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德国建国后,对政治经济体制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以统一社会党为主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和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

一、民主德国的政治体制

民主德国在社会建设过程中,对政治体制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在1945—1952年的反法西斯民主革命时期,民主德国规定国家性质是无产阶级同其他劳动阶级和非劳动阶级联合执政的政权,但垄断资产阶级、大地主以及军国主义者不能参加联合政权,参加执政的各阶级、阶层及其政党在法律上平等。民主德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普选产生的人民议会(Volkskammer),政府是按照政党联盟体制建立,也就是有关政党结成民主政党联盟,联盟内各政党平等,凡在议会拥有40个席位的议会党团,均可按其实力参加组织政府。长期以来,德国统一社会党是最大的议会党团,一直占据总理职位。总体而言,这一时期民主德国的政治体制保留了较多的传统因素,有较多的分权制色彩,也采用了某些民主管理形式如延续了传统的两院制,中央一度保留了参议院,参议院有权向人民议会提出立法提案,并可根据宪法对人民议会的立法决定行使否决权。这一时期还比较强调公民表决的作用,人民议会由公民普选产生,法律由人民议会或直接由人民通过公民表决来制定。1946年6月,为了决定对战犯、纳粹分子、垄断集团所拥有的企业是否实行国有化,萨克森州还举行公民投票,其他州也进行了同样的投票。依照公民表决结果,苏联占领当局暂时没收的9282家工业企业中有3834家企业交给人民,实行了国有化。

在1952—1963年的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民主德国规定国家性质转变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人阶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德国统一社会党是执政党。政府组成不再遵循政党联盟制度,而是由所有政党和群众组织组成的全国阵线负责提出统一的议员候选人名单,各政党和群众组织按照一定比例组成政府。由于群众组织中的统一社会党成员较多,统一社会党在各级政府和议会中开始占有绝对优势。

在1963—199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主德国规定国家性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如1968年宪法第一条规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是工人阶级和农民的社会主义国家,它是在工人阶级及其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领导下的城乡劳动人民的政治组织。”在认定剥削阶级逐渐被消灭后,民主德国国家政权开始向全民国家转变,也就是认为政府客观上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此情况下,民主德国政治体制的主要发展方向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首先是发展直接民主,1968年宪法第21条详细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力,包括:广泛参加社会主义集体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民主选举一切权力机关并参与其工作;共同管理、计划和安排社会生活;可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议员、国家机关和经济机关的负责人作工作汇报;利用社会组织的威信表达愿望和要求;可向社会机关、国家机关和经济机关和组织提出要求和建议;通过人民投票表达意愿。为了落实直接民主,民主德国让群众参加国家法令、决议的制订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政府还制订公民呈文法,允许公民提交呈文,有关部门要在四个月内作出答复。

为了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民主德国还提高社会团体在民主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民主德国最为重要的社会团体是德国工会联合会(Deutscher Gewerkschaftsbund)、自由德国青年联盟(Freie Deutsche Jugend)、德国民主妇女联合会(Demokratischer Frauenbund Deutschlands)等组织,参政方式主要是参加组成国家机关、参加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以及对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对于社会团体参与立法工作,官方说法是,社会团体有着独特的工作方式和独立任务,不是统一社会党的附属物,而是代表一定的社会集团利益,让社会团体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可以保证和协调全社会的利益和各个社会阶层、集团、集体和居民个人的利益。此外,民主德国政府还注重进一步发展企业内部的民主关系,其理由是企业不是国家政权机构,但属于社会主义政治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细胞”。总之,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主德国对政治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发展。

以上是民主德国政治体制沿革的三个阶段,就具体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而言,民主德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制度,1968年宪法第48条规定人民议会的工作实行决议与执行相统一的原则。也就是,人民代表机关既行使立法权,又领导和责成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执行由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从而将立法、作出决议、贯彻决定、监督执行等等活动统一起来。

人民议会是民主德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唯一的立宪和立法机关,通过全体会议决定国家政策的根本问题。1968年宪法第54条规定,“人民议会由500名议员组成。议员通过自由、普遍、平等和秘密的选举产生,任期5年。”包括人民议会在内的各级人民代表机构的代表由各政党和群众组织提名,候选人首先需要所在集体对其本职工作、社会工作和个人品德进行审议。然后,各政党和组织在全国阵线范围内进行广泛协商,最后提出一个包含各政党、各群众组织的代表在内的统一候选人名单。

