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粹党在1933年1月之前,工作重心是争取获得更多民众的支持,伺机获取政权,1933年1月之后,则是全盘控制国家和民众,重整军备,扩张领土。在这两个阶段中,经济变革诉求都处于从属的位置。同时,它并不是一个经济党,希特勒作为党魁,又严重缺乏经济学方面的知识,并无系统的经济思想。然而,纳粹主义作为一个要求改造国家和社会的思想体系,免不了要在经济方面提出自己的设想,纳粹党作为一个政党,为了吸引追随者,又不得不在纲领和宣传中涉及经济方面的主张。经济大危机期间,纳粹党利用尖锐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从争取下层民众的支持以获取政权的需要出发,正式提出自己的经济纲领。
1931年初,希特勒下令在纳粹党全国指导处内设立“第二组织部”,下设由奥托·瓦格纳(Otto Wagner)主持的经济政策处和迪特利希·克拉格斯(Dietrich Klagges,1891—1971)主持的经济学科处。同年3月5日,奥托·瓦格纳和格雷戈尔·施特拉塞尔提出《纳粹党关于经济政策的基本观点和目标》的文件。从以后的进程来看,该文件基本上反映了纳粹党对未来经济秩序的观点,许多设想在纳粹上台后得以贯彻。然而,希特勒担心其内容会引起经济界不安,故而阻止其公开发表。文件要求推行中央集权的国家统制经济,强调“国家应为了整体利益限制个人的自由,也要有最高国民财产支配权,有权干涉经济生活,进行调解和规定。国民经济服从政治手腕。……对自由企业家的自主权,在涉及财产获取和使用的方式上,将通过法律进行限制”。它还提议要以法律形式对企业主获取和运用财产的自由进行限制,监督投资、物价和工资,声称“扩大生存空间”是解决德国经济危机的必由之路。
1932年5月,纳粹党发表格雷戈尔·施特拉塞尔起草的另一份文件《经济紧急纲领》,提出一套有关通过国家举办公共工程、扩大就业机会消灭失业的措施,并提出征收高额收入税,“粉碎利息奴役制”,实行国家监督物价,干预银行等措施。该文件由格雷戈尔·施特拉塞尔作为提案向国会提交。这是纳粹党第一份公开发表、又专门针对经济问题提出的纲领,提出的措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因而获得了中下层民众的广泛支持。它对于纳粹党争取小资产阶级群众和失业工人的支持,赢得该年7月国会选举的胜利,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但同时也引起垄断资本集团的不安。于是,希特勒很快下令收回,由纳粹党的另一名经济理论家、后任希特勒内阁财政部国务秘书的弗里茨·莱因哈特(Fritz Reinhardt,1895—1969)作较大的修改,同年秋以《经济建设纲领》为名发布。新纲领回避了前一纲领所提出的尖锐问题,并作了有利于垄断资本集团的重新解释。它强调要扩大农业投资,提高农业产量。同时帮助修建工人私有的独立住宅,以疏散市区人口。要求增加交通事业投资,改善交通状况,为商业发展、东部定居区和军方所希望的疏散大城市人口服务。纲领还反对实施刺激出口的政策,要求脱离世界市场,实现自给自足。
纳粹党执政之后,一些体现下层民众情绪的下层机构和冲锋队要求为实现纳粹党纲领中的反资本主义条款采取行动,引起垄断资本集团的不满。希特勒因此于1933年7月间禁止任何党组织采取干预经济的行动,任命曾经充当他同垄断资本家联系的牵线人威廉·凯普勒(Wilhelm Keppler,1882—1960)为党的“经济全权代表”。
至于希特勒本人,由于经济学知识缺乏,对经济问题不感兴趣。他几乎没有公开阐述过自己的经济主张,只有若干零散的内部谈话,而且常常自相矛盾。例如,希特勒早年曾说过,纳粹党原则上“反对自由主义”,不赞成“自由贸易”,“不赞成市场经济控制的自由价格和工资”。但是,据后来当了纳粹经济部长的瓦尔特·冯克回忆,三十年代初,“元首本人在同我和我所介绍的工业界领袖人物会谈时一再强调,他是国营经济的敌人,所谓‘计划经济’(Planwirtschaft)的敌人。他认为,为了争取最高产量,自由企业和自由竞争是绝对必要的”。其实,希特勒重视的只是权力意志,政治的权衡始终占绝对优先的地位,经济只不过是达到自己政治目标的许多手段之一。为了政治上的需要,他常常以机会主义的态度,对不同的群众,提出和宣传不同的经济主张。不过,对于希特勒来说,下面两点却是始终十分明确的。
第一,绝对维护“经济私有制度”。希特勒曾几次对大工业巨头们强调,“经济生活的建立是根据成就、人格价值的概念以及人格的权力”,因而证明私有财产是有正当理由的。1930年5月,当奥托·施特拉塞尔(Otto Strasser,1908—1975)及其支持者要求实施工业国有化时,希特勒斥责“这会是德国经济的毁灭”。他强调,“资本家通过他们的能力发迹,繁荣到顶点……这仅仅再次证明他们是高等种族——他们拥有领导权”。当施特拉塞尔问他将怎样对待克虏伯家族时,希特勒的回答是:“只有当人们不能为了民族利益行事时,那时——而且只有那时——国家才可以进行干预。”法西斯主义追求“一元”性的绝对统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西斯国家必然要对经济生活实施强有力的干预。然而,由于希特勒曾经发表过上述谈话,因而纳粹政权一直视所有权为禁区,改用较为低级或粗野的手段来干预经济生活。
第二,希特勒强调,“没有剑,就不可能有经济政策,没有权力,就不可能有工业化”。“在德国,往往是在政治力量高涨的时候,经济情况才开始改善;反过来,往往在经济成了我国人民生活中唯一内容,窒息了思想力量的时候,国家就趋于崩溃……从来没有一个国家是靠和平的经济手段建立的。”德国必须“获取新的土地”,“避开一切世界工业和世界贸易政策的尝试,代之以集中一切力量,旨在为它的人民在下一世纪的分配获得一块立足的生存空间开辟出一条生存之路”。
二、摆脱经济危机
希特勒执政后,一方面着手摆脱经济危机,为扩军备战提供经济前提,另一方面实施经济体制和机制的改组,逐渐建立起具有浓厚纳粹特色的战争经济体制。整个纳粹统治时期,根据主要经济任务的区别,德国经济大致可以划分成三个阶段。1933—1935年为“沙赫特时代”,重点是在纳粹党和企业家之间构建起新的合作平台,摆脱经济危机,减少失业人口;1936—1941年为“四年计划时代”,以组建“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为抓手,较大幅度地实施经济体制机制改造,构建备战经济体制;1942—1945年为“施佩尔时代”,推动经济为总体战争服务。
希特勒就任总理时,德国经济已走出危机的谷底,但仍陷于困境中,失业人数高达600万。1933年2月1日,希特勒发表《告德意志国民书》,宣布政府将实施“伟大的”四年计划:在4年内“彻底克服失业”,“拯救德意志的工人”,“拯救德意志的农民”。按照他自己的说法,当时必须尽快解决两个主要的经济难题:失业和农业危机。
