作为勃兰登堡普鲁士的统治者,霍亨索伦家族的领地除了勃兰登堡边地侯国以外,还包括战前已有的波兰国王附属地普鲁士、拉温斯贝格、马尔克和克雷弗,并包括战后获得的后波美拉尼亚、哈尔伯施塔特、明登和卡闵主教区。此外,它还得到对于前波美拉尼亚和马格德堡两地的继承权。就是说,当这两个地方的统治家族出现绝嗣的时候,霍亨索伦家族有权接续该地的统治世系。然而,从东部的普鲁士到西部的克雷弗,勃兰登堡-普鲁士的领地分散而割裂。改变这种状况,将所有领地整合起来并有所扩张,其过程构成了勃兰登堡普鲁士向着强邦发展的早期历史。勃兰登堡普鲁士领地整合与扩张的过程大致从17世纪中叶开始,到18世纪中期基本结束。这个过程的具体目标可以归纳为三个:一个,得到普鲁士公国的宗主权,这项权利从1225年起掌握在波兰国王的手中;另一个,得到于利希-克雷弗贝格的一部分,这一部分是“应该”由霍亨索伦选帝侯继承的、但是被普法尔茨诺伊堡公爵抢占的岳父遗产;第三个,得到包括奥得河口在内的前波美拉尼亚,这是瑞典楔在勃兰登堡和后波美拉尼亚之间的、阻碍勃兰登堡普鲁士公国发展的外国障碍。在选帝侯弗里德里希·威廉统治期间。这三个目标决定了勃兰登堡普鲁士的邦国政策。虽然在“大选侯”去世之前仅仅实现了第一个目标,但是以这三个目标为开端的、跻身欧洲强国之列的普鲁士强邦路线直到18世纪末都没有改变。
首先,主要是为了得到普鲁士的宗主权,勃兰登堡选侯国利用了瑞典王国与波兰王国之间的“北方战争”(Zweiter Nordische Krieg,1655—1660年)。本来,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以后,因为顾及自身利益,勃兰登堡与瑞典处在敌对状态,而与波兰相对和平。但是,为了得到普鲁士,勃兰登堡改变立场,支持敌方而与友方作战。战争初始,于1656年,选帝侯弗里德里希·威廉与瑞典国王卡尔十世签订《马林堡条约》(Vertrag von Marienburg) ,商定前者向后者提供军队,后者支持前者对于普鲁士的主权要求。在取得华沙战场上的胜利以后,1657年,勃兰登堡与波兰签订《韦劳条约》(Vertrag von Wehlan)。据此,波兰被迫放弃普鲁士的宗主权,并同意割让与后波美拉尼亚接壤的劳恩堡和毕托夫等地。勃兰登堡如愿以偿。此外,通过结束北方战争的《奥利法和约》(Vertrag von Oliva,1660年)可见,勃兰登堡占有普鲁士的事实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勃兰登堡强大的军事力量首次在欧洲战场上展现。
其次,主要是为了得到于利希-克雷弗贝格遗产,勃兰登堡选帝侯采取进攻措施,但只是巩固了而没有扩大其原有的权利。早在1573年至1579年间,于利希贝格公爵将3个女儿分别嫁给勃兰登堡选帝侯、普法尔茨-诺伊堡公爵和普法尔茨茨维布吕克公爵,因此在1609年于利希-贝格公爵家族男性绝嗣后,其3个女性继承人为了娘家的遗产而进行战争。在三十年战争爆发之前,具体在1614年,勃兰登堡选帝侯、霍亨索伦家族的约翰·西吉斯蒙德与普法尔茨诺伊堡公爵、维特尔斯巴赫家族的沃夫冈·威廉(Wolfgang Wilhelm,1578—1663年)连襟两人商定了一份《克桑滕条约》(Vertrag von Xanten) ,共同瓜分了岳父的遗产:勃兰登堡选帝侯占有克雷弗公国和马尔克、拉温斯贝格两个伯国,普法尔茨-诺伊堡公爵得到利希和贝格两个公国。但是,三十年战争期间,由于人口损失、土地荒芜和外国势力的侵入,上述分配格局被打破。战-争结束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将这份遗产判给了普法尔茨诺伊堡,因此,在1651年,勃兰登堡的军队开进了贝格公国,选帝侯弗里德里希·威廉要保证并扩大岳父的遗产。在当地贵族和民众的抗议下,加上皇帝与法国等强势的干预,勃兰登堡的军队被迫撤出。“大选侯”的愿望没有实现。