关于人民议会的工作,1968年宪法规定,人民议会选举其任期内的主席团,主席团按人民议会议事日程领导人民议会的工作。人民议会成立由议员组成的各委员会,委员会有义务与选民密切合作讨论法律草案,并对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各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长和国家机关其他领导人出席会议,以说明情况,一切国家机关都有义务向各委员会提供必要情况。人民议会最迟于选举后30天内举行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国务委员会召集。如有半数以上议员出席会议,人民议会就有表决权,表决实行多数表决制,经法定议员2/3同意,可以决定修改宪法。只有经人民议会本身作出决定,方得在其任期届满前解散人民议会,该决议须经法定议员2/3以上通过。

关于人民议会的职权,1968年宪法规定:(1)人民议会通过法律和决议,最终地、对每个人都有约束力地确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发展目标。(2)人民议会规定公民、集体和国家机关相互合作的主要原则及其在执行国家的社会发展计划时的任务。(3)人民议会保证其法律和决议的实行,确定国务委员会(Staatsrat)、部长会议(Ministerrat)等机构的工作原则。(4)人民议会选举国务委员会主席和委员、部长会议主席和成员、国防委员会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审判员及总检察长,并随时罢免之。(5)人民议会在不变更法律的前提下,批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法方面的条约。人民议会享有解除这些条约的权限。(6)人民议会决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防御状态。在紧急情况下,国务委员会有权决定防御状态,并由国务委员会主席宣布之。(7)人民议会可决定进行人民投票。

民主德国的最高人民代表机构是人民议会,按照行政区划,在专区、市、县、乡镇和联合乡镇设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68年宪法规定,地方代表机关的工作目的是增加和维护社会主义财产,不断改善公民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公民及其集体的社会和文化生活;提高公民对国家和法律的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公共秩序,巩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公民权利。在所辖范围内,地方代表机关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决议,并拥有归自己所有的固定收入。地方代表大会还选举其政府和各委员会,政府成员尽可能由议员来担任,非议员可以被任命为委员会委员。政府的全部工作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有义务向其报告工作。政府还要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开展,并领导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发展。

地方代表大会的主要活动形式是举行会议,下设的委员会是其工作实体。委员会组织公民在准备和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时进行专门性合作,并监督政府及其业务部门执行法律、法令和代表大会的决议。委员会还有权向议会和政府提出提案和建议,有权参加政府涉及其工作范围的会议以及讨论他们的提案或提议的会议。

各级政府是民主德国的行政机关,按照“议行合一”的原则,政府只是人民议会的一个机构,并不是独立于议会体系的政府机构。除了1961年到1970年国务委员会一度行使政府职能外,民主德国的中央政府职能长期由部长会议行使。

国务委员会是由人民议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国家元首性质的国家机构。1949—1960年民主德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在民主德国第一任总统威廉·皮克于1960年9月7日去世后,人民议会决定不再设立总统,代之以国务委员会。根据1968年宪法,国务委员会是人民议会的机关,向人民议会负责,执行宪法及人民议会法律和决议赋予的任务。国务委员会在国际法上代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批准和废除国家条约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批准的国际法方面的条约。

国务委员会由人民议会选举产生,实际上是人民议会中各议会党团推举的代表组成。国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组成。国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秘书在人民议会改选后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任期五年,选举国务委员会主席的建议由人民议会最强大的议会党团提出。人民议会任期届满后,国务委员会继续工作直至人民议会选出新的国务委员会为止。

国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1)任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其他国家的全权代表,接受其他国家向其派驻的代表的国书和卸任状;(2)规定军衔、外交级别和其他专门称号;(3)宣布进行人民议会和其他人民代表机关的选举;(4)任命国防委员会委员,就国防和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原则决议,在国防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国防;(5)受人民议会委托,对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进行经常性监督;(6)行使大赦和特赦权;(7)设立国家勋章、奖励和荣誉称号,并由其主席授予。实际上,民主德国国务委员会的权力非常有限,不能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只是拥有一些特殊权力。

1970年后民主德国的中央政府是部长会议,1968年宪法规定,部长会议作为人民议会的机关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它受人民议会委托负责统一执行国家政策,组织完成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任务和委托给它的国防任务;它的工作向人民议会负责,并有义务向人民议会报告工作。

部长会议由部长会议主席团成员组成,包括一个主席、若干副主席和若干部长。部长会议设有外交、国防、内务、国家安全、司法等部委,还有若干直属机构。部长会议主席和成员在人民议会改选后由其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主席由人民议会最强大的议会党团提名,他受人民议会委托组成部长会议,领导部长会议和主席团,代表部长会议和对外代表民主德国。