纳粹运动中尽管也有少量获得博士学位的高学历“人才”,但数量更多的,却是文化水准较低的中下层民众。这样的政党要驾驭难度极大的经济问题,在起步阶段必须同专业人士联手,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为自己服务。此外,利用资产阶级的代表人士来管理经济生活,还能在新政权尚未巩固之时起到安抚有产阶级的作用。“沙赫特时代”由此而起。
沙赫特在世界经济大危机期间,以拒绝接受《杨格计划》为导火线,同魏玛政府分道扬镳,积极支持希特勒上台。纳粹党掌权后,他于1933年3月重新出任国家银行总裁,并担任国家开支管理委员会主席,翌年7月兼任政府经济部长,1935年5月又兼任“军事经济全权总代表”,一时成为直接对希特勒负责的纳粹德国“经济独裁者”。沙赫特执掌经济大权后,总结前任三届政府的经验教训,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但在具体方法上,采取了一种独特的方针:松财政,紧货币。
松财政,就是由国家大量投资,兴办公共工程,如修筑道路和高速公路,兴建机场,建造住宅,整治水道,改良农田土壤等,用以刺激需求。在1933和1934两年内,全国用于公共工程的开支,达到50亿马克。这些非生产性项目的投资,既繁荣了经济,又不会加重已有的生产过剩性危机。
紧货币,就是控制通货膨胀,控制外汇,稳定物价。国家兴办公共工程和扩军备战,需要大量资金。国家筹集资金,通常有三种不同的途径,即增税、增发货币和借债。大幅度增加税收不仅会引起民众的不满以至反抗,而且会直接削弱本来已经不足的“社会有效需求”,抵销扩大就业的好处。增发货币会直接引发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德国经过1923年的恶性通货膨胀,全国上下对这一点都非常敏感。因此,沙赫特采取了以借债为主的筹资方法,以实现紧货币的目标。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沙赫特除了按常规举借内债,发行“劳动国库券”(Arbeitswechsel)外,还建立了一套依靠发放短期商业债券的“兴工券”机制。这种短期商业债券,一般期限为3个月,但可延长20次,最长达5年,每年兑现1/5。它作为商业债券可以自由交易,实际上成了马克之外的一种“辅助货币系统”。这种变相的货币,避免了公开的财政赤字和公开增发货币,不会直接引发通货膨胀。“梅福票”(Mefo-Wechsel)是“兴工券”中知名度较高的一种。
“梅福票”的全称是“冶金研究股份公司(缩写Mefo)期票”,由发行公司支付给军火承包商和生产商,最后由国家银行保证到时贴现。在一般情况下,该票在5年后开始贴现,这样就能暂时缓解战前预算支出的负担。“冶金研究股份公司”是1933年5月由四家军备康采恩建立的假公司,其成员均为国家银行的工作人员,两位领导人则分别来自国家银行和政府国防部。当时,在危机冲击下,一般德国银行已经冻结了贷款业务,缺少可投资金与流动资金。国家银行虽有放贷能力,但原有《银行法》规定它不能直接从事公开的市场活动,也不能代表国家兑现债券。1933年10月17日,希特勒政府颁布法令,授权国家银行在证券市场上收购国家证券,授权一般商业银行承担再贴现。这样,大企业承包国家的公共工程或军事订货之后,即可按合同规定的开支总额(包括利息)领取相应的债券。一般的商业银行承兑此种债券。然后,由国家银行再贴现。沙赫特利用这种债券机制,为纳粹政府实施大规模公共工程和军备计划筹措了资金。
在1939年欧洲战争爆发前,全国共发行“梅福票”约120亿马克,占同期军费开支的1/5,其中1934—1936年,占到了约1/2。此外,国家还有总计达80亿马克的中长期债务和15亿马克的其他短期贷款。换一个角度看,在1933/34—1938/39年6个财政年度内,国家总开支约为1000亿马克,其中只有80%来自税收和国家企业(特别是铁路和邮政)上缴的利润,其余主要通过借债的方式解决。
“松财政,紧货币”方针实施的结果,德国以较低的通货膨胀率换得了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1937年底与1932年底相比,德国国民收入增加63%,而纸币流通量仅增加48%。然而,预算支出的增长对财政平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以至于从1935年开始,希特勒下令禁止公布政府预算,希冀以此避免引起民众恐慌。
在筹措资金的同时,增加就业机会、缩减失业人数的行动也在紧锣密鼓地展开。1933年6月1日,政府发布了由纳粹党徒、财政部国务秘书弗里茨·莱因哈特起草的《扩充就业面纲领》(Arbeitsbeschaffungsprogramm,旧译《关于缩减失业人数的法令》),又称第一项莱因哈特纲领。该纲领规定国家财政部将发行总数为10亿马克的“劳动国库券”,用于增加工作岗位,尤其要保证下述各类工程和工作的开支:修缮和改造行政大楼、公寓和桥梁,以及各州、地方当局和其他公共机构的建筑物;修缮农村住房和办公楼,分割原有住房,以及将其他用房改造成较小的住房;城郊房产;农业移民;河道整治;增设为民众提供煤气、水和电力的装置;州与地方政府建筑物地下室的建造与整修;为办理上述各项工作所支付的必要报酬。纲领预计可在短期内吸收约100万名失业者进入生产领域。
同年9月1日,政府颁布“第二项莱因哈特纲领”。文件吸取了部分私人企业主的建议,把工作重心转向增加就业岗位,而不是以缩减在岗者的劳动时间来扩大就业面。它将没有效益的5亿马克津贴用于1933/34年冬维修住宅和农业用房屋,还提供价值3.6亿马克的利息偿付券,大力促进修建居民点,增加铁路和邮局的投资,扩大紧急救难工作。
在具体实施两个莱因哈特纲领的过程中,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减少失业人数。首先,兴办大量的公共工程,直接拨款投资用于修建运河、铁路、国家建筑物等,尤其是从1933年6月底起大张旗鼓宣传动工的“国家高速公路”,增加了很多就业岗位。其次,在工程建设中尽量以人力代替机器操作,替换下的旧机器必须销毁,以免被变相使用。再次,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妇女放弃工作回到家庭。1933年政府颁布政令,规定“如果妇女愿意放弃工作回到家庭,她们每人可以获得政府1000马克的免息贷款,此后每生育一个孩子即可免除其中的1/4”(以后由于劳动力短缺,1937年10月政府下令取消关于不参加工作的规定)。这种贷款被称为“婚姻贷款”(Ehestandsdarlehen),除了鼓励生育的目的外,还有减轻就业压力、鼓励妇女回归传统角色的功能。政府通过向月收入高于75马克的单身男女抽取所得税,每年获得大约1.65亿马克的资金作为贷款基金。