接着,在1653—1654年的雷根斯堡帝国议会上,勃兰登堡选侯代表再次提出对于利希和部分贝格领地的要求,并再次遭到包括外国势力在内的各种力量的强烈抵制。最终,在英荷战争、法西战争造成的国际形势下,勃兰登堡与普法尔茨诺伊堡签订了《克雷弗和约》,重申1614年的遗产分配方案。后来,围绕着一块小的领地——拉文施泰因领地,双方继续争夺。直到1671年才达成一致,确定这块领地归普法尔茨-诺伊堡公爵所有,勃兰登堡选帝侯得到五万塔勒的补偿,并得到公爵家族绝嗣后的继承权。显然,在“大选侯”统治时期,勃兰登堡普鲁士还没有能够扩大其在莱茵河出海口及大西洋区域的权益。
复次,主要为了得到前波美拉尼亚,勃兰登堡选侯国与瑞典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争夺战。根据《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瑞典以帝国等级的名义,占有包括沿海岛屿在内的前波美拉尼亚地区。这个地区不仅紧紧地楔在勃兰登堡与后波美拉尼亚之间,而且紧紧地扼住了奥得河出海口,因此成为勃兰登堡整合领地的重大障碍。为了清除这一障碍,虽然在瑞典与波兰之间的“北方战争”期间,勃兰登堡一度支持瑞典与波兰作战,但仅限于华沙一场战役。在得到普鲁士的宗主权以后,勃兰登堡立即回到瑞典的对立阵营。接着,利用英国与荷兰之间的第二次战争,勃兰登堡站在荷兰一边,对抗站在英国一边的瑞典,并联合法国与丹麦,迫使瑞典签订《哈本豪森条约》(Friedezu Habenhausen,1666年) ,放弃对不来梅的占有。稍后,在法国国王路易十四进行的四次“重并战争”和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期间,勃兰登堡一直没有与瑞典同步进入反法同盟。具体说,当瑞典反对法国的时候,勃兰登堡保持沉默,如在“遗产战争”中;当瑞典沉默的时候,勃兰登堡便进入反法同盟,如在“大同盟战争”中;当瑞典与法国同盟的时候,勃兰登堡则是对抗法国的中坚力量,如在“法荷战争”中。总之,勃兰登堡的对外立场使之有机会在国际上获得有效支持,得以修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夺取奥得河东岸的部分瑞典领地(1679年)。
最终,借助两次国际战争——西班牙王位继承战和大北方战争,勃兰登堡-普鲁士基本完成了邦国领地的整合。具体说,早在法国与奥地利为主要交战方的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爆发前夕,“大选侯”的儿子和继承人、勃兰登堡选帝侯弗里德里希三世就利用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亟需外交支持、联合抵抗法国抢占西班牙遗产的形势,允诺给予哈布斯堡皇帝以政治和军事上的援助,因而使皇帝同意“宣告他为国王”(1700年)。选帝侯弗里德里希三世成为“在普鲁士的”国王弗里德里希一世;选帝侯的所有辖区,包括勃兰登堡、后波美拉尼亚以及克雷弗等等都成为“在普鲁士的”国王的领土。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爆发以后,普鲁士积极地为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作战。战争结束时,普鲁士合法地占有林根、莫尔斯、泰克伦堡和格尔德恩四个伯爵领地以及纳沙泰尔(1713年) ,从而完成了在莱茵河左岸的领地完整。另外,在瑞典与俄国为主要交战方的大北方战争前期,普鲁士的基本立场是中立,既没有阻止俄国、丹麦和萨克森的反瑞联盟在前波美拉尼亚作战,也没有对瑞典采取打击措施。因为那时的普鲁士一方面正在为西部领地完整而投入相当大的兵力,另一方面也担心北方战争的风险。直到俄国占领了前波美拉尼亚的首都斯德丁、势必扼制奥得河出海口的时候(1713年) ,“在普鲁士的”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才出面与俄国订立盟约(1714年) ,以瓜分瑞典在波罗的海的领地为前提,参与反瑞联盟,进入战场。战争结束时,普鲁士终于得到前波美拉尼亚。虽然包括施特拉尔松和格赖夫斯瓦尔德在内的前波美拉尼亚的西部地区,以及维斯玛等地还在瑞典人的手中,但是普鲁士王国毕竟占有了奥得河的出海口。从此,普鲁士王国迈入欧洲强国的竞争行列。
