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身处主教辖区和贵族领地,早期市民同农奴一样也深受教俗领主的剥削和压迫,但他们很快就从手工业和商业经营中积累了财富并赢得了声望,发展成为资产者,成为位于贵族和社会下层民众之间具有自己权利范围和特殊伦理道德的等级及社会阶层。他们也按照意大利伦巴德(Lombard)城市的样板,力图摆脱城市领主的控制,实现自治和独立自主。有的城市从国王或皇帝那里获得了自由许可状,成为直属于帝国的帝国城市;有的城市从主教或其他诸侯那里得到自由许可状,成为一般的自由城市;更多的城市依然受诸侯管辖,称作诸侯领地城市,在诸侯领地发展成为邦国之后,也相应地成为了邦国城市。帝国城市和自由城市都是被神圣罗马帝国封建主承认的自治单位,拥有一系列经济和政治特权,如集市权、铸造货币权、征收关税权和设防权,对外俨然是一种独立的政治势力,是神圣罗马帝国拥有特别法律地位的帝国等级。邦国城市既无完全独立的自治权,也无完善严密的政治组织,保留着依附和自治两者兼有的混合型特点,不属于帝国等级。

1500年时,78%的帝国城市和自由城市集中于神圣罗马帝国南部地区,帝国等级会议也经常在纽伦贝格、康斯坦茨(Konstanz)、沃姆斯、奥格斯堡、施佩耶尔和雷根斯堡等城市举行。帝国南部因此也成为政治状态比较活跃的地区,市民等级的力量比较强大,政治觉悟也比较高。

但从经济和政治意义上看,各帝国城市之间又有很大的差异。上施瓦本帝国城市继续保持着较强的合作机制,其他地区的帝国城市,例如弗兰肯帝国城市中的最重要者纽伦贝格却不复如是。一些帝国城市,如纽伦贝格、施特拉斯堡、乌尔姆、施韦比施哈尔或罗特魏尔(Rottweil)同时拥有类似于诸侯的相当大的邦国统治权,其他帝国城市,甚至包括像奥格斯堡或科伦那样重要的帝国城市,在城墙之外没有任何地盘。还有一些帝国城市,如维姆普芬(Wimpfen),根本无力捍卫自己的自治权,临近邦国的护送骑士可以任意骑马穿越其城内的市场。除此之外,在一些帝国城市之间还存在某种政治委托关系,在纽伦贝格和一些较小的弗兰肯帝国城市之间就存在这类关系。不少帝国城市居民数量不足2000,其经济实力远不如一些邦国城市。

与农民和农奴不同,市民摆脱了土地束缚和婚姻强制,享有人身自由和迁徙自由,可以自行支配、处理自己的财产和遗产;也可以在照章纳税的前提下,从事自主经营。市民只受所在城市的司法机构管辖,不受城市之外的法庭审讯,不能被任意传唤出庭,不能被强制监禁。在自己所在的城市中,市民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参政权,可以在成员众多的自治团体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农奴或依附农只要被城市共同体接纳,就可以获得人身自由。但并非所有城市居民都享有完全的市民权和城市自由权,城市也在其周边地区拥有依附农。要想成为市民的人都必须向市政当局提出申请,宣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但只有那些居住在城市并且有能力、有财产的人才能被容纳,才能享有市民权。而在实际上,市民只构成城市居民中的很少一部分人,只代表着城市居民中少数人的利益,其排外倾向非常明显。成为市民殊不容易;城市决不接受有可能在将来成为城市负担的穷人,决不接受“搭伙者”。居住在城市而无市民权者仅仅是城市居民,但也要向城市缴纳捐税。