1933—1934年间,政府共发放了36.6万笔婚姻贷款,1935年发放了15.7万笔。此外,政府还对回到家庭的妇女提供诸如减税和安全保险等其他优惠政策。同时,政府还规定“凡35岁以下或其父亲或丈夫的经济状况足以维持生活的女性,都禁止从事任何职业”。如此,大量的女性退出了劳动岗位。第四,适量减少在业人员的劳动时间以扩大就业面。根据“第一项莱因哈特纲领”的规定,每个劳工救济性工作的劳动时间必须限制在每周40小时之内,以增加就业人口的数量。纳粹党还在“维护民族共同体”的口号下,号召在职职工自愿交出自己的一部分工作时间给失业工人。例如在煤矿业,在职职工每月交出了1/4的工作时间给那些失业工人。对那些“双工”(Doppelverdiener)家庭,规定其中一人必须退出就业岗位,空出的位置由救济金领取者补充。第五,严格控制城市的人口数量,禁止农业劳动力流入城市。1934年5月15日,政府发布指令,规定“城市中的企业不得雇用在此三年之前从事过农业的人员”。第六,在就业问题上强调种族政策。只有德意志血统的人才是“民族同志”,对“民族同志”范围以外的人,不仅限制其就业,而且还剥夺他们已有的工作岗位,把有限的机会让给属于“民族同志”的失业人员。第七,大力扩充纳粹党和政府的官僚机构,实行劳动义务制,规定男女青年必须服劳役半年至一年,以吸收剩余劳动力。
由于以上措施,1933年私人资本的投资在前一年减少30亿马克的基础上反向而行,增加了26.3亿马克,私人消费比前一年增加约8%。在沙赫特主持德国经济的几年里,官方公布的工业生产指数持续上升,失业人数不断下降,企业主的利润也稳步增长,德国逐渐摆脱了经济危机的打击。
三、国家干预机制
法西斯国家普遍对包括经济生活在内的整个国家实行独裁统治,实施“统制经济”是法西斯国家的共性所在。然而,希特勒从社会达尔文主义出发,认为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是优胜劣汰、自然选择的结果,强调纳粹党绝对维护经济私有制度。因而,纳粹时期德国的国家干预机制另有特色。
1933年7月15日,纳粹当局成立隶属于经济部的“德国经济总会”(Generalrat der deutschen Wirtschaft,亦译“德国经济总委员会”或“德国经济协会”),作为经济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国家经济政策,制订经济法令。其成员为蒂森等12名大工商业主和银行家,以及5名纳粹党高官。1934年2月27日,该总会颁布《德国经济有机结构条例》(Gesetzüberdie Vorbereitung der organischen Aufbaus der deutschen Wirtschaft)。条例赋予经济部长很大的权力,包括:认定某个经济团体作为相关领域的唯一代表;建立、解散或合并经济团体;修改经济团体的章程,尤其是为之引入领袖原则;任免经济团体的领导人;强迫企业和雇主加入经济团体。同年11月27日,当局又颁布由经济部长沙赫特奉命起草的《德国经济有机结构条例》第一个执行条例。根据两个文件的规定,全国按不同经济部门划分成六大经济组合(der Reichswirtschaftsrat,又译经济集团),即工业、商业、动力、银行、保险和手工业,后来加上旅游业成为七大经济组合。执行条例规定,各级经济组织是由企业主组成的协会性组织(第5条),全体企业主和所有企业都是其义务成员(第3条)。执行条例还规定,同一地区的各种经济组织,联合成一个地区性的经济公会(Wirtschaftskammer) ;全国经济公会(die Reichswirtschaftskammer,又译“全德经济院”)由各个全国性经济组合、各主要的工业经济组和地区性的经济公会的代表组成(第7条) ;根据领袖原则,各经济组合和主要经济组的领导人,均由内阁经济部长任命,其他组织的领导人可由经济部长任命,也可由上级经济组织的领导人任命(第11条)。事实上,这些经济组织的领导人都是该行业最大的企业主。
1936年11月12日,经济部长沙赫特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经济组合和经济公会的任务在于提高各自成员(企业和企业主)对建立经济组织的优点和尽可能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性的认识,在技术和统计等方面开展标准化和合理化的工作。在经营方面,各经济组合应提出统一会计制度的各项原则,以便使一个企业不仅能了解其自身的成本结构,而且还能与其他企业的成本,至少是与其所在部门的平均成本进行比较,朝着降低成本的方向不断努力。
研究表明,看似神秘的纳粹德国国家干预机制,其实并不复杂。它是由国家政府机关,通过颁布和实施法律法令,对经济生活实施宏观控制。对于基层企业,尽管在内部管理方面引进了“领袖原则”,纳粹政府还是强调发挥“私人企业的创造性”,实行“经济自治管理责任制”。
纳粹政府实行宏观控制的内容涉及七个方面。
第一,控制利润率。1934年3月,纳粹当局颁布《企业资本投资法令》,规定企业当年利润超过上年的部分,或者利润率高于6%的部分,要用于购买政府债券。随后又公布《企业利润分配方法》,规定企业利润超过6%的部分,要存入国家银行所属的金汇兑银行,作为专门的“投资贷款储备金”,4年后归还。这意味着企业积累下来的一部分利润,已由一般的自由资本变为具有一定方向的、资本所有权与资本使用权分离的“社会性资本”。
第二,控制投资方向。纳粹当局规定,凡新办企业和扩大原有企业的生产能力,均需得到国家批准;同时,通过管制原料分配和劳动力予以干预。政府从扩军备战的需要出发,推动资本流入与军事工业有直接关系的重工业部门,即制造生产资料的部门。从1932年到1939年,德国消费品生产仅增加50%。重工业生产却增加近2倍,军火生产更猛增11.5倍。1939年德国直接从事军工生产的工人约占整个工业部门就业人数的20%;军工生产在整个工业生产中所占比重更高达25%。
第三,控制劳动力就业方向。随着德国经济逐年好转,失业人数也逐渐降低,甚至出现了劳动力不足的现象。为了保证政府规划中的重点部门,当局限制劳动力流出农业、冶金工业、矿业、化学工业、建筑业和军火工业。1935年2月,德国根据《关于引入劳动手册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劳动手册”(Arbeitsbuch,一译“工作簿”)制度,规定每个工人必须领取一本劳动手册,上面记载其种族、技能和职业经历,作为受雇就业的依据。这样,雇主或政府就可以通过扣押劳动手册阻止工人离职,取消一般西方国家都存在的自由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把工人强制固定在某一企业之内。1938年6月22日,当局颁布《特别任务劳动力需要法令》,规定劳动部拥有对企业和行政部门“劳动力分配”的垄断权,完全将劳动力的分配控制起来。1939年2月13日,当局出台《确保具有特殊国家政治意义任务所需劳动力条例》,规定在重要行业从业的职工更换工作必须征得劳动局的同意。1939年9月1日又出台《限制工作岗位调换条例》,将2月份所颁条例的应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即在全国实行强制劳动服役制,规定工人必须到官方就业处所指定的岗位去工作,职工因此无法通过跳槽改善自己的收入。