二、普鲁士邦君专制
作为神圣罗马帝国的等级邦国之一,勃兰登堡普鲁士霍亨索伦王朝的统治目标与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的目标基本一致,即脱离帝国政治的束缚,建立能够与法国、英国等欧洲强国相抗衡的普鲁士王国。为此,早自三十年战争后期开始,勃兰登堡普鲁士的统治者就着重从两个方面入手集中邦君权利。一方面,建立一支只服从选帝侯命令的常备军,另一方面,削弱地方等级势力,建立选侯专制政府。以1715年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颁布《王室领地谕令》、宣布霍亨索伦王室领地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令为标志,普鲁士实现了邦君中央集权制。
一方面,为了建立一支只服从于选帝侯的常备军,“大选侯”弗里德里希·威廉采取措施,迫使邦属各个领地的等级议会同意征收军税。首先,在选侯国的核心地区,即在库尔马克,1653年,“大选侯”以承认领主的经济特权、贵族的免税权以及他们完全支配臣民的权利为条件,换取当地等级议会同意征收军税。本来,等级议会只同意征收六年军税,但是,因为库尔马克的等级议会此后没有再召开,所以不仅缴纳军税没有期限,而且反对选侯措施的等级领主也从此失去了争取权利的平台和机会。接着,在西部的克雷弗,经过一系列斗争,1660年,“大选侯”强使当地等级议会废除了旧有的领主特权,特别废除了贵族的免税权,同时宣布了选帝侯建立常备军的绝对权利。当然,由于遭到当地等级领主的强烈抗议,1661年,“大选侯”一定程度地恢复了贵族的拒绝纳税权。最后,在东部的普鲁士,地方等级及其官员的势力特别强大。1661—1663年,“大选侯”以逮捕城市反对派首领相威胁,并以同意定期召开等级议会相妥协,迫使当地的等级议会接受并实行他的措施,同意征收军税。1671年以后,普鲁士的等级议会不再召开。至此,库尔马克、克雷弗和普鲁士三地的等级议会均失去了原有的参政能力。至于等级议会原有的税务管理权,“大选侯”逐步地在各地,特别在普鲁士,派遣选侯官员监督甚至直接管理地方税务,并逐步地通过增加征收间接税而淡化直接税的主导作用。就是说,通过增加城市货物通行税,淡化地方领主税收批准权和参与税务管理权的作用。
如果说“大选侯”弗里德里希·威廉努力解决的是常备军的军费来源问题,那么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所努力解决的就是常备军的军官问题。为了得到优秀的军队指挥官,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对贵族阶层进行改革。首先,他使贵族的采邑地变成自由地,解除了贵族对于邦君的土地依附,同时给予贵族迫使农民依附于土地的权利。接着,以贵族自由地为基础,他要求每个贵族每年要为每匹马交纳40塔勒,同时要求每个贵族为国王提供军官,继而要求对贵族预备军官团进行强制性教育和训练。显然,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是在保留贵族经济特权的前提下,增加了贵族的军事特权。