就是在市民共同体内部,也有上中下层之分,决非一律平等。城市领主委任的管理员、担任驻防长官的骑士、定居城市的地主和从事大宗贸易并且获利丰厚的商人以及后来的大企业家、大银行家、高利贷者、房产主和富裕的手工业工场主等构成市民上层和城市中的“名门望族”。他们占有较多财产,享有种种特权,也受过较高水平的教育,位居城市社会等级制顶端并且掌握市政大权,支配城市邦国,控制城市经济,惯于用金钱换得自己所需要的一切。这些市民上层财大气粗,在经济势力方面远远超过一般贵族,甚至自身也有机会被擢升为贵族。他们也非常重视子女的教育,供给他们上学,使之有机会进入教会和政府部门,成为一代新贵。

众多小商人、小业主、手工业工匠,自主经营或加入了某个行会的手工业者,拥有某种社会性工作职位者和某块城市地产者,构成市民权拥有者的大多数,也就是说中间阶层或普通市民。他们大都开设由一位师傅、一位或两位伙计或帮工组成的小作坊或小店铺。极少数作坊或店铺拥有五位或更多的伙计或帮工。他们并不只为市场生产,有的兼营农业,有的依附于某个贵族家庭,专门为其制造用品。与城市贵族相比,他们在收入和教育方面大打折扣,只有少量的政治参与权,但要承担缴纳赋税、服兵役和服从市政当局的义务。

同行业的手工业者往往组织起来,成立行会、联谊会和联盟等职业团体。行会不仅是价格政策和经济政策的载体,而且是从事工商业的城市市民的生活共同体。它通过规定原材料供应、产品制造和销售条件、产品质量和价格,对生产进行监督。它也通过限制工匠数量,禁止新生产方法,消弭竞争,有效地维护了职业和等级的尊严。它还通过限制生产和利润、为集团的利益控制市场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暴富,保护了一些经营不善者。行会最初对所有手工业者开放,没有成员数量限制,到后来却越来越“封闭”,成为由行会师傅所把持的、拥有特权的卡特尔式组织,及寡头政治统治的工具。

市民下层主要是指那些破产的师傅和其他小手工业者,其中不少人甚至沦落为按工件领报酬的雇佣劳动者。他们虽然日趋无产阶级化,但在意识上却不愿意成为无产者,不愿丧失市民身份、降低社会地位。

在摆脱了领主统治之后,大多数城市设立市政会作为行政管理机构,设立城市法庭管辖和约束城市居民,并试图通过建造教堂、建立医院和收容所、承担济贫救灾的义务等举措来缓和社会矛盾,维持城市和平。除了政治决策,市政会也干预城市经济、规定物价、处理市民纠纷,由城市法官审理谋杀、窃盗、强奸、同性恋、施行巫术等犯罪案件。

市政会首脑大都是一位或两位市长,其权力不再来自城市领主的委任,而是更多地产生于通过市民宣誓而联合起来的全体市民的要求。市政会逐渐发展成为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城市政府。但在最初,市政会成员大都出自本城的名门望族,普通手工业者不满于名门望族的专权,力图通过行会组织,争取更多的权益。有些行会在强有力的组织者的领导下也经常能够实现这一目的。14—15世纪的行会斗争导致市民参政的加强;在许多上德意志的城市中,市政会的社会基础扩大了,部分行会手工业者参与了城市管理。在城市政府和司法机构中,贵族委员和市民委员在数量上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均衡。有的城市还设立了单独的大理事会,议决特别重要的事务,监督原有的、现在大都被称为“小理事会”的市政会。后来又有一些专业委员会得以建立。其工作人员最初多为神职人员,后来也有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了。

然而,行会斗争并没有导致彻底改变城市社会结构的结果,只是个别市民和市民团体跻身于市政要员行列。旧的统治者家族依然享有许多政治和社会特权,依然占据城市的领导职位,即使行会手工业者在市政会中已经拥有不少席位了。名门望族有钱有闲,比手工业工匠更方便处理政务。大理事会的权限很快又受到抑制,名门望族重新巩固了他们在经济和政治领域的领导地位,甚至还有所扩大。他们出入专门的酒吧,严守门当户对的婚姻规则,远离普通市民,但却加强了与土地贵族的联系。除了经商,不少名门望族还大量购置地产,坐享地租之利,追求贵族生活时尚。与此同时,市政当局也有目的地加强了自己的立法和行政管理功能,把市民生活的更多领域纳入自己的控制范围。原先作为市政会执政依据的市场条例,被发展成为内容广泛的章程;借助于它们,市政会推行一种相当严密的社会监控,严格监管城市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其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