第四,控制工资水平。纳粹党对魏玛体制下的工资制度一直持批评态度,认为“由于劳动力在经济发展中没有占到任何份额,导致了广大劳工长时期的贫困”。它认为,工资问题不是企业主或者劳工组织单方面的事情,而是国家的事务,必须由国家在民族整体利益中追求公正的解决,实现“公正工资”。然而,在1933年1月前后,纳粹党对如何实现“公正工资”,宣传上有较大的差别。1933年1月之前,纳粹党认为工人生活得很艰辛,根本不可能体会到民族共同体的情感,因此通过提高工资来提高劳工的生活水平是实现“公正工资”的关键所在。然而希特勒就任总理后,纳粹党的宣传口径开始转向,认为“提高工资,首先意味着企业主必须节省其他投资的开支,这会波及到民族事业的建设;另外提高工资会刺激工人增加权力的欲望,这样也会破坏民族团结”。它提出“公正工资”必须置于民族共同体的框架内,以保证民族事业正常发展为根本原则。
希特勒执政初期,由于失业工人数量较多,对调整工资的压力不大。1935年初劳动部提出一个全面调整工资的建议:“消除地区差别;煤矿业小时工资提高50芬尼;降低最高工资。”然而,该建议遭到党内很多大区领袖的反对,他们担心降低工资的做法会导致生产效率的降低。1935年5月2日,纳粹党举行高层会议,最后决定:“现有的工资水平仍然保持不动,维持现状。”纳粹当局公开声称,为了提高国防能力,确保“四年计划”的目标顺利实现,提高德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德国必须保持较低的工资水平。另外,控制工资水平也是实现“紧货币”方针的重要一环。然而,第二个“四年计划”实施后,劳动力进一步紧缺,迫使有些企业主以提高工资来吸引劳工。1938年6月25日,当局颁布《工资条例》,授权各地劳动局长和劳动督察官(Treuhnder der Arbeit,旧译“劳动托事”),“采取一切措施,阻止因提高工资和改善劳动条件而损害国防能力和危害执行四年计划”。劳动部长公开声称:推行这种工资政策的目的在于确保发展军备生产的“四年计划”的执行,同时把德国的价格压低到足以在国际市场上战胜外国竞争者的程度。然而,客观经济规律难以超越,由于劳动力供不应求,条例颁布后一年内,小时工资还是上涨了5%。
1939年9月德波战争爆发后,当局在“不许发战争财”的口号下全面禁止提高工资。劳动部长命令各地劳动督察官,严格按照1938年6月25日的条例阻止任何工资增长。1941年4月23日,劳动部甚至规定,禁止雇主向其新雇员支付高于原单位领取的工资,即使它们从事的新工作理应获得更高的报酬。然而,随着战争不断深入,稳定工资的难度越来越大。1942年底,当局改革工资制度,用计件方式取代计时方式,以鼓励工人增加生产,最高工资限制也随之取消,以便给予工作效率高的工人以额外的报偿。不过,该政策由于在战争后期推行,受制于环境,并未收到多少实际效果。
整个纳粹统治时期,工人的计时工资基本上冻结在经济危机期间的低水平上,工人的总收入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主要通过广就业和增加工时。
第五,控制物价。从1933年到1936年底,德国对物价的控制大致经历三个阶段,即从依靠卡特尔组织原有的监控机制,到由政府物价检查专员监控卡特尔价格,最后国家颁布冻结法令。从沙赫特时代起,作为“紧货币”方针的另外一环,德国政府就着手控制物价。沙赫特最初主要是依靠原有卡特尔划分销售市场和规定商品价格,试图以“总卡特尔”形式建立起监控物价的总体系。但是,1933年4月到1934年4月,食品和衣服的价格还是有所上涨,如土豆价格上涨了15.4%,蔬菜上涨了10.4%,衣服上涨了3.7%。这引起了民众的不满。1934年11月,希特勒任命银行家卡尔·格尔德勒(Carl Goerdeler,1884—1945)为全国物价检查专员,授予他监管物价的全权,这样就进入了政府对卡特尔价格实行再监控的阶段。格尔德勒主张紧缩通货政策,他虽然支持重整军备,但认为军费不能超过每年10亿20亿马克的水平,因此同希特勒发生分歧,在1936年9月辞职。同年10月29日,当局颁布《价格冻结法》,进到控制物价的第三阶段。政府选取1933—1936年间各种商品“最公正”的价格作为标准点,通过法令加以冻结。
截至1935年,德国纸币流通量的增加速度是相当慢的,3年内增加了不到7亿马克,增长22%,而同期工业生产却增加了77%。但从1935年起,情况略有变化,由于国家财政需求急速增加,从1935年底到1936年底,流通量增加了7亿马克,相当于前3年的总和。1936年10月至1937年10月,增加了5亿多马克;下一年又增加15亿马克;1938年10月至1939年10月,增加33亿左右。欧战初期阶段,纸币流通量还未急剧增加。然而随着苏德战争爆发,增加速度突然加快。1941年5月至1942年4月增加60亿马克,1942年4月至1943年4月增加近55亿马克。战争期间的通货膨胀和生产成本上升,导致批发价格上涨,当局于1940年12月颁布法令,规定每种商品的零售利润均减少10%。为了强制执行,当局明令一切零售商品都必须明码标价,所有手工业、修理业、旅馆业等也必须张贴完整的服务价目表。然而,还是有一些商店玩起了“捉迷藏”式的游戏,它们使用了双面的价目卡,平时使用价格高的一面,当有检查人员来时,很快翻向价格低的一面。随着德国占领地区的扩大,当局把国内的购买力引向占领区,力图用那里的商品来消化日益膨胀的货币。
第六,强化资本的集中与垄断。在工业领域,纳粹当局的做法,一是实行强制卡特尔化,二是推行康采恩专业化,具体内容前文已述。在农村,一方面保留小农所有制,另一方面于1933年9月颁布《德国农庄继承法》,用以稳定大农庄。
第七,管制外汇与外贸。沙赫特时期德国就陆续推出控制方案,对全部进出口贸易实行监督和控制。同时,国家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规定出口所得的外汇必须卖给国家,私藏外汇者将被送进集中营接受劳动改造。
