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民主体制,魏玛共和国为什么以如此之快的速度走向覆灭?这是自1933年1月30日纳粹上台后不断被讨论的问题。国际学术界最初把目光投向共和国的末期危机,把魏玛问题简单归结为“法西斯主义的前夜”。随后,研究者又发现“十一月革命”作为共和国的起点,未能成功完成社会转型的使命,以致民主基础无法得到夯实。接下来,人们集中讨论了“金色二十年代”的繁华与问题,到最近20年,尽管微观研究蔚然成风,但历史学家们都已倾向于从整体上考察魏玛体制的兴衰成败,并大致得出以下四点共识。

一、德意志帝国的负面遗产

从历史的角度看,尽管德意志帝国已经被魏玛共和国取代,德国的政治体制发生了根本转变,但帝国留下的负面遗产依然在共和国时期发挥着不可小觑的影响力。这些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观念形态、精英人选和公众素养等三个层面中。

在观念形态上,帝国建立前后形成的一种价值观未能得到及时清算:即“德意志发展的特殊性”。与英法相比,德意志的现代化道路确实存在某些特殊现象,例如经济现代化的步伐远远快于政治现代化的速度,以致民族国家成立较晚、容克贵族继续把持政权。尽管如此,在德意志帝国建立后,政治现代化的进程并未停止,国会首先推行普选制,然后随着社会民主党的崛起而出现权力格局的缓慢变动。在帝国的部分地区(主要在西部),市镇民主化趋势也日益明显。然而问题在于,大部分掌权者与知识精英们不愿意面对现实,而是固执己见地继续强调“德意志发展的特殊性”,以维护所谓的“民族自尊心”为幌子,实则为了坚持君主独裁体制的合法地位。从这种价值观出发,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德国出现了声势浩大的“1914年思想”,即强调“一个无阶级、无冲突、和谐的民族共同体(Volksgemeinschaft),由能干的、受过教育的市民官僚机构指挥,由强大的普鲁士—德意志军事君主制保护下”的社会秩序,要优越于从“1789年思想”中脱胎而出的英法现代资本主义制度。这样一种价值观并未随着德国战败而消亡。相反,它在魏玛时期还不断得到保守派精英们的积极回应,最后甚至为希特勒所宣扬的“民族共同体”理念提供了精神食粮。

在精英人选上,帝国培养的一代治国者大多没有真心诚意地接受民主共和的观念,但又被继续保留在共和国的关键岗位上。不可否认,帝国时期也孕育了一批自由主义者和社会民主主义者,但他们多数未能进入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管理部门。“十一月革命”之后,情况有所改观,如艾伯特这样未经过大学教育、没有公务管理经验的社民党人也能成为总统,自由主义者普洛伊斯被授权起草宪法。不过,革命并未带来政治清洗。在大部分管理岗位、司法部门或大学教席上的知识精英们仍然是那些曾经效忠过帝国秩序、心怀专制理念的“战前一代人”。正因如此,共和国的大部分总理都对民主思想颇为陌生,一旦遭遇国会抵制,都会首先求助于总统授权发布“紧急令”;同样,在1923年危机中,法官们可以对共产党人和纳粹党人施以宽紧程度不一的刑罚,而律师们如一首讽刺歌曲所言,“要想当律师又站在左翼,/那没别的,就是对祖国的叛逆”;此外,大学教授们继续在校园中推销传统的知识精英特权思想,如一本名为《高校》(Die Hochschule)在1919年初公开抱怨说“革命剥夺了知识分子阶层未来的可靠垄断”!那些立场有所变化、但内心对民主依然存在疑虑的共和国精英们,自视为“理性共和党人”(Vernunftrepublikaner)。他们虽然容忍魏玛体制,但其知性风格让他们更容易发现民主弊病,从而倾向于借助传统而导向一种“强势总统维持下的共和”。共和国历史过于短暂,还未完成正常的代际更迭,让抱有传统观念的知识精英们掌控了权力和舆论,以致压缩了民主表达的可能性。