根据1968年宪法,部长会议的主要职能是:(1)管理国民经济和其他社会部门。保证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国民经济,和谐地安排社会部门和布局,实现社会主义经济一体化。(2)根据宪法的原则执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对外政策。(3)根据其主管范围决定缔结和废除国际法方面的协定。(4)拟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中有待解决的任务,并向人民议会提交法律和决议草案。(5)领导、协调、监督各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和各专区政府的工作。(6)在人民议会的法律和决议的范围内,颁布法令和作出决议。

民主德国地方政府对各级议会和上级政府负责,并向之报告工作。根据同级议会和上级政府的决议,地方政府领导本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决定有关本地区及其公民的一切事务。地方政府下设若干专业机构,负责管理地方所属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公共事业等,负责处理居民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投诉。按照行政级别,民主德国的地方政府分别称为专区委员会、县委员会和乡委员会。各级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基本上是地区人民代表大会议员。

民主德国的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民主德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是最高法院,它根据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领导各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保证各法院统一实施法律。最高法院向人民议会负责,在人民议会休会期间向国务委员会负责。根据宪法,民主德国的审判是由最高法院、专区法院、县法院和社会法庭负责,军事犯罪是由最高法院、高等军事法庭和军事法庭审判。为了保证各阶级和各阶层的男女公民都能行使审判权,民主德国还设有审判员、陪审员和社会法庭成员,这些人员均由民主选举产生,要向选民负责和报告工作,如果违反宪法或法律,或以其他方式严重违反其义务,选民可以罢免他们。检察机关的职能是保障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及公民权利,根据民主德国法律法规,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实施和执行进行监督,以保护公民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领导对犯罪行为的斗争,并保证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法院审判。检察院由检察长领导,各专区和县的检察员及军事检察员受总检察长领导。检察员由总检察长任免,对总检察长负责并接受其指示。总检察长对人民议会负责,在人民议会休会期间对国务委员会负责。

二、政党结构

民主德国的政党制度是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制。在民主德国的政党体制中,存在社会基础和党纲党章都不相同的多个政党。同时,德国统一社会党在政党联盟中起着领导作用,并得到1968年宪法和其他各党的承认。在这种体制下,其他政党并不是在野党和反对党,而是参与执政的联盟党,联盟的基础是各政党都接受的共同政治目标和政治原则。

民主德国的政党制度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二战结束后建立反法西斯民主政权的过程中,非工人阶级进步力量组成了自己的政党组织,积极参与了新政权的建设工作,并与工人阶级政党密切合作,从而在民主德国形成了多党联盟的格局。1945年7月14日,德国统一社会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德国自由民主党以及德国国家民主党等政党组建了“反法西斯民主政党统一阵线”,统一阵线制订了一个共同行动框架,每一个政党派出五名代表组建一个阵线委员会,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政党联盟内部,各党地位平等,任何一党不得凌驾于他党之上。政党联盟中的各政党都参与议会和政府的工作,参与国家政权的行使,还参与非国家形态的社会主义人民运动,即共同组成民主联盟和全国阵线两个人民统一战线组织,以在全国各地团结各党派、群众组织和无党派人士,共同为建设发达社会主义而行动。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德国统一社会党在人民议会中一直是最大的议会党团,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主德国的政党联盟由各党平等转变为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即德国统一社会党是执政党,参与执政的其他政党是德国民主农民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德国自由民主党以及德国国家民主党四大党派。

德国统一社会党在民主德国长期执政,人数最多,实力也最强,在人民议会内是最大的议会党团,拥有127个席位,有权提名其成员担任国务委员会主席和部长会议主席。此外,国务委员会的两名副主席(其中一名由部长会议主席兼任)和若干名委员以及部长会议的多数成员由德国统一社会党党员担任。德国统一社会党“第一次代表会议”规定该党是德国工人阶级和所有劳动者的政治组织,党的一切机关都可以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机关是代表大会,两次代表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党中央执委会,从中选出的中央书记处是直接贯彻党的政策的负责机构。居民区支部和企业支部是党的基层单位,《新德意志报》(Neues Deutschland)是党中央的机关报,迪茨出版社(Dietz Verlag)是党中央的出版社。1950年,统一社会党通过了新的党章,强调党是“德国工人阶级的政党,是工人阶级有觉悟、有组织的先锋队,是其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它将劳动人民最先进的部分联合在自己的队伍中”。党章还规定,党的一切行动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目标是以建立工人阶级政治统治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党的组织建设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基础。在1976年修改的新党章中,统一社会党强调党不仅是工人阶级而且也是劳动人民的有觉悟和有组织的先锋队,从而突出了向全民党发展的趋势。