这些干预机制,是具有一定效力的。它们不仅使德国较快地摆脱了经济危机,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而且在经济上满足了战争的需求。但是,其中也包含了不少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内容,因而是不可能长时期持续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具体的做法略有变化。原先由经济集团承担的任务,甚至相当一部分属于政府部门的任务,托付给了一些比经济集团更具有集中化特点的组织,即当时陆续组建的各种全国协会。这些协会同样属于非官方机构,是大企业领导人和国家代表根据政府的倡议组建的,在各自更为专业化的领域,如钢铁、煤炭、植物纤维等,承担一定的责任。除了进一步推行标准化工作之外,当时最重要的是取代政府分配机关承担分配任务。1941年3月20日建立的“德国煤炭协会”就是最早问世的全国协会之一,它负责煤炭的分配工作。其领导机构中有不少诸如克虏伯家族等大康采恩的领导人。各协会的权限,尤其在确定价格方面的权限,日益扩大。例如,1943年3月4日当局曾发布一项政令,授予人造纤维协会和纺织协会以确定价格的权力,前提是获得全国物价检查专员的认可。
四、四年计划
经济大危机期间,以英国为肇端,主要大国都走上了货币贬值的道路,取得了刺激出口、阻止进口的效果。德国各届政府则反其道而行之,都力图维持马克的黄金平价,保持币值稳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1923年鲁尔危机期间曾经出现过的恶性通货膨胀起了较大的警示作用,德国民众吃尽通货膨胀的苦头,视其为洪水猛兽,此后的德国政府都把维持货币稳定放在重要位置,马克自1924年以后,基本保持了较为稳定的币值。对希特勒政府来说,保持马克的坚挺,还承担着为纳粹事业争光、为极端民族主义情绪升温的附加责任。
然而,客观的经济规律不可违背,英镑美元等货币的贬值、马克的坚挺,对德国的进出口贸易造成很大的压力。希特勒政府使用了各种手段以鼓励出口,阻止进口。这些手段包括:
(1)从1933年夏开始,当局准许德国出口商在收取国外销售所得货款时,接受其买主从德国债权人那里借得的马克。当时外国债权人存在银行里的马克存款被冻结,不能兑换成外币,但可在德国国内市场上使用,因此抛售此类冻结马克的数量较多,其售价就低于官方马克和自由马克的行市。其中,信贷马克和债务马克的成交价仅为其面值的20%。使用这类冻结马克进口德国商品,其价格就大大降低。
(2)同年,政府准许德国某些出口商毋需将其在国外销售所得的外汇全部存入国家银行,可将其中部分外汇用于在国外赎买德国债券。此类债券由于国内有关部门停止付款,在国外的标价较低。然后,德国出口商在国内以平价将这些债券转卖给发行单位,从中获得好处,从而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出口价格。类似的做法还包括准许德国出口商保留一定份额的外汇,以便在国外向德国的债权人购买一些到期未能偿付的债券本息清单。
(3)通过清算协定扩大双边贸易量。这种做法主要用在德国与东南欧国家的贸易关系中。它在签约国双方都设有负责清算的机构,这些机构凭借从进口商那里得到的货款,用本国货币支付给出口商。德国是根据下述原则与东南欧国家进行贸易的,即它在一个国家通过清算购买的商品越多,这个国家就不得不同意向德国提供更多的贷款,而且只能通过购买德国商品或促使其国民购买德国商品才能设法收回这些贷款。这些国家为了利用其清算借据,就日益成为德国的贸易伙伴,而减少在其他国家购买的商品。其结果,使保加利亚、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匈牙利等国家逐渐陷于依附德国的地位。
上述各种做法,在推动出口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弊端。尤其是前两种做法,一方面使得一部分本应交给外汇管制机构的出口所得外汇逃避了管制,从而削弱了德国的进口能力,另一方面,又促使德国出口商一味降低出口价格。德国是一个经济上对外依赖度较高的国家,进口能力的减弱,很快影响到其扩军备战的进程。政府很快采取措施应对这一局面。1934年3月,国家银行突然决定全面缩减民用品进口商业的外汇限额,并且尽可能推迟向进口商提交所需的外汇。同时,政府颁布一项法令,授权经济部长兼国家银行行长沙赫特,为进口棉花、羊毛、有色金属、橡胶、木质纤维和油料作物设置进口监督机构,以监督原料的收发工作。这些监督机构有权规定原料发送的最大限额,确定商业和工业需要掌握的库存定额。然而,开始时进口商并没有大力配合政府的举措,他们仍然大量购买半成品和制成品,致使全国的外汇赤字有增无减。
为此,沙赫特开始实施其“新计划”。1934年9月,“新计划”正式实施。该计划由一系列政策措施组成,它立足于保持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使进出口贸易出现顺差。为此,首先致力于最大限度地扩大出口。德国工业集团顺应这一需要,为了更加有效地对出口企业提供补贴,倡议组建出口补贴银行。1934年底,水泥业、汽车业和人造丝业的企业家先后组建此类银行。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统一的“出口补贴银行”,由黄金兑换银行负责管理。从创建该银行时起,所有工业企业均按营业额的一定百分比向其交纳基金。在某些时段内,这项基金每年的收益可超过10亿马克。这实际上是用普遍抬高工业制品成本的办法来补贴出口产品,以应对其他国家竞相贬值货币对德国所造成的挑战。
相比于出口,“新计划”对进口的干预更加有力。首先,政府要将进口总额保持在出口总额的限度之内。其次,不同种类的进口品根据其重要性排序,被视为“生死攸关的”商品的进口额度最大,其中包括食品、原料和半制成品,而其他商品进口额度就小。为此,政府新设置了一些进口监督机构,到1934年底,此类机构已达25个(1939年达到28个)。这些机构不再像以前那样负责为每个进口商规定一般性限额,而是在与经济集团协商后为每种进口品和为每项对外支付发放许可证。
沙赫特的“新计划”暂时解决了1934年的支付平衡危机,1935年上半年甚至出现了外汇盈余。然而,国际大环境却是它无力改变的。经济危机中各国大打价格战,使得从1933年到1936年,德国出口商品的价格下降9%,而其进口商品的价格则上涨9%。这样,到1936年,德国必须比1933年多出口18%的商品,才能换回与1933年同样数量的进口品。与此同时,1935年秋德国粮食歉收,进一步加剧了国内粮食供应的困难。自1933年以来,随着德国就业人数的上升,食品需求量不断增加,食品供应紧张状态已经显现,尤其表现在奶油和肉类上。1935年的歉收很快导致了“面包危机”和“奶油危机”。纳粹党全国农民领袖、政府农业部长达雷,要求把进口食品的外汇从1.24亿马克追加到5.92亿马克,重点进口奶油、植物油和饲料,以维护纳粹政权的威望。沙赫特感到为难,不愿意大幅度缩减工业原料的进口数量,以至于危及重整军备的计划。与此同时,原料的短缺也严重制约了军备工作。1935年夏,由于缺乏外汇购买必需的原料,军需工厂只能把生产能力降低到原有水平的70%。同年12月,沙赫特告知国防部长,表示无力提供更多的外汇来满足后者提出的加倍进口铜的要求,因为国家所拥有的外汇,连现有的原料进口水平都难以维持。