至于士兵的来源,在普鲁士,一般流行适龄男子必须服兵役的传统做法。在勃兰登堡及其他邦领,普遍实行在国内和国外募兵的雇用兵制。但是,在“大选侯”统治时期,勃兰登堡已经开始部分地实行义务兵役制,即以所谓臣民保卫邦国的义务为基础的征兵制度。到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统治时,普鲁士王国逐渐地实行普遍义务兵制。1733年,王国政府在国内划出兵役区,就是说,划定某个地区,使其义务地为某个军团补充士兵。服兵役的期限,初时规定为每年要服役三个月。后来减半,改为一个半月。与兵役区划制度相配合,王国政府还规定了某一地区的士兵在某一连队中的人数比例,目的在于防止连队中同乡亲属势力过大,以致结党营私,破坏军队纪律。当然,王国还有相应的免兵役规定,规定贵族子弟、有声望的市民、农户户主及其继承人,以及政府官员和大学生都可以免服兵役。
在“大选侯”及其继位的两位国王的统治下,近百年间,勃兰登堡-普鲁士建立了一支强大的常备军。据统计,在1688年“大选侯”弗里德里希·威廉去世的时候,选侯指挥的常备军有三万一千人,到1740年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去世时,人口二百五十万的普鲁士,其军队人数近十万。这个人口在欧洲主要国家和地区排列第13位的王国,其军队人数排列第四。王国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三用于军队建设。见下表。
1740年欧洲强国军队人数
另一方面,为了建立选侯—国王集权制政府,“大选侯”弗里德里希·威廉和他的两位继承人——选帝侯弗里德里希三世(国王一世)及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分别采取了侧重点不同的措施:“大选侯”的措施侧重于确立中央统治机构,确保选帝侯统治的最后决定权,两位国王的措施侧重于完善和加强中央及地方的统治机构,确保霍亨索伦王朝的统一政治。
1640年,在上任的第一年,“大选侯”弗里德里希·威廉就采取措施,将属下三大地区的最高行政机构——库尔马克的枢密院、克雷弗的邦政府和普鲁士的最高参议会——统一在君主个人的掌握之中,使之成为勃兰登堡-普鲁士的中央行政机构。在这个基础上,1651年,“大选侯”又颁布《枢密院条例》,将勃兰登堡枢密院设为总部,总部之下设立分管19方面事务的管理或顾问部门,例如管理选侯家族领地的财政顾问部等,分管整个选侯国家的不同事务,从而将各类权利逐渐地收笼在选侯政府的管辖之内。后来,“大选侯”还在保留各类管理或顾问部门的前提下,设立主管财政、军事和外交的三大专门机构,使管理国家重大事务的机构直接对选侯一人负责。所有部门均在君主个人的名义下体现统一,所有部门的负责人均得到选帝侯的特别委托,而在其主管的方面全权代表选帝侯。与此同时,“大选侯”通过委派直属官员,组成地方专署,主管地方的军税和军务,逐渐减弱原来地方等级的作用。如此一来,在中央,选帝侯的全权代表机构基本上取代了原来的贵族管理会议,在地方,选帝侯的委派官员基本上取代了原来的等级代表。最后,“大选侯”设立宫廷事务秘书,通过他们发号施令,从而实现其统治选侯邦国的最后决定权。
1688年,“大选侯”去世后,他的儿子弗里德里希(选帝侯三世、国王一世)和孙子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继续他的建立集权制政府的政策。
首先在财政管理方面。1689年,选帝侯弗里德里希三世将“大选侯”于1651年设立的、负责管理选侯领地的财政顾问部改为“宫廷枢密财务局”,并于1713年进一步改为“军事与王室财务总执行局”。这是中央的财政部。它不仅接管了原来地方财务管理局的职权,而且还接管了原来作为中央金库的宫廷财务局的事务(自1696年)。