基督教民主联盟成立于1945年6月26日,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非工人阶级政党中成立最早、人数最多的政党。盟员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和原中小资产阶级中的基督教徒。1949年10月,基督教民主联盟参加了民主德国政府的成立工作,盟员在政府内部担任了一个副总理和三个部长。基督教民主联盟在人民议会中拥有52个席位,有1.5万名以上的盟员是民主德国各级人民代表机构中的议员或候补议员,在地方国家机构中也有联盟的代表。1948年6月基督教民主联盟有盟员21.2万人,1983年共有成员约12.5万人。1952年10月召开的联盟第六次代表大会规定,联盟的指导方针是根据和平与仁爱的原则、基督教人道主义的进步传统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进行活动。1977年,联盟十四大宣布联盟是一个和平、民主和社会主义的组织,是一个有义务忠于社会主义的政党,从基督教的责任出发争取人和人的共同幸福与繁荣,并以此参与社会主义建设、支持社会主义国家、参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策制定与执行、加强社会主义国家共同体以及在欧洲建立持久和平。

德国自由民主党于1945年7月5日成立,最初成员主要是中小资产阶级、公务人员、职员和富裕农民。成立时,该党宗旨是反法西斯和实现民主主义。1949年10月,自由民主党参加了民主德国政府的组建工作,拥护政府的施政纲领,在政府中拥有一个副总理和两个部长职位,在人民议会拥有52个席位,在地方人民代表机构和行政机构中均有代表,该党成员还以各种形式参与各常设的群众组织和其他民主机构的工作。在1950年8月25—26日的全国阵线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该党承认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统治地位,并表示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1977年,德国自由民主党召开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宣布该党为社会主义而奋斗,将向联邦德国宣传民主德国的政策作为党的一项特殊工作。

德国民主农民党在1948年4月29日成立,主要由合作社农民和农业工人组成,中小农民特别是在土地改革中获益的农民成为主要依靠对象。最初的党章要求全党必须站在工人阶级一边,提出农民与工人的目标和利益是连在一起的。20世纪40年代,该党的主要政治目标是在苏占区彻底执行民主土地改革所规定的各项措施,把土地改革推行到全国,并使劳动人民与工人阶级及其他民主势力团结起来进行建立统一民主德国的斗争。土地改革完成后,该党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工农联盟,致力于农业合作化运动以进一步促进农业的社会主义发展,并通过加强在农民中推广工业式的生产方法来发展农业生产,以此促进农村生活城市化。20世纪60年代,该党第七次代表大会提出党的任务是在民主德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该党的中央领导机构是中央理事会和中央检查委员会,下设专区联合会、县联合会以及地方小组。该党在人民议会拥有52个席位,有2.1万名以上的党员是各级人民代表机构的议员或候补议员,该党在各重要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均有代表。

德国国家民主党于1948年5月25日成立,最初成员主要是手工业者、知识分子、个体商人、小业主以及当年希特勒国防军中没有战争罪行和正确吸取了历史教训的军官和职业士兵。在经历了社会主义改造后,该党成员主要是手工业者、中小商人、文化工作者和职员。成立初期,该党的政治目标是实现德国的统一、保障中间阶层的生存、促进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支持土地改革和没收垄断企业。在1972年召开的第十次代表会议上,德国国家民主党支持把私人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转化为国营企业,提出党的特殊任务是争取和教育前纳粹党员和希特勒军人。

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民主德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也就是国家规定生产计划、生产目标以及价格,并根据计划调拨资源。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统一社会党拥有最高的领导地位,对国家经济以及社会的各方面进行管理和控制。

建国之初,民主德国是一个私有经济和公有经济并存的“混合经济体系”,国家主要是通过经济政策、税收等经济手段管理经济,对经济的管理权有限。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民主德国经济的公有制成分日益扩大。1950年社会主义所有制企业的总产值在国民经济总产值中占到56.8%,其中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41%,商业占61%。1955年公有制经济产值上升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2/3,其中工业产值占到全国工业总产值的85%,农用耕地已有18.4%属于农业生产合作社,4.4%属于国营农场。1958年7月,德国统一社会党“五大”提出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决定对手工业和小型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并同时加速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以后,民主德国对工业企业的改造没有采取没收的方式,而是通过税收、强制性购买和销售债券等手段,对小规模的私营企业不断地加以限制,如限制原料、电力、燃料的供应,禁止新工业设备的购买、切断私人企业和联邦德国企业之间的联系,等等。许多私人企业被迫将其工厂变成合资公司,也就是同意接受国家投资,政府通过入股和参与利润分配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扩大这些企业与国营企业的合作和分工。以公私合营的形式,民主德国逐步使私营工业企业向社会主义企业转变,使私营企业主向劳动者转变。1972年,这些合资企业大多数被吸收到国营企业中。私人企业的规模不断萎缩,20世纪80年代,所占国民收入比值从40%下降到3.2%,仅雇用了0.07%的劳动力,并主要存在于建筑业、服务业和农业之中。