至此,沙赫特的思想略有转变,感到应该放慢重整军备的速度,调整外贸政策。1936年5月,他在内阁会议上公开提出,扩军备战的速度已经超过德国财政所能承受的限度,声称国家银行过去已经提供了110亿马克的军费,今后每年只能再负担10亿—20亿马克,不能筹措到所要求的60亿—70亿马克。沙赫特的这番话,遭到戈林的猛烈攻击。
戈林此时已经升任空军总司令,对保证燃料供应很为敏感,再加上觊觎沙赫特掌控的经济独裁大权,因此成为沙赫特的坚定反对者。1936年4月4日,戈林被希特勒任命为“主管外汇和原料分配的国家专员”,有权就外汇和原料问题向各个政府部门发布指令。1934年由希特勒任命凯普勒担任的“原料问题特别办公室”主任一职随之撤销,该办公室主要负责尽可能用德国本土的原料取代国外原料。沙赫特感到受威胁,只得向国防部长求援。他向后者表示:“假如我们再一次向世界宣布决定走向经济独立,那无异于割断自己的喉管,因为我们无法度过必要的过渡阶段。此外,我们必须看到,德国的原料对于生产出口商品来说太昂贵了,而出口商品对于进一步的重整军备来说是必需的。”勃洛姆贝格的答复颇具自己的个性:“沙赫特先生:我感到你是绝对正确的,但我深信元首会找到一种解决所有困难的办法。”
这时,希特勒的独裁地位已经巩固,他同沙赫特之间的政策分歧也越来越明显,于是,他改变了以前放手让后者主持经济的做法,开始扶持力主推行“自给自足”经济模式的戈林。1936年8月,希特勒多次同戈林谈话,商讨相关事宜,最后在上萨尔茨堡(Obersalzberg)完成了《关于新四年计划的备忘录》。同年9月4日,戈林在内阁会议上代读了这份重要文件。
希特勒在备忘录中强调:我们“不是为经济、经济领导、财政政策而生活;相反,财政和经济、经济领导和理论,必须完完全全服务于我们人民所进行的维护自身的斗争。”他驳斥了发展对外贸易和参与世界经济的主张:“增加我们的出口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在实践上却非常渺茫”,“一旦战争爆发,外汇将贬得一钱不值,除非我们拥有的是黄金”。他提出,“最终的解决方案取决于扩大我们的生存空间,即扩大食物和原料的来源”,“用缩减军备生产的方法来缓解当前的某些困难,是不可取的”,“当前面临的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意志问题。民族社会主义的领袖们不仅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意志,还有必要的决心和韧劲”。他规定了“新四年计划”的目标: (1)德国军队必须在4年内作好战争准备; (2)德国经济必须在4年内做到能够应付战争。在这一总目标之下,他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目标,包括:与军事、政治备战及民族动员同时进行的,是经济的备战与动员;凡是国内的生产能够满足需求的地方,必须停止进口,以尽可能多地节省外汇;国内的燃料生产能力必须尽快提高,要在8个月内完全解决问题。合成橡胶的批量生产问题也必须尽快解决;必须最大限度地增加德国的生铁产量,使用铁含量为26%的本土矿砂,而不用含量为45%的瑞典矿砂,这不是一个经济核算的问题;必须禁止用马铃薯酿造酒精;尽快停止进口工业用润滑油,它可以用化学方法从煤中提取;轻金属的产量必须尽快提高,并以此取代某些其他金属;钢铁的需求必须百分之百地自给自足。大部分基本原料也必须自给自足,省下外汇以进口食物。“经过前面4年的努力,我们在燃料和橡胶供应方面已经能够脱离外国,在铁矿砂方面也已经能部分自给。现在我们已经能够生产70—80万吨石油,但我们的目标是300万吨。我们的橡胶产量是数千吨,但我们要达到每年7万—8万吨。我们的铁矿砂产量已经从250万吨提高到了700万吨,但我们的目标是2000万—2500万吨,必要时达到3000万吨。
10月18日,希特勒签署《关于实施四年计划的命令》,其中任命戈林为“四年计划全权总办”(Beauftragterfür den Vierjahresplan),有权调用国家和纳粹党的一切力量,发布相关法规,以保证“四年计划”目标的实现。希特勒在就任总理后不久,曾许诺将在4年内实现某些目标,因而被认为开始实施第一个“四年计划”,而1936年开始实施的是第二个“四年计划”。然而,第二个“四年计划”的地位更显赫,目标更明确,对经济体制的影响更大,因而它所覆盖的年代被称为“四年计划时代”。
戈林为实施第二个“四年计划”,在原“主管外汇和原料分配的国家专员署”的基础上组建“四年计划中央办公室”。下设6个办公室,分别主管: (1)本土原料生产(包括天然原料和合成原料) ; (2)原料分配;(3)劳动力使用; (4)农业生产; (5)价格监控; (6)外贸与外汇管理。为了更有效地干预相关政府部门的活动,戈林巧妙地任命劳工部国务秘书担任“劳动力使用”办公室主任,任命农业部国务秘书担任“农业生产”办公室主任,把这两个部同“四年计划”紧密地纠结在一起,并逐渐蚕食它们的权限。
建立“赫尔曼·戈林国家工厂”(Reichswerke Hermann Gring)是组建“自给自足”经济体系过程中的标志性事件。由于阿尔萨斯—洛林地区在一次大战结束后划归法国,德国所剩的铁矿大多品位较低,绝大多数贫铁矿实际上已被废弃。为了达到钢铁资源的“自给自足”,1937年7月23日,戈林以“四年计划”全权总办的身份发布一项政令,声称要组建一家开采和冶炼铁矿石的新公司,用以不计成本地开采萨尔茨吉特(Salzgitter)等地的贫铁矿。“赫尔曼·戈林国家工厂”初建时,仅拥有500万马克的临时资金,但到1938年,其资金总额就增加到4亿马克,其中2.65亿的原始股由国家认购,1.3亿的优先股由资本家认购。凭着这些急剧增加的资本,该公司从1938年开始收购其他公司的股票。当时的主要目标是成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工业企业联合股份公司”(简称“维亚克公司”)。戈林工厂主要收购它属下的冶金企业。德国实施对外扩张后,戈林工厂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大肆攫取占领区的工矿企业,实力急剧膨胀,由此戈林成为纳粹党党棍兼任新财阀的典型。1940年底,随着戈林工厂规模的急剧扩大,为了便于经营管理,将之划分成5个公司:赫尔曼·戈林工业公司,负责领导整个国家工厂;赫尔曼·戈林军需品与机器公司;赫尔曼·戈林矿产与高炉公司;赫尔曼·戈林内河航运公司;阿尔卑斯采矿公司。1942年,该垄断企业在德国本土和占领区共拥有117家工厂,69个采矿和冶金企业,156个贸易公司,46个运输企业,15个建筑企业和几十个其他企业。1943年总资产达到60亿马克。