“军事与王室财务总执行局”开始工作后,马上与“军事总署”发生矛盾。军事总署是“大选侯”于1660年设立的由全权代表选帝侯的军事总监构成的军事管理机构。开始时,军事总监随军行动,处理军需,给养军队,征收军税。后来,随着邦国常备军的建立,军事总监成为常设官员,军事总署成为选侯邦国的常设机构。由于军事总署的主要任务是依据税收和财政维持军队,所以在实际上常常表现为邦国经济政策的执行机构。这种实际作用必然使军事总署与作为直接的经济政策执行机构的财政总执行局相互矛盾。在两者之间存有相同之处,即都是直接对选帝侯负责的经济政策执行机关,但同时存有不同之处,即利益和目标完全不同。军事总署的利益在于城市手工商业,财政总执行局的利益则在于农村土地经济。因此,前者需要中央集权的支持,其目标在于邦君集权,而后者的支持力量却在于地方等级,其目标在于等级联盟。为了调和两者之间日愈尖锐的矛盾,1722年,已经成为“在普鲁士的”国王的弗里德里希·威廉颁布条例,宣布建立新的统一的经济政策执行机构,即“最高财政—军事—王室领地总执行局”,简称“最高总执行局”,统管财政、军事和王室领地事务。1723年,普鲁士最高总执行局开始工作。这是一个王国的合议制机关,全面负责普鲁士王国的行政和经济政策,其工作原则是业务分工。就是说,最高总执行局有负责全国性的业务部门,如军事规划署、边境事务署、邮政署、铸币署等等,同时还在地区分工的基础上具有业务部门的分工,如库尔马克军事管理局、财务局等等。如此一来,普鲁士王国基本上实现了统一的财政管理制度。这是建立普鲁士中央集权制政府的重要一步。
其次在行政管理方面。1689年起,选帝侯弗里德里希三世将“大选侯”的宫廷集权改变成内阁集权,指定两至三名内阁大臣,直接服务于国王。国王对一切重大事务做出决定并监督实施。原有的枢密院仍然是所有大臣的聚会机构,并负责协调、管理司法和文教两方面的事务。1728年,内阁大臣组成内阁部,主管外交事务,成为正式的中央机构。至此,普鲁士政府的三大机构——负责军事和王室财务总执行局、负责外交事务的内阁部、负责司法和文教的枢密院——基本完善地确立起来,并以条理分明的原则展开工作。
国王是王国政府的统一象征。从“大选侯”开始,勃兰登堡普鲁士的最高统治者均躬身亲政,除极为偶然地有总理大臣或宠臣代理政治以外,选帝侯或国王都是通过秘书直接地治理国家。1717年,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将“大选侯”的宫廷事务秘书,改为内阁枢密秘书。国王通过秘书与各部大臣进行书面往来。在财政总执行局,国王保有主席位置;在内阁部,国王有权发布内阁命令;在枢密院,国王是唯一能够召集所有大臣到场的人。如此一来,普鲁士王国基本上实现了中央集权的、统一的行政管理制度。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时的中央管理机构
最后在地方管理机构方面。早在“大选侯”采取措施确定和完善中央统治机构的同时,地方管理机构的重要性就被大大地减弱,以选帝侯为核心的全权代表制政府逐渐地排挤以等级为核心的地方势力。自1651年起,原来的地方等级政府慢慢地变成类似于政府部门的机构,即地区上诉法院、军事和选侯领地财务处。不仅如此,“大选侯”还直接派遣两类官员,一类负责监督地方政府的财政事务,并监督他们对于选侯领地的管理,另一类负责管理地方军税,排斥当地贵族介入军务。1723年最高总执行局的设立使中央一级的财务与军务结合起来以后,从属于它的地方机构随之也将军务与王室领地事务融为一体。结果是,从中央到地方,普鲁士王国的军事强国措施与经济政策同步而行,并以保证整个王国的军事和财政利益为目的,这些机构还拥有广泛的行政司法权。