在公众素养上,如德裔美国历史学家弗里茨·斯特恩(Fritz Stern,1926—)所言,一种“非自由主义”(illiberalism)的“文化风格”构成了主旋律。这种风格指的是“在精神上和政策上抵制向民主做出进一步妥协的虔诚之心,即便为此付出政治独立的代价。”在帝国时期,德国公众并没有受过充分的民主熏陶。相反,人们崇拜权威、怀恋旧制度,“非自由主义”观念的影响力更为强大。人们由此沉浸在帝国精英们构造的“德意志独特性”的幻觉中,鄙弃自由主义,崇拜英雄。到魏玛时期,公众未能得到充分的民主教育,反而不断面对由民主体制带来的各种乱象——1929—1932年间的五次大选即是一例。如此一来,公众既无法接受民主运行的基本规则,更无法理解民主交往的常见形态。时间越久,公众越怀念“非自由主义”的过去,对共和国的认同度也就越低。

二、一战战败与《凡尔赛和约》的影响

德国在一战中的败局及其被迫签订的《凡尔赛和约》,构成了魏玛共和国覆灭的外在压力。

如前文所述,大战期间,德意志帝国的民主转型原本有过两次机会:第一次是贝特曼—霍尔维格首相为巩固“城堡和平”的局面,曾多次向国会多数派表达战后改革的诚意。但是,这次机会随着首相在“1917年7月危机”中下台而付之东流。第二次是1918年10月巴登亲王主导的“上层革命”。在其执政的60多天内,帝国宪法得到修改,国会终于获得对于帝国政府的掌控权;此外,普鲁士议会也批准了男性公民的普选权。然而,突如其来的基尔水兵起义连同慕尼黑革命与柏林革命一起,打断了和平变革的节奏,也让内部改革的动力偃旗息鼓。

在此情况下,新生的魏玛民主体制不得不与战败结果以及《凡尔赛和约》的苛刻条款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正是革命让德国军队战败”——这样的想法在战后社会颇为流行,以致魏玛政权从一出生便带上了耻辱的标志,更容易沦为极端民族主义者发泄情绪的对象。这种“匕首刺背”的谎言流行极广,以至于艾伯特总统也不得不多次站上被告席来为革命者辩护。不仅如此,《凡尔赛和约》有关战争罪责的界定及其相系的赔款问题始终如噩梦般萦绕在共和国的短暂一生中。所有内阁都反对战争罪责条款,但又不得不以各种方式(无论“修约”还是“履约”)与赔款问题打交道。这让历届魏玛政府既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又时刻面临道德责难的困境。

特别在赔款问题上,魏玛政府的行动空间受到了最为强有力的限制。一方面,为了重新获得国际社会的信任,特别是恢复国家信用,继续得到美英贷款,必须表现出履约的诚意;另一方面,为了减少右翼保守派的指责,避免国民将之同“卖国贼”政府联系起来,执政者又不得不时常做出一些修约的举动或提出各种修约条件。南辕北辙的两种态度结合在一起,使共和国无法形成一以贯之的政治立场与经济政策。1923年,为了抵制赔款,政府不惜用“消极抵抗”来面对“鲁尔占领”,结果造成史无前例的恶性通货膨胀;1929—1933年,为了彻底解决赔款问题,布吕宁内阁又坚持紧缩政策,以致让经济大萧条的影响面不断扩大。由此,赔款问题一日不解决,共和国的执政基础便处于动**状态;而当1932年6月美国终于放弃战债时,德国的第一次民主实践已经迎来了谢幕的时刻。