市政会与城市法庭无论在机构方面还是在人员方面大都合二为一,现代宪政的三大权力完全集中在市政会寡头手中。在一些较大的城市中,已经有不少受过教育、拥有专业知识的法律专家参与了城市管理。他们是经过长时间斗争,在排除种种阻挠之后,才得以进入市政会的。1500年前后的帝国城市虽然堪称共和国,但其实际推行的决非民主政治,它们更多的是现代官厅国家的前驱。通过服饰条例和其他类似条例,社会的和政治的等级体系便得以确立。市政官员大都具有寡头政治倾向,他们并不认为自己是市民的代表和受委托者,而是以臣民的主人自居。虽然在许多城市的市政会中增加了行会代表,个别城市的市政会甚至完全由行会控制,但其统治方式依然是官厅式的,与先前名门望族建立的城市政体一样,高高在上,远离市民。即使需要营造一种广泛的意见一致,市政会也不再通过市民集会而是通过直接颁布法令(宗教改革期间,这种情况经常出现)。行会市民的参与实际上并不重要,因为行会组织本身也是实行寡头政治的,只是其吸纳成员的方式与名门望族不同而已。

这样一来,大多数个体市民,更不用说居于城市社会最底层的居民、帮工和仆役,越来越多地成为纯粹受市政会统治的对象了。市政会明显地将市民看作“臣民”,自己则以“主人”身份发号施令。然而,这一发展结果也经常激起广大市民的反对,新的市民参政要求再次高涨起来。在一些城市中,市民建立了监督市政当局,特别是其财政部门的委员会,有的时候,尤其是在社会紧张局势加剧时,市民的斗争可导致市政会重组,有更多的城市居民参与政治。

在较广泛的意义上,手工业帮工和学徒也属于行会市民。但与师傅不同,他们仅为非全权市民。在行会中没有席位和表决权,更没有选举市政会成员的权力。他们必须等待机会,自立门户,成为师傅,招徒学艺。但大都要等到老师傅去世才可以填补空缺。有的帮工终生也等不到这样的机会。为了改善自己的处境,帮工们结成“帮工联合会”、“帮工兄弟会”和“苦难兄弟会”等团体,集体上诉,要求增设工作岗位。对于这些熟练工人的联合组织,市政当局和手工业工匠师傅都报以仇视态度,认为它们是潜在的危险,动乱的根源。

在建有主教教堂和修道院附属教堂的城市中,也有许多教会人员,如大主教、主教、神甫、修士和修女等混杂在城市居民中。他们属于受保护的城市居民上层,但并非城市市民。他们只遵守教会法规,也只受大都不在同一城市设立的教会法庭的审讯,不受市政当局的管辖,也不受城市经济法规的约束,不向城市缴纳赋税,但其经营活动却经常使城市工商业者感受到激烈的竞争。因此,对于教会和神职人员,无论城市工商业者还是市政当局,都有加以限制的愿望。通过抗争,不少城市也获得了推举本市市民担任教士的权力,并且掌握了对教会财产的管理权。女修道院也只接受本市的单身女子,其产业由市政会委派专人监管。但在反对教士的管辖权(Privilegium fori)和免税权(Privilegium immunitatis)斗争方面,许多城市只是在宗教改革运动兴起后,才有机会获得成功。

(五)社会边缘群体和新兴团体

除了教士、贵族、农民、市民诸社会等级外,在神圣罗马帝国的城市和乡村还有各种各样的社会边缘群体,例如侩子手、剥兽皮工人、补锅匠、杂耍艺人、娼妓以及流浪汉、吉普赛人和犹太人等。这些人经常遭受歧视,被看作是“不诚实者”,是应当加以铲除的社会渣滓。