从全国范围看,德国为落实自给自足政策究竟花费了多少资金,较难精确统计,一般认为大致在200亿马克上下。此类开支并非全部由国家承担,私营企业和私营银行也提供了相当数量的投资,国家只是对这些投资的盈利性和分期偿还提供了担保。
五、保护中小企业与经济集中化
中小企业对纳粹党的支持和参与,是纳粹运动得以发生发展的动力之一。希特勒就任总理后,中小企业主和工匠等社会阶层也重申了自己的诉求,要求纳粹党履行《二十五点纲领》第16条的内容,打击大资本和大地产,维护小工商者的利益。在经济领域,“民族社会主义工商业中产阶层战斗同盟”(Nationalsozialistischer Kampfbund für den gewerblichen Mittelstand)成了这种诉求的主要代表者。该同盟把主要的打击目标指向商业领域的大资本——百货公司,经常组织抵制大百货公司和商业合作社的行动,通过各种途径干预它们的经营活动。这些行动很快影响到城市的经济生活,引发当局的干预。1933年5月中旬,当局接连采取两个行动:12日政府颁布《保护零售商法令》,规定1934年7月1日以前不得开设新的百货公司,现有的百货公司也不得扩大规模;13日,国家经济专员、纳粹党经济处处长奥托·瓦格纳和“工商业中产阶层战斗同盟”主席特奥多尔·冯·伦特(Theodor von Renteln,1897—1946)联合发布指令:“工商业中产阶层战斗同盟是履行特殊经济使命的组织,同盟的领导者对这些使命负有全责。以下任务不属于这种使命:专员的任命;团体和工厂的调整;不当人选的免职与替换;对物价和企业活动的干预。这些任务已经授权给国家、地方当局、国家经济专员,以及它们的代理人。因此,严禁战斗同盟的所有官员采取未被授权的有关上述范围内的所有行动。违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与此同时,纳粹党地方组织和冲锋队也在冲击百货公司,要求实施纳粹党纲第16条。为了阻止这些行为,赫斯于1933年7月7日向全党发出下述指令:“综观整个经济局面,党的领导机构认为目前采取打击百货公司和类似企业的行动,暂时是不合适的。民族社会主义政府认为当务之急是尽可能帮助更多的失业人员找到工作并获得面包,因此,民族社会主义运动决不能采取行动让成千上万的工人和雇员失去工作,目前他们正在百货公司及其附属商店就业。民社党各下属组织必须严格禁止采取打击百货公司及类似企业的行动,直到获得新的通知。此外,民社党员也不许进行反对百货公司的宣传。”
同年8月,政府采取更严厉的行动,解散“工商业中产阶层战斗同盟”,代之以一个新的组织——“民族社会主义手工业、商业和小工业组织”(Nationalsozialistische Handwerks,Handelsund Gewerbeorganisation,简称NSHago)。后者于1935年再次遭到改组,成为德意志劳动阵线(die Deutsche Arbeitsfront)属下的“全国德意志商业企业共同体”(Reichsstandd.Deutschen Handels)和“全国德意志手工业企业共同体”(Reichsstandd.Deutschen Handwerks)。纳粹当局的这些行动在全国范围内阻止了对百货公司的暴力行动,使它们免于破产。然而,各地小范围的抵制行动还是经常出现。1933年圣诞节前夕,多特蒙德地方党组织就向全市党员发出呼吁,在反犹的旗帜下号召抵制百货公司:“我们要求全体党员和他们的亲属注意:有种族意识的德意志人,应该只到德意志基督徒商店里购买所有的节日用品,这些店主具有同我们一样的意识形态。有种族意识的德意志人支持德意志零售商店和德意志工匠。他们蔑视那些家伙,这些人竟敢从无视我们的血统价值和纲领神圣性的人那里为其他德意志人购买节日礼物。远离犹太人和犹太人的朋友!”
地方党组织和零售商店主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局的政策,1934—1935年期间,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满足小业主的要求,如《保护零售商法令》的有效期被延长,一直持续到1945年。纳粹党和政府的相关机构在采购物品时,对百货公司实施歧视政策,并对它们课以特殊税收。结果到1938年,零售商店的营业额恢复到1928年经济繁荣时的93.7%,而百货公司的营业额仅恢复到70.1%。政府还采取对犹太人的零售商店实施“雅利安化”的措施来排除德意志商店的竞争对手。仅柏林一地,就有3700家犹太人零售商店(约占总数的1/3)被“雅利安化”。
当局还着手保护和控制工匠。1933年11月29日,政府在与工业界代表反复磋商后,起草了《德意志工匠临时组织法》。根据该法规定,只有加入相关基尔特的手工业企业才被允许开业,同时对其中的“师傅”实施技术、人品和政治考核,颁发资格证书,规定只有“师傅”才能开业成为工场主。当时,只有40%的工场主拥有“师傅”资格,因而此举在一定程度了保护了工匠的利益。在第二个“四年计划”期间,无雇工工匠的人数略有减少,从165万降低到150万。
就商业领域来看,纳粹统治时期,中小资本得到了恢复,而大资本的处境略差一些。1929年德国零售商店营业额为190到200亿马克,1933年为100亿—110亿马克,1939年达到200亿马克。相同年份德国大商店营业额指数分别为:全部商业企业:168,100和173;百货公司:183,100和129(1938年)。从中可以看出,到1939年,德国商业的营业额已经超过1929年的水平,其中零售商店的恢复与整个商业同步,而百货公司远未达到这一水平。
然而。从经济全局来看,大资本非但没有受到纳粹政权的实质性打击,反而在经济集中化过程中增强了实力。纳粹当局从巩固政权、维护秩序和加速扩军备战等角度出发,推动全国经济进一步朝着集中化的方向发展,采取了许多有利于大资本的举措。
当时的德国,已经是工业化领先的国家之一。工业生产占整个国民生产的4/5,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2/3,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在工业、运输业、商业、银行和保险业中居于绝对统治地位。1933年全国174家拥有资金2000万马克的大股份公司,占全部股份公司总数的1.9%,但拥有的资本总数却达到52.4%。纳粹统治时期,这种大垄断资本占统治地位的局面不仅没有改变,而且进一步加剧。1933—1939年,股份公司的数目从9148家减少到5353家,即减少43%,但平均每家的名义资金却从220万马克增加到380万马克。在此期间,名义资金超过2000万马克的大公司从174家增加到669家,其中资金1亿马克以上的特大公司达25家。