但是,尽管协约国在《凡尔赛和约》的苛刻性方面难辞其咎,但“最具杀伤力的反而不是《凡尔赛和约》的条款,而是……那种态度”。事实上,至今为止,有关《凡尔赛和约》对德国的实际影响评估,除“过于苛刻”的观点外,还存在“过于温和”说。人们以二战后的盟军改造德国为参照,反观《凡尔赛和约》的规定,便发现,这些条款根本无助于保障“欧洲稳定”。进而言之,尽管和约让德国整体损失惨重,但并非每个人都在丧失的殖民地和领土上存在利害关系,也不是所有人在赔款问题导致的恶性通货膨胀中一无所有。然而,这些人却特别热衷于附和极右翼民族主义者的煽动言论,以为自己站在了道德制高点上,不负责任地对魏玛政府及其民主体制大加抨击。这种对战胜国心怀不满的民族心理,被轻易地转化为反魏玛政府的反共和力量,进而为法西斯运动的兴起提供了重要土壤。因此,“如果说《凡尔赛和约》对魏玛是个重担,这个重担不只是来自国外,同时也来自国内”。

三、魏玛民主制度的缺陷

若进一步从内因来考察魏玛失败的根源,共和国的制度缺陷理应受到不断反思。简言之,这种制度缺陷主要脱离德国现实,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超前性;二是理想化。

所谓“超前性”,指的是一些制度设计不合时宜,高估了德意志社会当时的民主启蒙水平与经济发展基础。《魏玛宪法》确立了“共和、联邦、民主、权利、福利”五大原则,实现了德国宪法史与世界宪法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正如前文所言,这些原则在转变为实际制度时,却超越了公众的民主理解能力,反而成为一些混乱的根源。

例如,“权利”原则保证所有德国人在重大国家事务中拥有“公决权”。在共和国存续期间,最接近使用这种“公决权”的著名案例有1926年“剥夺诸侯财产”和1929年“反杨格计划”。从这两场公决最终都未能达到法定多数支持票而告终的结局来看,即便在现代大众政治的氛围中,“公决权”的实施也不是立法者最初设想的那样简单。大量选民观望不前的态度,既可能是一种抵制立场的表现,又或许是无法理解此种民主权利的证明。事实上,立法者把德国公民设想为深思熟虑的“政治人”,但实际上沉湎于“非自由主义”文化风格中的德国人却更愿意如托马斯·曼那样持“不问政治的立场”。这表明,公民行动是以公民意识为前提的。在公民意识未被激发之前,有关公民行动的诸多设想无异于痴人说梦。

再如,“福利”原则提出了德国人所享受的各种权利,其中包括居住权和工作权等。为此,魏玛政府随后在住房政策与就业保障方面推出了各种法令。问题在于,共和国的福利许诺与其经济水平不相称,从而导致大部分措施都有始无终,甚至还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特别是1927年有关失业保险的法案便是最后一届大联盟政府破裂的直接源头。公民的福利待遇关涉基本的人权根基,自然应该受到立法者的重视。但是,超越经济基础之上的保障图景不过是画饼充饥,甚至成为公民质疑魏玛政府信用度的理由。

所谓“理想化”,指的是一些制度设计基于“应然”考虑,忽略了德意志社会当时的“实然”特征。《魏玛宪法》创造性地构思了二元权力中心(国会/总统),并以“比例代表制”的选举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每位公民的权利。但是,这些制度都没有考虑到人性的复杂性,对政治斗争的构思过于理想化。

以二元权力中心为例,国会与总统的权力平衡固然弥补了“国会专制”或“国会拖沓”的缺陷,但其实质却是对总统个人品质的过于信赖,未能考虑到总统人选的品格差异。从艾伯特到兴登堡,魏玛总统不仅出现了政治立场的截然变化,而且还连带着总统周围政治势力的增强趋势。在魏玛末期,正是兴登堡周边人的各种伎俩,才使得希特勒最终获得总理宝座。进一步而言,由于立法者把总统设想为一个高于议会政治斗争的平衡者,以至于让拥有解散国会大权的总统可以堂而皇之地撇开议会民主制,单独寻找“信任者”。这正是1929年后三届“总统内阁”的直接肇因。