吉普赛人自15世纪从东南部进入帝国。他们原为基督教徒家族的后裔,并且因为信仰的缘故而受到迫害。但在许多诽谤性流言出现后,原先的同情转变为拒绝和仇视了。吉普赛人种族和语言的怪异,他们居无定所的漂泊流浪习性,他们谋生手段的不透明性以及由此产生的惯于犯罪的嫌疑最终导致流言四起。特别是在土耳其危险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吉普赛人又因为与其生活在奥斯曼帝国中的部族的联系而被人怀疑为土耳其人的间谍。早在16世纪初,有些邦国就在其治安条例中增加了严禁吉普赛人在自己邦国定居的条款。后来的一些条例更进一步宣布他们不受法律保护。吉普赛人之所以能在这样的环境中生存下来,除了人数少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国家政权薄弱,特别是在一些小邦国,诸如此类的迫害条款并没有得到真正贯彻。

犹太人也属于“没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人”,早已不再享受邦国法律的保护,一直处于受迫害状态。他们是被基督徒从宗教上定义的局外人,只能在基督教社会的边缘地带占据一种仅拥有少量权利的地位。自奥古斯丁以来,犹太教是基督教的女仆或女奴的观点长期流行。在基督教徒看来,只有到了世界末日,犹太教徒才能获得光明,因为在对基督的信仰中,犹太人也可以进入新的上帝子民共同体。诸如此类的观点不仅导致了对犹太人的血腥迫害,也导致了各种各样歧视和奴役犹太人的行为,导致了将犹太人与正常社会隔离开来的举措。在1519年的雷根斯堡,中世纪晚期城市驱逐犹太人行动达到了一个顶峰。此后,驱逐事件一度近乎消失。这时,罗马法已经开始在欧洲各国流行,而罗马法把犹太人看作与基督徒地位平等之人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人们对犹太人的歧视。犹太人的经商和积累财富的能力,也使得皇帝和诸侯看到了一项财源。的确,不少犹太人很善于经营,不仅从事金融和典当业务,而且也经营铜、布匹和其他批发及零售业务,经常接受博览会客商的剩余货物,并且不遵守禁止提价经营粮食和烟酒等消费品的法规。于是,犹太人得到了帝国的庇护。皇帝和诸侯都以向犹太人征收保护税的办法,充当了犹太人的保护者。尽管如此,犹太人也只能在黑森的弗里德贝格(Friedberg)、沃姆斯和法兰克福等地居留。另有一些人在乡下从事贸易和小额贷款活动,如果当地的诸侯不下令驱逐的话。还有不少犹太人移居神圣罗马帝国东部、波希米亚和波兰等国,在这里,人们特别需要犹太人的生产和经营技能。但是总的说来,犹太人仍受到普遍的憎恨,而要激起这种潜在的憎恶感又是很容易的,毕竟在犹太人当中一直有一些心狠手辣的放高利贷者,他们违背基督教道德的劣迹,经常成为众矢之的。

随着教育的普及和大学的兴办,受过高等教育的市民子弟大量涌现。他们或者供职于市政当局,充当书记员和公证员,或者任教于大中小学校,充当讲师和教授,或者开办律师事务所和诊所,充当自由职业者。还有人担任帝国或邦国官员或雇佣军首领。个别人还能够因业绩突出或因国王和诸侯的宠幸而得以晋升为贵族,如布尔滕巴赫(Burtenbach)的塞巴斯蒂安·舍尔特林(Sebastian Schertlin,1496—1577)就在1532年成为皇帝军队全体步兵的最高指挥官,后来又被皇帝任命为大元帅、总指挥和大法官等。官员群体不属于传统社会的等级,他们是通过教育和职业而不是由出身和法律所决定的。他们在社会上享有一定的特权,属于中上层。因为富有知识和批判精神,他们当中的一些人积极投身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成为新时代的精神领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