在商业领域,1945年12月,根据苏联军事管制委员会的命令,消费合作社成立,收回了被法西斯分子掠夺的财产。1948年11月,国家商业组织(简称国营商店)建立,1950年大约占到30%的零售销售额,消费合作社占17%,私营部门占53%。为了把私人零售企业纳入社会主义轨道,民主德国通过合同制使私人零售企业与国营或合作社经营的批发贸易企业建立紧密联系。随着私人零售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程加快,1970年国营商店大约占45%的零售销售额,消费合作社占35%,私营部门占10%,而且,私人商店大多数被改造为公私合营的代销店。

在城市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同时,苏联占领当局和后来的德国政府也在农村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德国的大地产主要集中在苏占区,苏联军事管制委员会认为,容克地主在纳粹执政时期既奴役工人又压榨农民,应该被剥夺财产和土地。1945年7月,德国共产党开始组织农业工人和农民参加群众大会,阐述土地改革的任务和目标,提出和宣传“把容克土地变为农民土地”的口号,号召农村居民积极参加土地改革运动。同年9月,苏联军事管制委员会下令无偿剥夺超过100公顷的大土地所有者和现行纳粹分子以及战争罪犯的地产连同牲口、农具,苏占区还设立国家土地基金,把没收的绝大部分土地和财产分配给雇农、移居者、贫农以及小佃农作为他们的个人财产,剩余的大约1/3没收的土地归国家、地方或社会机构所有,这些社会所有土地后来陆续建立了近500个国营农场。其他的容克地主土地,则拨给地方行政机关和农民互助联合会。土地改革后,国有化的土地有330万公顷,其中的250万公顷是大地主所有。苏占区的州、县行政管理委员会还规定,经过土地改革建立的农场不准出卖、租佃、分割或抵押,教堂占有的土地不在土地改革之列。土地改革由民主选举的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主要从事土地的没收、分配等组织工作,会员包括5万名产业工人、农业工人、中农和其他劳动者。

1952—1959年,民主德国开始逐步进行农村集体化运动,采取农民自愿入社的原则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社。第一种类型的合作社是土地联合经营,牲畜仍由社员个体饲养,40%的合作社纯收入按入股土地量分配。第二种类型的合作社与第一种类型合作社基本相同,只是土地分红占30%。第三种类型的合作社是土地和牲畜均由合作社联合经营(自留地和自留畜除外),20%的收入按入股土地量分配。在1953年“东柏林事件”前,民主德国主要建立的是I型合作社,合作社经营管理的耕地面积大约只有12%。“东柏林事件”后,民主德国加速了农业集体化进程,1959年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的耕地面积占到45%,新建立的合作社大部分是第三种类型的高级合作社。1960年初,民主德国开展了一次非常强大的集体化运动,使合作社占耕地面积从45%飞跃到85%。至此,农业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在建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同时,苏联军事管制委员会以及民主德国政府也开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1948年7月1日,民主德国开始实行半年计划,这是第一次由统一社会党建议的国民经济计划。实际上,统一社会党并没有计划经济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这些经济计划是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下制定的。民主德国还以苏联为样板,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该体制的特点是国家主管经济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并把它作为考核企业经营成果的标准。通过计划,国家规定企业的生产方向、产量、产品品种、质量和规格、生产工艺以及职工人数和编制;国家控制企业生产所需的一切物资的来源、数量、取得方式、产品销售以及价格;国家统一规定各行各业、各个部门的工资等级和标准、企业的工资基金总额等。中央政府机构直接负责全部重要的经济决策。民主德国的经济管理机构比较庞大和复杂,按照不同的经济部门可以分为二级或三级管理机构。中央直属工业企业采用的是二级管理,由中央部直接管理。地方工业和国营农业企业实行的是三级管理,有关企业由专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部进行管理。

建国初期,民主德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克服二战后的经济混乱、建立国民经济新秩序、迅速恢复经济、实现国民经济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体制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乌布利希政府和昂纳克政府都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