在地方官员队伍中,县长和税务官扮演主要角色。县长,本来是勃兰登堡边地伯国的、相对自治的地区长官。三十年战争期间,县官与选帝侯的全权代表合作,共同处理地方的军务和税务。1701年以后,县官被改为县长,由当地等级贵族推荐、国王任命,负责当地治安、实施国王命令,但没有审判权。逐渐地县长一职被推广至普鲁士王国各地。作为本地等级推荐的人物,同时作为国王任命的官职,县长既保留了地方等级机构的权利,又接受了邦君的治理地方的职责,因而不仅为邦君专制贯通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机构,而且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等级传统与邦君专权之间的矛盾。税务官,与县长相比有两个不同之处。一个,税务官是主管城市、城镇的地方长官,而不是像县长那样以管理农村地区为主;另一个,税务官是选帝侯或国王直接任命的官员,而没有经过当地贵族绅士的推荐。勃兰登堡普鲁士的税务官是邦君实行专制的工具之一,通过税务官,邦君得以监督和保护城市税收和财政利益,进而控制城市的经济生活。
与奥地利相比,勃兰登堡普鲁士邦君专制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军事化:军事化的国家政治和军事化的统治方式。三十年战争的经历使勃兰登堡普鲁士的统治者将军事防御当作战后发展的中心目标。为了加强军事防御的能力,从“大选侯”开始,霍亨索伦王朝的政策几乎都是为了军队建设,为军事服务。一方面,政府为了军队而规划国家经济,不仅使军队在粮食、服装和武器等方面的需要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而且由政府出面创办或资助各种军用企业,并在全国范围内增收间接税,使军事经济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龙头;另一方面,政府为了不断增加军事势力而抑制其他统治力量,不仅将国家收入的主要部分用于装备军队,而且以保证自由役使农民的特权为条件,驯服土地贵族(容克) ,将地方等级的势力纳入王国的军事统治机构,并使文官服从军官,使各级政府和各种文官机构的发展适应于军事需要。文官机构的建立本意是促进发展王室产业,管理政府开支,文官服从军官无疑于国家服从军队。对于文官的训练也像训练军官一样,要“无条件地、准时地、认真而迅速地履行职责,完全献身于工作并且不断地充实知识。”当然,对于文官还要有基本的理论训练。为此,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于1727年下令在哈勒大学和奥得河畔的法兰克福大学设立内政管理讲座,研究探讨和教授学习关于行政管理的基本理念。还有一方面,勃兰登堡普鲁士统治者从三十年战争结束伊始就将军队建设或军事行动当作王朝统一的行为。1657年参加华沙战役及其胜利是“大选侯”统治下的全体邦国的第一次联合行动,库尔马克、克雷弗和普鲁士,三大领地联合出兵,统一领导,共同胜利。此后,随着选侯邦国统治势力向东、向普鲁士转移,直属选帝侯的军队也被建成以普鲁士为根据地的“全普鲁士”的机构。无论是克雷弗的军士,还是库尔马克的军曹,抑或普鲁士的军官,都是普鲁士军队的肌体,是王国整体的一部分。如此一来,军队不仅是作为镇压反叛和扩张领土的工具,而且还是作为联合的手段,将自然的和历史的不同区域联系成为普鲁士王国。
事实也是如此。到1740年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去世的时候,“在普鲁士的”国王,同时还以选帝侯身份统治勃兰登堡、以公爵身份统治波美拉尼亚和马格德堡、以伯爵身份统治马尔克和拉温斯贝格、以亲王身份统治哈尔伯施塔特和明登。虽然在每一领地其统治权利各有不同,但是通过军队组织和军事行动,他基本上能够在全部区域内推行军事化的专制制度。在这样的前提下,宗教异同和民族差异不再构成王朝政治的重要内容,信奉改革宗的霍亨索伦统治家族允许大部分臣民信奉信义宗,允许犹太人定居和发展,并接受成千上万的法国信仰难民胡格诺。同时,身为德意志人的霍亨索伦王室模仿法兰西的方式统治普鲁士王国,并将众多的捷克人、波兰人、瑞典人以至斯拉夫人等等纳入王国的统治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