“比例代表制”的问题尤为严重。它看似应对大众政治时代意见分散的现实,但在实际运行里却加深了政治分裂格局。立法者仅仅考虑到保障每个投票人的权利,以为如此便足以形成稳定的代表机构。然而一方面,魏玛时期由于没有一个政党可以独立组阁,所以内阁的组合形式成为共和国稳定运行的关键所在。终其一生,共和国的政府形态从中左翼的“魏玛联盟”逐渐向右转,在最后一届“大联合”内阁倒台后,彻底成为右翼保守派的天下。另一方面,左翼政党当时还未能及时完成从反对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在关键时刻不仅出现内讧,而且或拒绝联合,或推行错误的“容忍”措施,以致丧失拯救民主体制的时机。从上述两点来看,比例代表制根本没有考虑到政治组合滑向民主对立面的可能性,也不曾对政党的接受能力加以审视。

1945年后,联邦德国在其政治实践中对魏玛教训做出了不同的回应,这些变化多少可以看出德国人在吸取魏玛教训中的努力。

四、魏玛德国的经济与社会政策问题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魏玛德国在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中所犯下的错误。

同德国历史上的其他时代相比,魏玛共和国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时代。一方面,经济发展的世界性联系日益加强,传统的经济观念(金本位制、保护关税)都不断受到挑战,甚至很快被大部分国家所抛弃;另一方面,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福利诉求的广度与深度都以不可比拟的速度延伸。所有这些变化都对魏玛政府提出挑战。

与此同时,无论是经济政策还是社会政策,仍然存在着一些亘古不变的原则:一方面,无论世界经济如何变化,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必须结合短期效果和长期规划,切忌不断应时而变,从而丧失国家制定经济政策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即便公民提出多少福利要求,一个国家的社会政策必定同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与权利保障许诺,切忌超出经济能力之外的福利扩张之举,更不应出现为保障福利而不断强化国家权力的做法。

然而在魏玛时期,德国的经济政策缺少长远眼光,而社会政策又过于超前,以至于大联合政府最终在失业投保金的比例问题中倒台。

从经济政策来看,魏玛政府始终受制于赔款问题,未能制定出一套面向未来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虽然赔款问题确实是战后德国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困境,但它并非是不可逾越的障碍。事实上,赔款危机的严重性主要取决于德国人的还款决心和美国人担负世界经济复兴之责的意识,且两者之间还存在紧密关联。从《道威斯计划》到《杨格计划》,赔款问题正是在上述两点上找到突破口,便逐渐走上正轨。但对于共和国而言,为时已晚。无论是由拒付赔款而引发的1923年恶性通货膨胀,还是因期待美国取消战债而坚持到底的1929—1930年紧缩政策,已经让德国民众对魏玛政权的信心不断丧失,排斥情感随之增长。更为严重的是,当1924年后美英贷款源源流入时,德国政府仍然以“履约”政策为导向,没有将这些贷款投入到生产性领域中,以至于如某些经济史学家而言,在1929年经济大萧条爆发之前,“危机前的危机”已经在金融、农业、工业等多领域中隐约出现。一个经济不成功的民主国家,如何能获得国民的真心拥护?

从社会政策来看,魏玛政府虽然以建设“福利国家”为使命,但其出发点多同政治目的相关,而缺少经济层面上的考虑。它是新政权应对战后劳资关系变动、政治格局变迁、经济形势动**的结果,被政府视作控制并解决社会危机的一种手段。然而,一方面从运行结果来看,这种以政治稳定为导向的社会政策在缺少相应经济基础的情况下很难取得好的效果,例如失业保险体制便遭遇收支平衡问题,并进而反过来引发政治危机;另一方面,更为糟糕的是,国家权力在此过程中不断增强,官方干预的频率日渐增多,可以说,纳粹独裁的影子提前出现在社会政策的领域中。

综上而言,魏玛福利国家的实验最终不仅没有得到民众的认可,反而为反对者提供了攻击理由,特别是纳粹党最为巧妙地抓住了人们的怀旧心理,成为这场“反福利运动”的最大受益者。