纳粹时期经济结构的集中化趋势,还涉及卡特尔和康采恩的发展,以及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的联合所形成的金融资本统治的加强。康采恩是当时德国常见的一种垄断形式。1932年底,德国有45%的股份公司纳入康采恩,所控资金达到全部股份公司总资金的84%;其中981家(占公司总数10.1%)属于能够控制其他公司的积极合资股份公司,另外3350家属于被控制的消极合资股份公司。仅仅过了3年,即1935年底,纳入康采恩的公司数增加到占总公司数的48%,所控资金达到90%;其中能控制其他公司的积极合资股份公司减少到822家。1937年10月,纳粹当局颁布法令,解散资本在10万马克以下的小股份公司,禁止创办资本在50万马克以下的新公司。此举致使大批小企业破产。仅1936年4月至1938年4月,就有10.4万名小企业主变成雇工。这种强化集中,使全国股份公司的数目,从1933年的9148家,减少到1939年的5353家,减少了43%。在康采恩势力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伴随着工业生产“合理化”和“标准化”的进程,当局还推行康采恩专业化,即通过强制交换股票和限定产品范围,使原来跨越不同部门的康采恩集中到某一专业部门,从而提高它们在该专业部门的垄断能力。国家在分配军事订货时,主要交由这些大的垄断企业承包,并在分配原料、劳动力和信贷上给予种种优惠。
活动领域相同的康采恩企业,一般通过签订控制市场的卡特尔协定,以达到控制该领域的目的。所以,康采恩与卡特尔常常是同时存在的。德国1922年拥有1000多个卡特尔,经济大危机期间的1930年增加到2100个。纳粹党执政后,1933年7月15日颁布强制卡特尔化的法令,规定大康采恩可以强制组织新的卡特尔,或者迫使未参加的中小企业加入既有的卡特尔,还可以禁止在该领域内创建新企业或扩建老企业。对于某些卡特尔力量薄弱或不存在卡特尔的领域,纳粹当局就采取强制建立卡特尔的国家干预手段。因此,纳粹时期德国的卡特尔化加强了。由于总体垄断水平的提高,1937年卡特尔的数目减少到1700个。
集中化进程在金融领域更为迅速。希特勒执政后最初5年,德国的银行、保险公司和交易所的数量,就从1932年的915家、平均每家资金420万马克,减少到1938年的513家、平均资金增至540万马克。从1937年底到1943年底,仅银行业就从248家减至222家,它们的平均资产从0.6亿马克增至2.02亿马克。银行对工业的控制加强。由于政府为筹措资金举办大规模公共工程和扩军备战,国债日益增多,金融资本不仅控制着工业,还控制着国家财政命脉。
六、企业领袖——追随者模式的“企业共同体”
纳粹党关于企业管理模式的基本设想,主要体现在未公开发表的1931年3月《关于经济政策的基本观点和目标》文件中。文件主张:未来企业内不搞民主,而是执行领袖原则;企业主是未来企业的领导者,应该获得单独决定权,但其权利同时会受到限制;国家保留对企业的干预权。
1933年5月19日,政府公布由劳动部长、经济部长、内政部长、财政部长以及希特勒联名签署的《劳动督察官法》(Gesetzüber Treuhnder der Arbeit)。文件规定在德意志劳动阵线的13个辖区(Bezirk)内各设置一名“劳动督察官”,“对缔结劳动合同的条件作出规定”。这样,原先的集体合同制被正式废除,制订劳动合同的权力通过劳动督察官移交给了国家。
1934年1月12日,内阁会议通过《国民劳动秩序法》(Gesetz zur Ordnung der nationalen Arbeit),该法律被称为纳粹德国劳资关系的基本法,它打破了企业主和职工之间纯粹物质利益关系,把劳资关系摆到了一个带有社会伦理色彩的“新层次”。这个新秩序的核心就是企业领袖—追随者模式的“企业共同体”。
《国民劳动秩序法》的内容共含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法律恢复了企业主的一厂之主地位,规定“在企业内,企业主是企业领袖(Betriebsführer),职员和工人是追随者(Gefolgschaft),一起为推动企业目标、民族和国家的共同利益而劳动”。但是,企业主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负责追随者的福祉”;同样,工人作为追随者,要对企业主忠诚和服从。“关怀义务”和“忠诚义务”是该法律的重点,是企业共同体关系的基础。在第二部分中,法律对劳动督察官的地位、任务等内容作了规定。劳动督察官服从政府的方针政策,其任务是“维持劳动和平”。他们可以在产生纠纷或起诉时作出裁决;监督企业规章(Betriebsordnung)的执行情况;制定工资标准规章并监督其执行;完成劳动部长和经济部长委托的各项任务,经常向政府汇报社会政策发展,甚至拥有控制企业大规模裁员的特殊权力。第三部分规定,在20人以上的企业中,企业领袖必须为追随者制定企业规章,该规章及相关的工资标准规章必须张贴在向员工开放的地方,如果员工提出要求,必须向他们发放印刷本。企业规章的内容应包括每日劳动和休息时间的起讫点;提供劳动报酬的时间和方式;计件工资的计算原则;罚款的方式和上限;等等。第四部分涉及“社会荣誉审判权”,这是纳粹当局引以自豪的内容之一。新劳动法引入了一个类似于道德范畴的词汇——“社会荣誉”(soziale Ehre)。规定:“企业共同体要求的社会义务受到严重损害将被视作违反社会荣誉,受到荣誉法庭的追究。这些行为包括:企业主、企业领袖或者监事会其他成员恶意利用追随者的劳动力或者侮辱其荣誉;追随者恶意伤害他人,威胁到企业的劳动和平,特别是作为信托人,有意干涉不属于其任务范围内的企业领导事务,扰乱企业内的共同体思想;企业共同体成员重复提出草率而又毫无根据的投诉,向劳动督察官提交申请,或者固执地违反劳动督察官的书面规定;未经许可,透露信托人的秘密任务、企业秘密或商业机密。”法律规定,在每个劳动督察官的管辖区域内设立一个“荣誉法庭”,负责审理由劳动督察官提交的涉及社会荣誉的案件。荣誉法庭受理的诉讼案件,绝大部分被告是企业领袖,其次是监事会成员,只有极少数是工人和职员。
随着德国经济进入“四年计划时期”,组建“企业共同体”的工作也发生了一些小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劳动督察官的名称、任务和办事机构等方面。从1937年4月1日起,该职位改名为“国家劳动督察官”(Reichsteuhnder der Arbeit,本书仍简称“劳动督察官”),以突出其代表国家的权威身份和地位。当时,劳动力短缺现象日益严重,很多行业和地区的企业主都要求公开增加工资来吸引劳动力,追随者则通过降低效率甚至怠工的方式发泄不满,劳动纪律越来越涣散,有的甚至整天都不上班。因此,劳动督察官的任务不再是担心工资过低,而是要避免劳动力流动和工资过度增长。当时他们采取的措施分别为延长解约通知期、规定行业最高工资、清查集体合同并控制企业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